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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电子政务视角下的行政监督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2017-01-30

山西青年 2017年6期
关键词:行政监督电子政务行政

肖 文

辽宁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6

浅析电子政务视角下的行政监督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肖 文*

辽宁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6

阳光型政府的构建要求对行政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与规制,促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快速发展,电子政务作为政府管理的推动者对行政监督的发展与创新具有重大意义。两者的有机结合是廉洁政府建设中的突破点,对我国政府能力的提升具有深远的意义。本文从行政监督内涵入手,对电子政务视角下行政监督体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原因分析并提出了解决对策。

电子政务;行政监督;机制创新

一、电子政务内涵

电子政务即指各类行政机关依托电子信息通信技术,而进行的各种政务活动与行为的总称。电子政务的主要内容即推行无纸化办公,加强政府的信息服务,建立网络服务系统等。电子政务是各级政府增强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举措,也是构建服务型政府、阳光型政府的内在要求。

二、行政监督概述

有关行政监督含义的说法颇多,本文所论述的行政监督属于广义上的概念,即行政监督的主体除了国家行政机关以外,还有执政党、国家权力机关和社会团体甚至公民个人。有效的行政监督能够减少行政人员的失效行为和失范行为,对于促进行政系统的良性运转有着重要意义。

电子政务的广泛应用为行政监督提供了一种新的方式和渠道,使得行政监督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创新,然而当前滥用行政权力等不良现象层出不穷,究其深层次的原因即我国现有的行政监督体系不够完善,没有形成对行政权力的强力制约。

三、电子政务视角下的行政监督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监督的主客体素质不高、观念落后,弱化监督效能

1.行政监督主体是监督体系功能实现的组织基础。电子政务的发展对监督主体的智能和技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现阶段,广大监督主体没有能够积极地适应电子政务下的行政监督,没有能够充分了解信息化时代下行政监督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导致部门的监督工作流于形式。

2.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行政人员的工作方式发生了很大改变,信息管理和网上服务成为当前行政管理工作方式的主要发展趋势,然而从当前来看,一些行政人员对网络监督制约的重要性缺乏深刻的认识,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淡薄,相关的政府信息没有公之于众,而缺少监督势必造成政府工作的效率低下。

(二)各地区发展不平衡,出现了明显的“数字鸿沟”

现阶段,各地区、各部门的电子政务发展很不平衡。主要表现在:一由于技术、资金等原因,基层政府电子政务发展缓慢,信息化办公水平较低,没有形成完整成熟的网络监督发展规划。二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发展差距较大,东部发达省份各级政府已经建立较为完善的政府网站,中西部地区则由于资金投入、政府的重视程度等原因发展迟缓。

(三)相关立法发展滞后,保障机制不完善

1.网络管理法规尚不健全。当前我国有关网络社会的法律法规大多集中在技术层面,而有关网民合法权益的保护、网民行为规制的法律法规还存在较大漏洞,这就无法保证被监督对象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障。

2.我国尚未出台政府信息公开法,在电子政务实施的过程中,政府信息未能及时公布,侵犯了公民的知情权,容易滋生腐败。

(四)监督方式缺乏创新,尚未形成统一权威的有机整体

当前,电子政务下的监督方式较为单一,大多只是实行政务公开,无法实现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全面监督,监督的全面性受到制约。此外,我国行政监督主体众多,各监督主体之间缺少沟通协作,尚未形成统一协调、运行高效的有机整体,严重影响了行政监督的效果。

四、进一步促进电子政务视角下行政监督的对策

(一)创新行政监督观念、建设信息化人才队伍

1.电子政务下的行政监督主体需要转变监督理念,摆脱传统的监督模式和思维定式,强化责任意识,本着对人民负责的态度进行监督。此外,需要提高监督主体的信息技术管理能力和应用能力,任命、录用既懂技术又懂管理的行政通才,以人才推动电子政务的发展创新,进而带动行政监督的技术创新,从而适应信息时代下的行政管理工作。

2.监督客体应该强化被监督的意识,增强被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通过网络加大政府行为的公开力度,促使监督主体可以全方位地监督政府行为,让行政监督的效能在电子政务的环境下得到提高。

(二)加大行政监督发展资金投入力度

信息网络技术在行政监督中的广泛应用,需要现代信息技术作为支撑,而信息技术的设计、开发、安装和实施系统需要高度专业化的科技人员来完成。加大政府预算中投向信息技术方面的比重,实现监督及时的信息化。

(三)健全行政监督的相关法律法规

必须根据时代的发展需要,加快推进电子政务视角下行政监督的立法工作,健全行政监督法律体系,通过立法保障监督。一方面,要保证监督对象的信息安全,借助立法将强对监督客体隐私权的保护,明确监督主体在收集、传输信息过程中的保密责任,保证监督客体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另一方面,政府信息公开必须由法律统一规范,通过立法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范围和程序,保障监督主体的知情权,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合法用权。

(四)以信息技术推动行政监督方式、手段的创新

1.建立网络行政监督平台。以信息技术为基础,借用计算机系统并运用专业的监督软件对监督对象实行监督,使监督工作与计算机网络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监督平台的设计可以以行政审批为切入点,公开行政审批的各个环节,为群众申请办理业务并随时了解业务的办理情况提供渠道,这样方便对各部门每一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过程进行监察。

2.依托电子信息网络,强化电子政务建设,逐步实现网上公示、远程听证,重视以电子邮件、论坛等形式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努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3.建立健全各监督主体之间的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各个监督机关之间的交流和共享[1],整合监督资源,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提高监督效率。

[1]陈奇星.行政监督新论[M].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8.

肖文(1993-),男,汉族,辽宁鞍山人,辽宁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2016级行政管理硕士研究生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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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0049-(2017)06-014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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