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几点认识
2017-02-01柳风
柳 风
(鄂尔多斯青铜器博物馆,内蒙古自治区 鄂尔多斯 017000)
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几点认识
柳 风
(鄂尔多斯青铜器博物馆,内蒙古自治区 鄂尔多斯 017000)
目前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主要作为文物保护的一种重要手段,同时也是一个不可或缺的文保程序,已经越来越被行业所接受,并且在我国各个地区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意识以及积极性也在逐渐提高。在本文中,主要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几点认识做出全面分析研究,并且在此基础上提出下文内容,希望能够给予同行业工作人员一定的价值参考。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认识;分析
引言
随着新中国的成立,对于文物遗迹的相关保护工作已经越来越重视,在此之外我国也先后公布了五批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此外在我国各个省市地区中,也相应公布了文物保护单位,对于这些单位而言,所涉及到的内容相对来说较为广泛,并且文化内涵也十分丰富。由于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城镇化建设过程中的步伐加快,相关各级的文物保护单位也会面临着保护管理工作的问题,大量的文物资源在旧城改造的过程中遭到破坏了,怎样才能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工作进行做好,是目前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基本情况
伴随着我国所颁布制定的《文物保护法》出台后,在该法律中已经明确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概念进行确定,同时也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措施,并且在公布之后进行实施。然而在我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通过对其文物保护规定编制完成后,要经过规划编制组织单位通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等部门进行相应的评审工作,同时也要经过省级人民政府部门进行批准后进行公布。在我国的一些省级政府部门中,需要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规划进行审批,在审批后也要征求我国文物部门的同意。在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中,对我国的土地总体规划作出相应的组织编制,并且也严格限制我国的农用地转变成为建设用地,对建设用地的总数量进行控制,同时对其作出相应的保护。在每一级政府中,必须要根据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要求,使其在合格的基础上编制出土地的总体规划。
因此可以得出,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以及城市进行规划的过程中,这些规定有的是和文物保护的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存在密切相关,然而有的是同属于资源保护规律,其法律中的地位主要经过《文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以及《土地管理法》等进行赋予。并且通过进行对比可以得出,给予文物保护单位的法律法规文件主要为《文物保护工程管理方法》。在我国相关法律体系中,该部法律主要属于部门规章,并且其自身法律地位要远远低于上述的几种法律法规。
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所面临着的困境
一是对不同文物保护单位类别特点存在着考虑不足的现象。通过对相关规定分析,不可移动文物主要分为古建筑、代表性建筑以及其他等,然而不同类别的不可以移动文物的价值特点也存在不同,同时作为价值载体的文物本体也存在一定的不同。
二是对于现实发展继续战略规划的呼应相对来说比较弱。在2010年时,我国也颁布了相应的《全国主体功能区域的规划》,并且将其定义为我国土地空间开发的战略性指导,并且在该规划中,对我国国土空间的开发做出总体的规划,从而推动其主体功能区域,此外根据区域以及资源环境的不同和现有开发强度等方面进行经济布局总体谋划,最终对不同区域的功能进行确定,将其当做重点开发方向,同时针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来说,需要当做具体的文化保护单位专题,在对其进行规范化的同时,规划的空间通常情况下会受到文物保护单位自身规模方面的限制,同时也没有办法直接反映出各个文物保护单位之间的联系,也就是在和城市规划的对接时,通常情况下因为空间的层次比较低然而实践层次上被不断地后置,导致在谈论到具体项目时,才能想起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需要。
三是实际工作存在指导不足的现象,现阶段由于我国已经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以及城乡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相关一系列规划的衔接进行有效的规定,各省在一定程度上对文物保护单位中的保护规划也进行了相应的批准以及公布,但是很少能够对上述三者之间进行较好的衔接。规划过程中的意义不仅在于其内容,同时还在于其编制的整个过程。对于规划编制而言,其规程也是沟通的过程,它们之间甚至属于相互妥协的过程,只有在规划编制中进行良好的协调,对相关部门意见和建议进行充分的听取,对利益相关的所有的相关者提出的意见进行尊重,只有在这种背景下,才能保证最后形成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不会变成一纸空文,现阶段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大部分都是由文管所委托编制,因此就会导致在实际编制过程中,不仅缺乏和文化保护专业研究单位的合作,同时也没有和规划以及国土等一些实权部门进行协调,在编制规划中一般只是对文物保护需求进行考虑,没有现实意义上的控制性,对指导性没有进行突出。没有制定出更加合理的分项意见,导致城市规划层级出现不对等状况,不能进行良好的衔接。
三、对策建议分析
一是入法。主要是根据《文物保护法》的修订,从而不断地提高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法律地位。
二是定规。需要不断地丰富以及完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定的划分体系,使其能够提高指导性。首先需要尽快地编制出全国性以及区域性的文化异常保护和空间规划等。其次要提高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针对性,同时也要根据规划对象的不同,对文物的保护规划进行相应的分类,使其能够形成古建筑以及近代建筑的保护规划。最后需要对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可操作性进行不断提高,并且也要根据不同的目的,对其文物保护规划做好相应分级,使其能够更好地形成总体规划以及较为详细的规划。
三是重视过程。要保证文物保护规划的科学性以及严肃性。首先要重视编制过程,并且采取合理方法,一方面促进保护规范编制的跨学科以及部门合作,另外一个面要保证保护规划编制中和地方建设以及规划部门进行相互衔接。其次要重视执行过程。结合控制性角度进行分析,主要把保护规划执行监督当做其文物部门的日常工作,从而能够指导每一个地方在进行建设的过程中可以充分地满足文物保护需求。但是根据建设性角度分析,必须要将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范当做文物保护单位所有保护性指导手册,同时也要允许进行变更,在进行项目审批的同时进行严格的执行。另外各级相关政府应该对文物事业的社会工艺属性进行有效的明确,对政府主管以及指导职责进行明确,加大经费的投入。文物部门应该对社会保护文物的宣传工作进行做好,提高自身发展活力。
四、总结
通过上述内容进行分析研究后可以得出,保护规划主要是文化保护单位管理的重要内容,通过多年的实践,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已经逐渐形成自己的特色。然而作为一种根据文化保护作为主要的目的以及根据空间控制作为手段,从而致力于实现文化保护以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互协调的转向规划,文化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已经在一定程度上逐渐被行业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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