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冷暴力问题探究
2017-01-30侯佳青
侯佳青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家庭冷暴力问题探究
侯佳青*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传统的家庭暴力有了相对健全的救济途径和法律保障。然而在家庭生活中,人们往往忽略了冷暴力对家庭和睦造成的巨大伤害。本文介绍了家庭冷暴力的含义、现状、特征等,并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
冷暴力;婚姻法;法律救济;举证责任
当今社会,人们对家庭暴力的认识越来越清晰,反抗意识也愈加强烈。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对家庭暴力的防治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而家庭冷暴力,这个名词对于大多数人来说还较为陌生,但家庭冷暴力已经成为当代婚姻家庭幸福的“隐形杀手”。
一、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对于家庭暴力形式有了明确界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此为传统的家庭暴力的形式,多表现于对于身体的伤害以及其他过激形式对对方的伤害。”“冷暴力”的概念来自2002年中国法学会反家暴项目召开的国际会议。家庭冷暴力,顾名思义,是以相对“冷”的方式进行的,主要表现在:夫妻双方产生矛盾时,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虽然不对配偶动手,但对对方表现出冷淡、轻视、疏远,明显的特征包括不关心配偶、不与配偶进行正常交流沟通、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承担家庭工作、经济制裁(如扣留钱款、拒绝支付家庭日常开支)等。暴力泛指通过武力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精神的行为,冷暴力表现为在精神上疏远对方,实则为一种精神虐待。
二、区分冷暴力和冷处理
要想妥善处理冷暴力问题,首先要把冷暴力和冷处理区分开来。在家庭生活中,夫妻之间的小摩擦在所难免,出现一些争执也实属正常。在分歧发生后,不少人,尤其是男性一方往往会选择“冷处理”的方式,即使事态不再恶化、不去激怒对方,给彼此一些空间和时间,使双方都冷静下来再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在家庭生活中,由于性格差异的问题,大部分男性会显得没有女性那么善于沟通,因此女性常常会觉得自己说了很多,却没有得到男性对等的回应,便会产生一种“自己遭受了冷暴力”的感觉,从而难免说出一些过激的语言,使得本就如履薄冰的夫妻关系雪上加霜。当男性进行冷处理的时候,女性不免也后退一步,双方共同积极寻求解决途径。
但冷暴力和冷处理不同,冷暴力是一种精神虐待和精神控制。冷暴力和冷处理最大区别在于:是否因此能够中立地反思客观看待自己。冷暴力中往往会让人卑微到无法客观看待自己。因为关系已经失衡,对方企图站在一个高的位点,两性关系和其他关系一样,平等是基础。冷暴力和冷处理的区分,也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
第一是持续时间的长度:冷处理会持续几天时间,而冷暴力往往会持续几个月、一年甚至几年时间;第二是双方态度:冷处理期间,彼此的交流可能减少,但是夫妻双方是站在平等、可以沟通的基础上进行的,而冷暴力表现为一方向另一方单方面施加压力,使得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失去平衡,遭受冷暴力的一方感到极度压抑和痛苦,甚至达到了精神疾病的严重程度,直到一方不得不寻求途径结束双方的婚姻关系。
但也要警惕,某些情况下,冷处理是冷暴力的前兆。冷处理一次有效,两次有效,慢慢就会越演越烈,变成了冷暴力。
三、家庭冷暴力的现状
2014年5月,广州市妇联和中大社会发展研究所发布《广州市反家庭暴力情况研究报告》,对1000名广州市居民的电话调查结果发现,认为殴打、恐吓、辱骂、夫妻间性暴力和限制人身自由这些行为属于家庭暴力的被访者均达80%上,争议较少。然而,对于冷暴力行为的认识存在一定分歧,仅有56.9%的被访者认为长期不理睬对方、48.5%的被访者认为长期无故拒绝过夫妻生活属于家庭暴力。另外,认为对家庭成员进行经济制裁被属于家庭暴力的被访者更少,只有38.7%。
中国法学会全国家庭暴力现状的一项社会调查表明:在发生矛盾的家庭中有88%会出现夫妻双方互不理睬的现象,30%多出现负气使劲关门离家而去或摔东西的行为,48%的家庭会出现互相辱骂的现象,还有20%左右的家庭中,丈夫会威胁并殴打妻子。传统家庭暴力仅占20%,还有80%以上的家庭正在经受的暴力形式是“冷暴力”。
