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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本科院校《国际法》课程教学改革的前置性问题初探

2017-02-01王建雄

山西青年 2017年9期
关键词:法学专业国际法院校

王建雄

湖南科技学院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湖南 永州 425199



地方性本科院校《国际法》课程教学改革的前置性问题初探

王建雄*

湖南科技学院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湖南 永州 425199

为了切实有效、有的放矢地推进《国际法》课程的教学改革工作,必须首先剖析目前教学中出现的困境和问题。地方性本科院校在法学专业建设中存在的盲目和跟风的弊端,是法学专业教学比较薄弱的根本原因,而教师师资力量比较薄弱,重科研、轻教学的教师考核体系,专业教育定位不明确,教学安排不合理和学生自学、自律、自控能力不足是《国际法》课程教学改革面临并且要解决的前置性问题。

国际法;教学改革;前提

为了提高《国际法》课程的课堂教学质量,部分地方性本科院校的法学专业团队要求《国际法》授课教师进行教学改革,但是,要进行课堂教学改革,必须了解一个前置性问题,即目前的《国际法》教学中存在哪些问题?只有知道了什么地方存在问题,才能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也才能进行新的改革和尝试。但是,部分教师并没有认真分析《国际法》,这也是课堂教学质量不高的原因,因而,其相对应的“教学改革”并不能“击中要害”。因而,在思考《国际法》课程教学改革之前,首先需要探究目前的困境在哪里,即存在哪些问题。

一、教师师资力量比较薄弱

在部分地方性本科院校,很多讲授《国际法》课程的教师不是学习和研究国际法的,有的是后来转行研究法学的。部分教师走上教学岗位后,缺乏对国际法知识的持续关注和研究,甚至有少数教师根本不读书,更谈不上研究。因此,课堂教学沦为纯粹的“走过场”、“复读机”,教师本身对国际法知识不熟悉,对前沿问题没有研究,没有独立的思考和判断,就无法为学生提供高质量的授课服务。所以,如果不提高教师师资水平,只是变化各种样式搞教学改革,更换各种教学方法和手段,都是缘木求鱼,是徒劳的,没有抓住问题的本质。

二、重科研,轻教学的教师考核要求存在问题

地方性本科院校的整体科研水平比较有限,因此,学校为了满足各种考核指标或者为了争取某些资源,一边倒地要求教师搞科研、争项目、发文章,并用激励机制将科研、项目、文章与教师的考核、收入、职称、晋级等事项挂钩,驱赶甚至逼迫教师匆忙赶制各种学术论文和学术著作。这种考核要求直接造成两方面的危害,首先,教师作为个体生物,精力是有限的,如果把过多的心思扑在所谓的“科研”上,教师就无法把足够的精力放在教学上,也就是说无法保证教学质量;其次,功利性过强的科研动机,只重数量不重质量的考核要求,只看短期效果、不顾长远利益的学校决策,只顾学校利益与领导政绩、而漠视学生培养和教职员工身心健康的政策导向,很少有可能催生出真正有影响力的学术大师和经得起历史检验的研究成果。这样的政策将迫使教师放弃讲台,沦陷在自娱自乐的“伪科研”潮流中,不仅影响了课堂教学质量,也影响了科学研究。

三、地方性本科院校学生自学、自律、自控能力不足

地方性本科院校学生自学、自律、自控能力不足,影响到《国际法》课程的学习。依据目前中国大学本科生入学考试的相关规则,大学以及大学专业的选择主要是根据高考成绩来分批次录取的,因此,考入地方性本科院校的学生,整体来看,其自学、自律和自控能力是相对不足的。这些不足在《国际法》课堂上的反映主要是,不主动学习、缺乏探索精神,具体而言就是“六不”,即不预习、不听课、不复习、不读书、不交流、不思考。因此,在教学活动中,要求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要有效衔接,如果学生不主动学习,或者学生的学习兴致不高,其来大学读书就是为了“混个”毕业证,或者干脆连毕业证都不要,一门心思的创业,那么教学活动就缺少最主要的教学对象,无论教师的教学多么精彩,多么博大精深,最终都是无用功。因此,在地方性本科院校的《国际法》教学改革中,除了要改革、提升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更重要的是要强化学校的学风建设和培养学生的主动学习能力,一定要克服因生源压力而形成的对学生不敢管理、不敢处罚的畏难心理。

四、学校法学专业教育定位不明确

地方性本科院校在学科建设上,存在单纯的求大、求全,或者为了在教育领域“跑马圈地”,构筑势力范围,而跟风建设新专业。这种盲目的设置新专业,没有长远的规划和精细的安排,甚至都不了解专业的特性和发展趋势,导致专业的教育定位模糊,从而影响教学安排和教学质量。更有甚者,部分地方性本科院校的法学专业教育定位和专业培养方案都是抄袭或高度模仿其他同类院校的,严重缺乏自己的教育理念,甚至缺乏自己的教学规划和教学安排。

