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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银监会对我国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业务监管的优化

2017-01-31庄敏强

山西青年 2017年8期
关键词:银行业务监管部门商业银行

庄敏强

上海理工大学管理学院,上海 200000



浅议银监会对我国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业务监管的优化

庄敏强*

上海理工大学管理学院,上海 200000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国内的富裕阶层也迅速膨胀,国内的财富市场规模迅速扩大,财富管理的需求也日渐明显。2008年开始,我国私人银行业务应运而生。然而,对于商业银行的业务开展而言,其稳健发展离不开良好的监管。虽然国内私人银行业务的发展时间已经有九个年头,然而,目前我国监管部门依旧对私人银行业务监管采用个人理财业务监管的相关规定,这将对私人银行业务的实践和发展产生一定负面的影响。为保证我国私人银行业务的合理合法操作、健康稳定发展,监管部门如何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私人银行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是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经营理念羁绊:私人银行业务与个人理财业务藕断丝连

由于对于私人银行业务的监管适用的是关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有关规定,导致了我国私人银行业务始终无法摆脱个人理财业务的框架。从大局上看,我国以商业银行为主要载体的私人银行业务,依旧延续着传统个人金融业务(零售银行业务)的总分行制,而长远看来,这种“大零售”模式或许并不有利于私人银行业务的进一步发展。

在“大零售”模式下,大多数商业银行的私人银行客户主要来源于银行内部现有的高端客户。客观来看,在经营实践中,这种模式有助于快速积累客户和降低前期发展的成本,适合私人银行业务发展初级阶段。然而,它的弊端就在于,由于不同体量的银行在现存客户数量上有着较大的差距,大型国有银行资本雄厚,客户资源丰富,其大可利用这方面的优势,实现传统业务和私人银行业务的共同发展,但对于客户资源相对较少或者较为局限的中小商业银行而言,这种模式所能带来的优势就捉襟见肘了。长此以往,大银行借由资本和客户优势的自然垄断将会逐步产生,从而弱化了我国金融市场上私人银行业务的自由、有序竞争。

二、践行依法治国:建立健全我国私人银行业务相关监管规则

我国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业务不仅在经营理念上面临着与个人理财业务藕断丝连的问题,我国监管部门针对私人银行业务监管的理念也受到其影响而始终没有能够实现单独出台有针对性的监管规则。而有效监管规则之缺位对于控制私人银行业务中的风险存在一定的隐患。

首先,监管部门应正视私人银行业务与个人理财业务之区别。随着私人银行业务的逐渐成熟,我国的私人银行业务也必将会像国外成熟市场的私人银行业务一样,开始涉及家族传承、财富管理等方面,而这些领域是目前的监管规则所无法覆盖的。因此,监管部门只有认识到这种区别以及两者之间监管重点的差异性,才能真正建立有中国特色、适合中国私人银行业务发展的监管规则,使监管能够落到实处。其二,对私人银行业务适用2005年版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监管规定显然已经不合时宜,该规定内容无法应对私人银行业务进一步发展的需求,甚至成为了一种枷锁。比如按照有关规定,相关的产品创新需要履行层层上报的审批程序,并要按照有关要求向监管部门进行报送。[1]虽然这样的审批报备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由不当的产品创新而造成的一些风险,但冗长的审批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私人银行业务和产品创新的自主性和积极性。再比如,国际成熟市场的私人银行服务收费是私人银行机构收入的重要来源,而目前,我国的私人银行业务因适用个人理财业务的规定,多数服务是免费的,这并不符合私人银行业务未来发展的趋势。而究其原因,就是因为在产品定价方面的监管中,银行的定价权被严格地限制,监管部门也经常会对银行服务定价进行过度的行政干涉。[2]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这些问题都亟需银监会改善其监管方式。

因此,监管部门应尽快出台针对私人银行业务的专门监管规定以切实加强监管。正如瑞士顶级私人银行家鲍里斯·F·J·科勒迪(Boris F.J.Collardi)提出,“监管的发展变化不能被看作是与现实世界变化无关的事情,它们是银行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影响银行业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3]如上文所述,目前的监管规则一方面导致了现在国内商业银行的私人银行业务和贵宾理财业务难以区分,无法凸显私人银行业务特色。另一方面,监管规则也局限了私人银行业务未来的发展。[4]这都需要银监会尽快明确相关的监管规定和业务指导,帮助私人银行业务正确、良性地开展。在满足客户需求的同时,丰富中国的金融产品市场。制定与时俱进的、具有前瞻性的、符合私人银行业务特征的监管制度,是推进中国私人银行业务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5]

三、优化经营及监管模式的选择:“事业部”模式应成为今后中国私人银行业务的主要发展模式

“事业部”经营模式目前在我国还较少采用。在这种经营模式下,私人银行部门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能够自行决策,对于人力资源,资金资源和实物资源的管理和使用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对经营风险的管理和控制能力相对较高,在产品的开发和创新上具有更多的灵活性。笔者认为,该模式有利于为私人银行业务留存足够的发展空间,而且更有利于监管部门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管理。为了促进中国私人银行业务的发展,相关监管机构应引导各个金融机构尽量统一私人银行业务在各大商业银行组织结构的设置,逐渐转变目前的“大零售”模式,在尚不能实现完全独立运行的情况下,以“事业部”制模式发展为主,为未来形成私人银行业务系统监管规则打下基础,实现更有效、更精准的监管。

[1]《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39条.

[2]曹彤,张秋林.中国私人银行[M].中信出版社,2011.64.

[3][瑞士]鲍里斯·F·J·科勒迪.私人银行:如何于竞争性市场上实现卓越[M].中信出版社,2015.57.

[4]于亦.本土私人银行业务的缺陷及建议[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0(12).

[5]喻旭兰,董小星,刘瑛.中国私人银行业务监管方案设计[J].广东金融学院学报,2011(1).

庄敏强(1986-),男,上海理工大学管理学院,MPA,研究方向: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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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0049-(2017)08-013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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