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众筹之监管立法浅议
2017-02-01李宁
李 宁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00
互联网众筹之监管立法浅议
李 宁*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00
众筹为我国中小微企业提供了便利快捷的融资途径,可是众筹行业也存在许多风险,虽然我国监管立法已经堵上了很多法律漏洞,但是为了适应众筹行业的快速发展,政府和立法者也应进一步做好相关制度设计,兼顾融资便利和投资者保护,是众筹真正成为我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事业的助推剂。
众筹;风险;监管;立法
众筹,即大众筹资或公众集资,我国尚且没有统一的定义。从2011年第一家众筹平台“点名时间”诞生。截止2016年底,全国共上线过众筹平台752家,2016年全年共有58605个众筹项目,2016全年成功项目总融资高达217.43亿元。那么众筹行业是否需要继续加强监管立法,怎样具体地适当进行监管和立法呢?
一、监管立法的必要性
金融活动监管在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一般都严厉于其他商业行为,因此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的一类,也不应置身于监管之外。
众筹具有与其它金融活动共同或特别的风险。一是非理性风险,由于投资者在信息和专业知识中处于劣势地位;投资者不易对融资项目的投资价值和风险进行评估,更多的是凭借直觉来进行投资,就很可能遭受投资损失;二是道德风险,一些项目的项目方可能在项目失败等情形下跑路、欺诈等。另外还有平台运营中的资金管理漏洞、信息泄露等风险。因此监管者有必要对其予以认真对待和审视。
二、监管立法的方向原则
目前,互联网众筹的监管也随着众筹行业的快速发展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但是国内目前还没有专门的关于众筹的立法,只有一些部门的指导性的规范性文件。比如,证监会于2015年8月3日向各监管局发布了《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基于中小创企业的需求和众筹行业发展现状,我们应尽快完善立法,制定松紧适度、符合具体互联网金融业务特点的法律法规。
关于政府监管的角色定位,笔者同意赵渊、罗培新所主张的“辅助之手”。政府除了要对市场职能执行现状和市场发展的方向变化有一个基本的认识外,立法和监管还要有倾向性地培育市场,促进金融创新。
三、监管立法的具体着力点
(一)进入与退出方面
1.进入的门槛应该怎样设定?
证监会在《通知》中指出了股权众筹融资需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这样批准机关已经明确。另外,《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在具体准入条件方面,明确要对平台的最低注册资本、人员资质、硬件及技术条件、管理制度等方面设定硬性条件。
此外,未来的立法还应对发起人或项目方设定条件,比如要限制集资总额。如美国就业法案规定创业公司和小企业每年可以通过股权众筹的模式私募集资不超过100万美元。对于投资者,目前许多众筹采取的领投人制度下可以对投资者起到引导保护的作用。同理,我们也可以按投资人的投资能力限制投资额。然而在具体的操作中也会有许多问题,比如个人年收入的统计是否准确,是否能保护好投资者的隐私。这些都要在我国自己商业和立法实践中予以探索确立。
2.退出中可以引入什么样的安全机制?
首先,采用私募基金的惯例,如平台或者项目方回购份额。目前很多众筹平台也采取这种模式。但是存在到期无法回购的风险,这就需要法律政府从外部给予监督和制约。其次,可以与私募基金,债券等建立密切联系,建立多元退出渠道。当然,一体化的监管就更考验立法者的智慧。
(二)制度与合约创新
“金融特许制”和“强制信息披露”是传统的监管工具,但是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他们却可能因为“着力点”不准,而无法发挥理想的作用:第一,特许制需要项目上线之前进行各种审批,然而作为新兴的中小微企业或者其项目,往往“先圈地再拿证”,从出生之日就处于法律监管的边缘地带,使得法律可能成为一纸空文,监管部门处于尴尬境地。第二,强制信息披露的成本,是初创企业难以承担的。关于资金的监管,为了避免平台的内部行为导致资金的不透明导致风险,我们可以限定由银行专门账户、资产管理公司等来管理资金。尽量使资金去向透明、在安全范围内运行。
(三)政府与司法的配合
单纯依靠政府监管存在许多弊端或者局限性,这就需要立法在设计交易模型法律之时予以确认一些原则和红线。在司法活动中,也要区分并充分运用相关法规,维护法律的权威。
在民事诉讼领域,要细化金融案件的区分处理,理清错综复杂的经济社会联系,统一放在法律的框架内,坚守公平正义的理念进行办案。行政监管缺失、很大程度上靠刑事法律托底的方法,不但成本昂贵而且效果欠佳。金融法律应为股权众筹的发展提供必要的制度供给,行政监管应发挥基础性的、前导规制的作用,在此基础上,刑事法律也应给予其必要的保护。
由于众筹行业监管立法的不完善以及征信的缺位,众筹项目仍然面临极大的风险和困境。随着房地产众筹业务被全面叫停、最严私募基金募集办法出台、《慈善法》对公益众筹进行法律约束等,2017年互联网行业也迎来了法律监管的治理规范。
[1]赵尧,鲁篱.股权众筹领投人的功能解析与金融脱媒[J].财经科学,2015(12).
[2]许多奇.信贷资产证券化之现实冲突与法律整合.法律出版社,2016.
[3]王志皓.我国股权众筹平台监管立法之探讨.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44(6).
[4]陈晨.股权众筹的金融法规制与刑法审视.2011年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攻关项目《国际金融中心法制环境研究》(项目批准号:11JZD00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李宁(1990-),男,汉族,山西晋城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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