因而,法学专业教育常常在通识性人才培养和专业性人才培养方面摇摆不停,并在司法职业考试的驱动下,不断陷入应用型人才培养还是学术性人才培养的“伪命题”中。尤其是在部分地方性本科院校中,完全以司法职业考试为法学专业教育的核心,所有的教学安排都是围绕司法考试而设置的,完全把大学教育等同于职业教育,甚至转型为“司考辅导班”。在上述偏离了大学教育功能的教育定位下,《国际法》的专业地位非常尴尬,因为“三国法”在司法考试中占比非常低,并且在不了解“三国法”的人看来,通常都认为这三门课程远离普通人的日常生活,有点“空”,若不是早已将《国际法》设置为法学专业的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可能很多学校已经不开设《国际法》这门课程。学校这种实用型的思维,严重影响了学生学习国际法知识的热情,对于学生而言,既然《国际法》对司法考试没什么帮助,对学生就业的贡献率也不大,还远离普通人的生活,那么,为什么要花很多的精力去学《国际法》呢?甚至,有学生会认为自己连国内法都没学会,怎么能学会国际法?因此,学校专业教育定位的偏离或模糊,直接影响到《国际法》课程的教学质量。

五、教学安排不合理

教学安排不合理,突出的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教师所学专业与所教专业不一致,甚至风马牛不相及,学经济法的讲授《国际法》,学国际法的讲授《市场营销》等等。在专业日益精细化的今天,没有一定时间的专心读书和研究,相近专业的理论问题和理论知识都不一定能够了解,何况跨专业的讲授?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因为教师大多被驱赶到科研工作上或者司法考试的辅导岗位上,很多教师无心上课,因此,领导会安排其他年轻的教师“顶上”,由此,年轻教师匆匆浏览了教材,便站在讲台上夸夸其谈,跨专业讲授,如此水平的教师能够保证本科生的课堂教学质量吗?根本不可能,有充分的理由可以想象部分教师可能在传授错误的专业知识和错误的专业方法。另外,有少部分教师为了讨得领导的欢心,大包大揽,几乎无所不能,中外古今、文史哲法,什么课程都能上,这种不具备基本教师素养的学科“万金油”,其内心没有一丝对大学教育和大学讲堂的敬畏,完全无视数百名不远万里前来求学的学生及其背后的家庭对大学教育的向往与期盼,将为国家培养人才的神圣的教书育人工作,视为纯粹的谋生工具,任其玩耍。因此,这些情况直接影响到专业课程的教学质量。

其次,教师每周的授课课程过多,对课堂教学质量也有影响。有些教师每周要上四五门课程,平均每天要上五六节课,每天都在不同的专业间进行切换,高频率的讲课压力,会分散教师的注意力和专注力,对教师的思维和判断会产生影响,教师的讲课服务质量就会明显下降,进而影响课程的授课质量。

最后,课程设置不合理,对课堂教学质量也有影响。因为有些地方性本科院校的法学专业定位模糊,所以在课程设置上出现很多的疏漏,例如只是为了满足所谓“应用型学科”的口号,不断加大实践课的比重,大量开设五花八门的与专业无关的应用型选修课,如《孙子兵法》、《经典影片赏析》、《公务员考试技巧》等,并且规定了选修课的学分总数和实践课的学时总数,但是总学分数不变,因而,只能想办法减少专业课和基础课的学分和学时,有些学校的《国际法》课程压缩为2个学分,32个学时。很明显,在如此短暂的时间内,教师无法很好地完成《国际法》知识的讲授,学生自然也不能很好地了解和掌握基本的国际法知识。

六、小结

地方性本科院校法学专业的开设和建设,因为法学专业本身的特性以及地方本科院校在法学专业建设中存在着盲目和跟风的规划弊端,导致地方性本科院校的法学专业教学比较薄弱,甚至存在很多问题,这些弊端和问题直接影响到《国际法》课程的教学质量。因而,在要求教师为了提高课堂教学质量而进行教学改革时,学校和教师都应该首先严肃地审视目前存在的问题,只有透彻了解问题所在,才能有的放矢地推进教学改革。否则,盲目地或变换花样地推行各种各样的教学改革,都是自娱自乐、治标不治本,最终都将无功而返。

[1]潘懋元主编.新编高等教育学[M].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

[2]迈克尔·夏托克.高等教育的结构和管理[M].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7.

王建雄(1981-),男,甘肃兰州人,法学博士,湖南科技学院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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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0049-(2017)09-007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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