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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性审查

2017-02-01鲁晨珺

山西青年 2017年13期
关键词:规范性机关司法

鲁晨珺

甘肃政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浅析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性审查

鲁晨珺*

甘肃政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我国法制建设中作用巨大,但在长期的使用中我们也发现它存在的问题,低质量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给法制建设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麻烦。只有通过审查才能发现存在的不足,有效的避免或者减少低质量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带来的损失,才能更进一步的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性审查;监督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简介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机关对内或者对外发放的正式文件,其主要是行政机关为了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根据,同时也是对法律和执行行政政策在法定的权限内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权利有一定的限定,可以反复使用。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分类和特点

(一)二分法:在《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纪要》中规定:“行政审判实践中,经常涉及有关部门为指导法律执行或者实施行政措施而做出相应的具体的应用解释和制定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解释就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指导法律执行的过程和目的所做出的具体应用的解释,包括国务院各部门以及省、市、自治区等对于自己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做出的合理相应的解释。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分成了内部和外部。

(二)三分法:三分法是我国行政法学界常用的分法。主要是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进行分类。创制文件、解释文件和指导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在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体。”行政规范性文件是一种具有约束力的政策和命令。一般发布的是行政机关的政策、决定和命令,针对特定的人和事。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一般针对具体的事项做出具体的决定,更多的情况下是表现对法律法规的补充。行政规范性文件虽然不属于立法意义上的文件,但是在一定的程度上、它又代表着法的意义。由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主体的广泛性导致效力的范围和数量呈现多层次,而这种多层次的效力形成一定的归属。在《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等对行政立法做出了一定的规定,但是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在《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指导下进行使用。《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划分了十三类,命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求、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作用

行政规范性文件并没有像在立法中有明确的给出,依法行政是现代社会和政府所追求的,就需要用行政规范性文件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形成工作中的有据可依。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建议要根据不同省份特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时要根据不同的发展水平对于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予以调动。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监督

司法监督是指司法机关在诉讼中审查具体的行政行为时要对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进行鉴别和判断。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只有有限的司法审查权。在我国努力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依法行政的社会的同时更应该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重视,应该重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用于更好的服务公众。

在国外,司法监督模式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处理是通过法院来实施的,依靠这种关系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制度。法国和德国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是交由独立的行政法院,英国和美国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是由普通法院来完成的。

(一)协调权力机关以及复议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处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的问题。法院在赋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权后,就会产生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复议机关和司法机关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权审查,这就要在对同一个问题进行处理时要做好不同机关处理程序的切换、衔接,各个机关之间要相互配合相互协调。

(二)必须建立法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的相关制度。要明确法院的审查范围和审查方式,还要明确法院的管辖权。法院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辖包含级别管辖和职能管辖。最后就是法院审查结果处理的方式。第一,在经过法院的审理,认为被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程序和权限,则要对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判决;第二,法院通过审理认为被诉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主要证据不足;超越权限;违反法定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则认为该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不当之处。

五、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机制的意义

第一,根据法律的规定,需要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包含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机制是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身决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算做法的范围,但它是对法的补充,所以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第二,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机制是维护法治的统一,是保证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法治的统一性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如果行政规范性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现象就会影响统一性的体现。

第三,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机制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机制也是政府加强自身建设的一种体现。

[1]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法规汇编.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1981.

[3]王世贵.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内容和程序.人大研究,2010.

[4]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理论与实务.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1.

[5]李岩松.论我国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制的完善.法治研究,2011.

鲁晨珺(1992-),女,藏族,甘肃甘南人,甘肃政法学院,16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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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0049-(2017)13-0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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