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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治理模式变迁研究

2017-01-31

山西青年 2017年16期
关键词:专制法理魅力

周 洋

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治理模式变迁研究

周 洋*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山东 青岛 266580

人类的发展史分为五个阶段: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我国的发展史变为: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四个阶段,把我国发展史过程中的各个统治阶级看成一个“领导者”,按照马克思·韦伯的领导权威理论来看,我国发展过程中社会的治理模式便成了由“魅力型”、“专制型”、“合作型”、“法理型”四种治理模式任意搭配的混合治理形式。

社会发展史;社会治理模式

一、我国的社会发展历程和社会治理类型的不同种类

(一)我国的社会发展历程

人类社会发展史分为五个阶段: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由于我国拥有特殊的国情,我国也拥有自己独特的社会发展史: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

(二)社会治理类型的种类

彼得·德鲁克在《后资本主义》中指出:工作团队至少有三种类型:棒球队或者板球队类型、足球队或者篮球队类型、双打网球或者双打乒乓球类型。

马克思·韦伯在权威理论有三种类型:魅力型,传统型,法理型。

魅力型权威正好对应着棒球队或者板球队的运作模式;传统型权威则对应着足球队或者篮球队的运作模式;在我国可以被成为“专治独裁型”治理模式。

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的治理模式已经越来越满足不了现实社会治理的需要,这也催生了第四种治理模式的出现——“合作型”治理模式,这种模式正好对应着双打网球或者双打乒乓球类型。

把我们的政府看做一个“领导者团队”,那么它在实行社会治理的过程中便会更好的体现这些团队类型。

二、原始社会——“魅力型”与“合作型”混合的治理模式

(一)“魅力型”与“合作型”混合治理模式在原始社会的体现

酋长和军事首领是原始社会“魅力型”治理模式的具体体现。氏族会议和部落议事会是“合作型”治理模式的雏形。

酋长和军事首领展现了“魅力型”治理模式在原始社会中的实现方式。每一个血缘家族都有一名酋长,酋长的选出和日常事务的处理靠自己的“人格魅力”。血缘家族还会选出军事首领,军事首领的选出同酋长一般依靠“人格魅力”。部落议事会是由组成部落的各个氏族的酋长或者首领组成,部落议事会的会议是公开的,所有部落人员均有权参加,并发表自己的意见,部落议事会最后总结意见做出决定,并得到组成人员的一致通过。氏族会议和部落议事会的设置恰恰体现了“合作型”治理模式雏形的出现。

(二)“魅力型”与“合作型”混合治理模式在原始社会的作用

1.凝聚人心、规避风险、促进经济的发展。

2.经济发展、私有制生、促进氏族的瓦解。

三、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专制独裁型”与异“法理型”混合治理模式的横行时代

(一)“专制独裁型”与异“法理型”混合治理模式在奴隶社会的表现

奴隶主对奴隶的残暴统治是“专制独裁型”模式的真实写照。残酷刑罚的设置是奴隶社会异“法理型”治理模式的具体行为。奴隶是奴隶主的私人财产。奴隶社会中“专制独裁型”社会治理模式发挥的淋漓尽致,统治阶层把奴隶当成是“可以开口讲话的工具”。同时,奴隶连同土地被君主分封给自己的下属。夏朝为例,《禹刑》作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奴隶制法典出台了,但是此法律的出台并不是为了保护全体国民,而是为了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镇压奴隶的反抗。因此,此法的出台并不会得到奴隶阶级的信仰和支持。异“法理型”社会治理模式用一部部充满血腥不等的法典来强行约束奴隶阶级的行为。

(二)“专制独裁型”与异“法理型”混合治理模式在封建社会的表现

“专制独裁”和异“法理型”治理模式在封建社会里更是如虎添翼。中央集权统治下,实现君主独裁。封建君主是封建国家的绝对管理者,皇帝用自己的意志决定一切,皇帝的命令就是圣旨,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统治地位神圣不可侵犯。君权涂上神授的色彩。为了在思想上愚昧百姓,各朝统治者都打着“君权神授”、“天子”的幌子蒙蔽百姓,维护地主阶级的封建统治。

(三)“专制独裁型”与异“法理型”混合治理模式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作用

1.过分强调“领导者”的权力和地位,影响生产积极性,减缓了经济的增长速度。

2.对下属同样实行专制领导,领导团队并不和谐。

3.强制压力下的文化愚民专制政策以及民族问题的影响。

四、社会主义社会——“魅力型”、“法理型”和“合作型”混搭模式新局面的到来

(一)“魅力型”、“法理型”与“合作型”混搭新模式在社会主义社会的表现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魅力型”治理模式的集中体现。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合作型”治理模式的集中体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制度。无论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成员的组成,甚至是基层村委会的成员都需要选举产生,被选出来作为人民的代表行使公权力,治理我们国家的代表们都是独具人格魅力。中国共产党和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对国家的重大问题和事关人民利益的问题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协商,各代表通过批评和提建议的方式发挥监督权力。“合作型”治理模式在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体现的淋漓尽致。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理型”治理模式的坚强后盾。我国的法律不论是宪法还是其他法律、法规都是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各代表是人民经过选举产生的代表人民的意志,换句话说,我国法律的出台都是经过人民的同意和支持的,这也就从法理上具有了权威。我国的“法理型”治理模式在各部法律的基础上也具有了实施的条件。

(二)“魅力型”、“法理型”与“合作型”混搭新模式在社会主义社会的作用

1.“合作型”治理模式的“领导者”在做出决策时,征求、接受、采取其他“合作者”的意见和建议,这就有益于做出决策的正确性和有效性。

2.“魅力型”治理模式的“领导者”充分体现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以及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3.“法理型”治理模式是依法治国的突出表现形式。

[1]彼得·德鲁克.后资本主义社会,21-22.

[2]马克思韦伯.经济与社会,1922.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93-94.

[4]杨文士,焦叔斌,张雁,李晓光.管理学原理(第二版).

[5]李兆祥,马言宝,牟树勋.社会发展史.

周洋(1991-),男,汉族,山东莱芜人,中国石油大学(华东)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马克思理论中国化方向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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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0049-(2017)16-01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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