以上调查数据说明了两点情况:一点是家庭冷暴力发生的普遍性,几乎每一个家庭都曾经或者正在上演冷暴力;另外一点是人们对冷暴力的认识不足,许多正在遭受冷暴力的人并没有认识到这一点,不知道“沉默”其实也是暴力的一种表现形式。家庭冷暴力的发生原因主要可以归结为个人和社会两方面。
从个人角度来看,造成家庭冷暴力的原因主要有夫妻双方生活背景不一致、受教育程度不同、夫妻性格上有分歧、某一方失去生育能力以及文化程度的提高等。夫妻双方若均拥有较高的文化程度和教育水平,碍于“面子”以及文化道德的约束,很容易把普通的家庭矛盾升级为“冷战”形式的冷暴力,一般这类家庭不会产生肢体冲突的热暴力问题,但是冷暴力问题时有发生。
从社会角度来看,冷暴力的发生有普遍的社会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娱乐形式越发多样,社会交往方式也开始产生多样化的趋势,随之而来的是夫妻双方感情交流的匮乏和贫瘠。随着智能手机在人们生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夫妻回到家各自玩手机的情形在许多家庭频繁上演。
四、特征分析
家庭冷暴力具有如下特征:
(一)在分布上具有普遍性、数量上具有高发性。遭受家庭冷暴力的人群职业分布广泛,从高级知识分子到蓝领阶层都有可能发生;地域分布广泛,从城市到农村都有可能发生;年龄分布广泛,从恋爱时期就可能有“冷暴力”情形发生,婚后无论是新婚夫妇还是金婚夫妻,都有不同程度的冷暴力现象发生。
(二)在类型上具有多样性。家庭冷暴力的表现形式有很多种,除了生活上的漠不关心、不管不顾之外,还有的表现为生活上的不经常回家、缺少正常的交流沟通,夫妻双方一天也说不上一句话,或者表现为不承担家庭责任和义务等等。
(三)高学历人群为高发群体。拥有良好教育背景和优越社会地位的高学历人群往往由于有较高守法意识、自控能力强且受自身社会形象所限制,在夫妻关系不和睦时不会采用一般的殴打等家庭暴力的形式,而采用不易被外界察觉的“冷暴力”形式。
(四)具有隐秘性的行为特征。由于家庭冷暴力是一种精神上的折磨,往往表现为“无言的对抗”,很难被邻居或亲属察觉到蛛丝马迹。一对表面和睦融洽的夫妻,可能回到家就会进入僵持对抗、互不关心的状态。
(五)往往会造成严重后果。冷暴力是一种精神虐待,长期压抑、冷漠的家庭生活可能会对双方造成无法避免的精神上的折磨,从而无法逆转地导致家庭的破裂,更有可能导致一方成员承受不住压力而精神崩溃,从而选择自我伤害或伤害他人,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也会造成严重的不利后果。试想一个长期生活在父母压抑氛围中的孩子,该如何健康地成长?
(六)司法认定困难。家庭冷暴力很难像普通的家庭暴力一样留下施虐的证据,伤害是无形的、悄无声息的,因此很难提交验伤报告等证据,在实际诉讼中一方声称遭受了另一方的冷暴力,法官很难对此事实作出认定,更难以对施暴者进行制裁。
五、实际案例与救济途径
实际案例一:阿澜与丈夫结婚七年,她是高级工程师,他是几家公司的董事长,在外人眼中是受人羡慕的恩爱夫妻,她心中明白两个人的婚姻已经貌合神离。丈夫经常不回家,即使偶尔回家对于盛澜的热情丈夫也只是冷淡地应一声,两人已经长时间没有正常的沟通与交流,也没有任何性生活。两个人的婚姻已经名存实亡。偶然的机会,她发现了丈夫有了情人,但是丈夫并不承认。阿澜想通过离婚结束这段婚姻,丈夫却因为怕她分得财产而拒绝离婚。她只能向法院起诉离婚,出于家丑不外扬的心理,她并未提及丈夫的婚外情以及冷暴力,理由是两人经常吵架,感情已破裂。法庭上丈夫声泪俱下表白自己对妻子、儿子的爱,打动了法官,法官驳回了阿澜的诉讼请求。次年阿澜生日,丈夫请来摄影师,阿澜亲手戴上了一条白金项链并录像,阿澜本以为丈夫已回心转意,然而生日宴会结束后丈夫对她又回到了之前那种不问不理的状态。阿澜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然而丈夫当庭播放了生日宴会的录影作为两人婚姻并未破裂的证据,阿澜再次败诉。之后她又先后提起五次离婚诉讼,均以失败告终。第八次提起离婚诉讼时,她提出自己正在遭受“冷暴力”,并且丈夫在外面有了第三者。这次丈夫拿出了不久前请全家出去游玩的票等作为证据,阿澜的起诉再一次被驳回。阿澜下决心收集丈夫出轨的证据,学习了计算机知识恢复了丈夫电脑里已经删除的邮件,发现丈夫与第三者在邮件中以夫妻之名互相称呼,并已有同居事实。阿澜再次起诉并递交相关邮件证据,在她提起的第九次离婚诉讼中,法院终于承认丈夫婚外情事实,并判决阿澜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且丈夫作为过错方需向她支付精神损失费。
实际案例二:晓丽和丈夫结婚两年后有了一个可爱的孩子,孩子出生后,身为派出所所长的丈夫便开始对晓丽和孩子不闻不问,不做家务,每天很晚才回到家,回家后去楼上房间倒头便睡,晓丽想与丈夫说话,丈夫也只是敷衍,晓丽只能一个人冷冷的和孩子睡在楼下的房间。丈夫的态度冷淡,晓丽几次沟通无效,两人争吵了几次,之后丈夫要走家里的积蓄,拿走了工资卡,也不再交家用。晓丽感到委屈、憋闷、生气,却无法改变丈夫,只能无可奈何地接受现实,并搬到娘家居住。后晓丽忍无可忍提出离婚,丈夫却以晓丽身为妻子,夜不归宿为由,要求若离婚,自己要争夺孩子的抚养权。晓丽舍不得孩子,只得作罢。
