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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的法律困境及突破

2017-01-31董丽敏

山西青年 2017年16期
关键词:网约车网约乘客

董丽敏

网约车的法律困境及突破

董丽敏*

长沙理工大学,湖南 长沙 410000

针对互联网+”背景下中国网约车存在一定的市场失灵、规制政策不再适用等问题,在对当前法律的分析以及网约车运行中面临的困境的基础上,对中国目前网约车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进行了分析评述。研究认为,现有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且立法滞后;目前关于网约车的立法保护及规制应充分考虑网约车行业特点,从立法对象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创新。

网约车;法律;困境

一、网约车的出现及其发展

(一)网约车出现的背景以及基本内涵

网约车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简称。作为互联网专车的服务提供者,“滴滴专车”、“一号专车”等企业将互联网专车界定为“为高端商务出行人群提供优质服务的产品。”即向大众提供的新型出行服务,以满足个性化、差异化、多元化的出行需求[1]。

想必“滴滴一下,马上出发”,这句话对大家来说都不陌生。在交通运输日益便利、人民群众对出行用车供不应求的情况下,数目众多,种类繁杂的网约车应运而生。网约车的出现打破了出租车“一车独霸市场”的利益格局,给予传统的用车市场给予巨大冲击。网约车是“互联网+”时代涌现出的智能新型交通业态,随着“互联网+”概念的提出,互联网与各个传统行业的融合已经成为当前经济发展的重要趋势。它依托移动互联网技术平台即网约车平台,通过整合各方用车信息,提供及时便捷、个性化人性化的点对点的出行服务。网约车一开始的用户定位是中高端消费者,随着市场的进一步扩大,消费群体更加多元化,网约车逐渐由高端转向低端,消费者需要价格更加低廉[2]。为了迅速抢夺市场,纷纷推出各种优惠活动,算下来同样的里程,网约车要比出租车的价格优势就较为瞩目。

(二)网约车的发展阶段

作为一个新兴业态,网约车在其发展进程中大致经历了3个进程。第一,自由发展阶段。新生事物的发展空间起初总是相对宽松的。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制以及政府没有相关政策法规为依据进行管制,网约车服务竞相发展。自由的环境助长了网约车队伍的发展壮大,各种网约车服务平台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先后出现。第二,冲突管制阶段。随着网约车队伍的扩大与发展,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司机拒载以及乘客人身遭受侵害等事件,社会影响恶劣。政府开始采取积极作为,出台有效措施,严厉打击非法运营以及设立诸多限制条件,净化网约车运营市场。网约车因此由自由转入管制阶段。第三,规范发展阶段。在这一阶段,经历了冲突之后,政府也开始反思,并积极寻求合作之道。在不断地摸索中,国家相关法律以及政府政策的出台,制定了网约车中诸如准入模式,平台角色,车辆硬件要求等方面的规定。带领网约车走向一条规范合法化道路。

二、网约车运行中存在的若干法律问题

从当前的情况来看,网约车地方细则在制定过程中充满争论。2016年7月28日下午3点,交通运输部联合公安部等七部门公布《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为《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为《暂行办法》)。针对备受关注的私家车参与网约车运营,新规明确私家车符合条件可转化为网约车运营。新规给予网约车合法身份,将网约车车辆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可见,时下网约车在整个交通行业中处于一个较为特殊的身份地位,既有别于传统出租车载客模式,但又归属于出租客运范畴之中[4]。

(一)打破了客运市场的正常秩序

网约车一开始的用户群定位于中高端消费者。随着市场的大幅扩张,网约车开始转战低端消费市场,迎合消费者的“贪便宜”心理,通过发放乘车抵扣券券等形式抢占市场份额。网约车前期的用户群体高端消费者,它的发展得益于其优质的服务,与出租车的受众群体冲突不大。但是,随着其向低端市场的扩张,开始与出租车抢占客源,由此衍生出不少矛盾并有进一步扩大激化之势,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网约车地方立法存在较大的空间

当前,网约车以方便快捷、价格适中获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但也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结合网约车《暂行办法》行政立法过程中出现的诸多争议,目前网约车地方立法空间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网约车车辆准入条件《暂行办法》本身对于网约车车辆设定的准入条件比较宽松。准入门槛低,司机素质参差不齐;营运性质改变导致的保险问题以及召车中的诚信缺失等一系列问题,都可以说是网约车独有的特殊问题,需要重点结合网约车自身性质进行解决。目前存在的这些问题是网约车发展过程中所必须迈过的一个坎,而当下相关的法律对此并没有十分详细的规定。这就导致政府管理无从下手、无法可依,利用网约车“黑车洗白”、非法牟利等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三)四方协议下网约车平台法律地位的虚化

目前,四方协议下以私家车+私家车主为主要模式的网约车运营服务模式存在网约车平台公司法律地位虚化的问题,即网约车平台表象地位与实际地位的不一致,造成法律责任不清晰、混乱的局面。按照四方协议的约定,网约车乘客并非客运合同中的乘客,而不仅是网约车车辆的实际承租人和使用者,而且是驾驶员劳务的雇佣者,因此,网约车乘客要承担租赁合同中承租方的法律责任,并且,还可能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交通事故后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之外的赔偿责任,显然,这让网约车乘客承担了较大的法律风险和过重的法律责任。详言之,名义上,网约车平台充当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中间人角色。即认为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仅为运输服务合同的居间一方,网约车平台是为促成乘客与汽车租赁公司、乘客与劳务派遣公司交易的居间中介人,网约车服务平台与乘客之间成立居间服务合同关系。无论将网约车平台为交通出行信息提供者或者运输服务合同的居间一方,乘客被认为是车辆和司机的租赁人和雇主,即车辆和司机都是乘客租赁和雇佣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仅仅是信息服务或者中介服务,如此从法理上判断,如果网约车运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或风险时,责任主体是该乘客,这样乘客不但得不到任何赔偿,而且还要对租赁的车辆和雇佣的司机的损失承担一定责任;同样,如果因为司机或车辆原因而发生涉及第三人生命财产损害事故时,乘客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显然网约车乘客根本不可能想到,当下载打车软件以及利用打车软件下单时,会要承担如此多的法律责任,因此,在规避法律规制的同时,使得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虚化,也制造出更多的法律混乱,带来不良后果[3]。

