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证价值的表现形式及实现困境
2017-01-31范晓晋
范晓晋
廊坊市光明公证处,河北 廊坊 065000
浅析公证价值的表现形式及实现困境
范晓晋*
廊坊市光明公证处,河北 廊坊 065000
一、公证价值的表现形式
公证价值是指公证具有的可以满足价值主体需要的属性。公证的价值主要体现在证明、预防纠纷、构建和谐社会三个方面。
(一)证明
这一价值体现了公证的直接功能。“证”含有“证实”和“证据”的意思,“据”是“明亮”和“明白”的意思。可见,证明是用一定的材料或证据判断或证明人或物或事件的真实性。公证的这一功能在于获取一种评价,而这种评价即是法定的公证效力。公证证明是一种信用证明,可以缓和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并可以提升整个社会的信用水平。公证证明也是一种监督性的活动,可以对私权领域的民事活动进行规范和引导,防止交易中的纠纷隐患和欺诈行为的发生。公证证明的效力体现在三个层面:法定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和其他法律效力。其中,法定证据效力具有法律赋予的特殊的证明力,它是一种最高等级的证据效力。
(二)预防纠纷
“纠纷”和“冲突”相伴随,“纠纷”得不到有效解决,就很可能转变为“冲突”。“纠纷”的发生不可避免,主要归咎于资源的稀缺性和人的欲望的无穷性的始终对立。解决“纠纷”的主要方法有:可以通过增加社会资源或控制人类的欲望来实现,但是这两种方法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公证人员通过对人们进入法律关系前的行为进行审查,检查他们的行为是否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纠正并引导,以“建立和保持一种可以大致确定的预期,并便利人们的相互交往”,那么通过这种做法可以有效减免法律行为中的纠纷隐患,从而有效预防纠纷的扩大化、恶性化。
(三)构建和谐社会
这一功能是公证所要实现的终极目标。如上所述,公证具有提供证明、预防纠纷和获得社会公信力等多重功能。在对公证价值做出判断分析时,不应孤立地围绕公证去进行评析,而应将公证置于国家管理、社会控制等宏观背景下,构建起符合法律基本价值目标(秩序、正义、自由和效益)的公证制度,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一种法制保障。而和谐社会的构建也需要运用和加强法律保障工作。可见,公证制度和和谐社会的构建在某些方面具有一定的天然的契合性。
二、公证价值实现的困境
公证具有提供证明、解决纠纷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多重价值,但是由于其受到历史、现实等若干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其价值在实现的过程中往往会遇到许多难题。表现如下:
(一)立法的滞后与忽略
社会经济的发展可谓是日新月异,而我国目前参照的仍然是《公证暂行条例》和一些法律规章,这些条例和规章已与现代社会的发展相脱节。虽然我国也颁布了《公证法》,但是此法只是简单的罗列了一些基本的框架结构,缺乏一些实操性的法律规定,也并没有明确的对公证机关的性质做出详尽的规定,为此致使公证机关的地位十分的低下,这关系到我国公证事业的持续健康的发展,也关系到我国诚信社会和信用体系的建立。要使《公证法》真正的发挥作用,需要构建配套的法律条规,才能真正实现其最终的价值。因此,我国需要加快《公证法》配套法律的制定与出台,并对公证机关的性质从根本上给予正身,从法律上明确和提高公证机关的身份和地位,以激发更多的优秀人才加入到公证事业。
(二)行政权的冲击
长期以来,我国对公证机关的管理主要是以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为主,司法行政机关在很多重大问题上都拥有决定权,比如公证人员的聘用、任免、收益的分配等等。公证机关这种处处受制于司法行政机关的窘境,又为政府其他部门通过公证机构干预公证事务提供了可趁之机。因此,公证机构要摆脱行政约束,脱离于行政机关,拥有独立的公证权限,起码从现在来看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而这无疑不对公证价值的实现产生阻碍。
(三)司法对公证的排斥
公证文书的效力要发挥作用,首先要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同,若司法机关本身不认同这一文书,那么公证文书的公信力就会大打折扣,公证就会变成一个无用的花瓶。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公证文书的不被重视的情形也常常会遇到,比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对公证文书效力的否定等,当很多当事人把公证视为可以保全自身利益的保险箱,而实际上这一保险箱并不能真正发挥作用,此时不少当事人往往会放弃公证而另择它路,这就会严重影响到公证的预防和监督价值的实现。
(四)社会认同感的匮乏
公证作为一种预防性的法律制度,其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作用显著。但是,公证的这种重要的价值似乎并没有得到全社会的广泛认同,这也导致其职能并没有得到彻底有效的发挥。那么,为何公证的作用得不到社会的认同呢?这与人们对公证制度的不了解,及对公证在国家法制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缺乏正确的认知不无关系。为此使得公证的公信力得不到展现,严重影响到自身价值的实现。
(五)公证行业自身的不足
我国公证制度的发展,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起步较晚。公证事业的发展在我国正处于“矛盾的凸显期”,比如公证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跟不上社会的发展要求,公证员这支队伍的整体学历层次比较偏低,知识结构不合理,并不能灵活的运用法律解决问题,阻碍了公证价值的有效实现。还有,公证同行之间的恶性竞争,互相压价,为拉证源私下返现,管理松散等问题比较严重,这也影响到了公证价值的实现。
[1]李永华,沈洁颖.强制公证制度初探[J].行政与法,2013(7).
[2]胡永刚.公证立法的价值取向[J].中国公证,2005(1).
范晓晋(1963-),男,汉族,河北廊坊人,本科,河北省廊坊市光明公证处,三级公证员,中级职称,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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