三、“网约车”应如何走出困境,突破重围

(一)网约车自进入出租车运营市场以来,争议就没有停止过。总的来说,“互联网+出租车/专车”这一模式,在中国出租车一车独霸的市场运营模式下能够争得一席之地并日益壮大,展现了新事物强大的生命力。这就说明网约车适应广大消费者以及市场的需要,而且有进一步发展壮大的趋势。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虽然有权分别设立经常性许可和临时性许可。但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的许可。在试点中,北京以及上海纷纷推出地方政策,如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有当地市户籍,取得当地市核发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以滴滴官方给出新政实施之后的上海市场数据为例,符合要求的供给车辆将骤减4/5,司机将从41万减少到1万,这对于靠数量庞大的司机群体的互联网公司来说,“平台上车少了,人没了,还玩什么?”根据法已规定不可违这一原则,我们可以看出,这些试点地区的政策与这一规定背道而驰。

(二)要让网约车更快步入正轨,首先必须打破法律规章过分细化的束缚。再次,虽然网约车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各种问题,一度陷入困顿的局面,但是从哲学的角度来讲,新事物必将取代旧事物,因为网约车这一新事物符合客观规律,有强大的生命力以及远大的发展前途。但是事物的发展不是一帆风顺的,新事物的发展是波浪式的前进和螺旋式的上升。而网约车对于传统的召车模式来说就是一个新生事物,它的出现是对传统社会出行模式的一个极大的挑战,众所周知,事物的发展不总是一帆风顺的,新事物的出现总会引来各种争议以及质疑。网约车的出现顺应了“互联网+”这一模式在现代信息社会的风靡,不仅是对出租车行业的一次变革,更是对公民出行的传统交通方式的一次全面革新,它影响的不仅是出租车行业,对于各行各业来说也是一种挑战和机遇。但是网约车本身存在的问题是不能忽视的,如何趋利避害,使它发挥它应有的功能,更好地为全社会服务,是需要我们重点关注的。政府在管制过程中,要针对网约车自投入以来出现的以及未来可能有的问题进行全面规划,但是,在管制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出现了政府的手伸得太长、管得过多这一现象,没有给予市场以一定的灵活度。这样就限制了网约车车相对于传统出租车的方便灵活这一显著优势。从现已出台的部分地方政策来看,政府对司机的户籍、驾照颁发地、车辆硬件要求、价格等方方面面进行了硬性要求。有些条件甚至过于苛刻,稍显地方保护主义的色彩。给网约车以合法地位,加强网约车监管与监督,才能杜绝网约车乱象,才能让网约车在法治的轨道内运行,为民众提供更优质的服务。要给网约车足够的自由空间,政府做好自己的监管责任就可,不能把手伸得太长,把政府无形的手与市场有形的手相结合。

(三)强调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定位与法律责任。《暂行办法》将平台视为网约车的经营者,并在第23条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保险。在网约车服务环节中,网约车平台因控制能力强而具有优势地位使其自然成为整个监管的重点与关键。

有观点认为平台公司是交通出行信息提供者,起着中介的作用,即为租车服务供应商与乘客提供信息媒介服务,故不应承担作为承运人的责任。并且在现行交通运输法律法规中,对出租汽车经营者也只规定购买交通强制险和第三人责任险等保险,作为一种新型出租服务的网约车同样无须为乘客购买保险。基于避免因法律责任关系不明导致赔偿乱象和保护乘客出行安全的考虑,应发挥平台优势,要求其承担承运人责任。这也有利于加强行业自律。网约车平台公司负有的法律责任有:事前审核义务,即审核网约车车辆营运资质、驾驶员从业资格;事中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维持服务品质并提供投诉渠道;事后协助解决消费纠纷;相关服务信息处理与保存义务。增强网络平台的责任意识。

四、总结

大体而言,各项政策的相应出台,预示着网约车合法以及并入正轨的道路近在眼前,同时也表明改革以及各项管制趋于规范。在互联网日益普遍以及发达的今天,互联网确实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尤其是21世纪以“互联网+”这一模式极大的方便了人们的生活。网约车的出现,极大地丰富了人们的出行方式以及出行体验。虽然在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出现了诸如黑车、暴力纠纷以及拒载等现象,但是不可否认,网约车仍然以其强大的生命力向我们宣示着它的广大前景。在法律以及各项政策不断完善出台的大背景下,网约车即将实现突破重围,走向光明。

[1]李冬新,栾洁.滴滴打车的营销策略与发展对策研究[J].青岛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1.

[2]侯登华.网约车规制路径比较研究——简评交通运输部《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1.

[3]侯登华.共享经济下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企业家日报,2016.09.

[4]康劲.兰州网约车管理细则引发“激辩”[N].工人日报,2016-08-18(04);戴先任.网约车地方细则不要“新瓶装旧酒”[N].人民代表报,2016-08-30(01);李苑.网约车合法近一个月地方细则落地难[N].上海证券报,2016-08-26(02).

董丽敏(1993-),女,汉族,河南平顶山人,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理论。

F572;F

A

1006-0049-(2017)16-0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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