这两个实际案例告诉我们,在遭受冷暴力之后,想要通过离婚诉讼,结束婚姻、获得精神补偿是不现实的,必须收集相关的证据。而证明自己遭受冷暴力的证据收集起来十分困难,因为冷暴力是一个十分主观的感受,没有法律规定男方一天在家时间必须达到几个小时,夫妻之间必须说几句话。是生活实践中,家庭冷暴力施暴者一般为男方,因为女性的性格在遇到矛盾时往往会选择宣泄出来,而男性则习惯以沉默来表达自己的不满。冷暴力的起因很多,可以分为能够化解的矛盾和不能化解的矛盾两类。能够化解的矛盾,例如因为生活中的小事发生了争执、因为经济问题闹别扭、因为父母赡养问题不一致等产生的矛盾,两个人可以尝试协商解决,或者请求亲朋好友、居委会、社工机构等介入,进行协调解决;如果是无法化解的矛盾,比如男方在外有了第三者,但男方为了保全财产或者为了家庭完整不愿离婚,事实上这种情况占到冷暴力发生原因的绝大部分。这种情况下无论如何调解都无法解决矛盾,那么想要在离婚诉讼中得到精神损害赔偿,必须收集婚外情证据,因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此,在发生冷暴力问题之后,首先应将自己从冷战中解脱出来,积极寻找冷暴力发生的原因并寻求解决方案,这样才能有效解决问题。
六、我国家庭冷暴力法律救济存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条规定,“家庭成员之间应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为反冷暴力提出了原则性条款,但缺乏具体规定。其明确指出仅针对“作为”形式的家庭暴力行为,而对“不作为”形式的家庭冷暴力没有做出相关规定。目前,我国对于家庭冷暴力几乎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规定,用解决一般家庭暴力的方法解决家庭冷暴力也并不妥当。
我国对于家庭冷暴力的法律救济存在下列问题:
(一)缺失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对于“作为”形式的家庭暴力的相关规定已经趋于完善,然而对于“家庭冷暴力”的立法存在滞后和缺失,致使遭受家庭冷暴力的个人和家庭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得到救济。
(二)法律界定不清晰。我国法律法规中缺乏对于家庭冷暴力的界定,对于家庭冷暴力的含义、边界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从而也无法认定当事人是否遭受了家庭冷暴力。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相关法律宣传的缺乏,许多遭受冷暴力的当事人并不知道自己正在遭受冷暴力,也没有向有关部门寻求帮助的意识。
(三)救助机关不明确。一般的家庭暴力有相对完善的救助体系,可以向村委会、居委会、双方所在单位、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寻求帮助,以调解、追究司法责任等方式解决,而对于家庭冷暴力的救助机关却尚不明确。
(四)司法人员受历史传统文化观念影响。许多司法人员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对于家庭冷暴力,一般认为不是什么大问题,属于家务事,夫妻俩协商解决即可。这种态度实则是对家庭冷暴力施暴者的纵容,不利于对遭受家庭冷暴力成员的保护和对施暴者的制裁。
七、相关立法建议
针对我国家庭冷暴力法律救济存在的问题对于家庭冷暴力的防治和救济措施有如下建议:
(一)将家庭冷暴力纳入反家庭暴力法中。我国现行反家庭暴力法仅针对“作为”方式的家庭暴力,并没有对“精神暴力”作出相关规定,可以将“冷暴力”纳入其中,并对其作出定义、法律救济途径等方面的相关规定,亦或者出台相关法律解释对“冷暴力”进行补充性规定,从而使家庭冷暴力的防治有法可依。主要应包括:明确家庭冷暴力的概念及表现形式,和其他的暴力形式进行区分;规定在哪些情形下“受害者”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规定司法鉴定标准及证据采纳标准:司法鉴定方面可以将心理鉴定结果如精神衰弱、抑郁症等疾病纳入认定范围;在证据采纳方面将证人证言作为主要证据,如亲友证言、子女证言、同事证言等,并对周围亲友进行走访调查。
(二)建立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目前对于普通家庭暴力案件采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但由于冷暴力的隐秘性,受害人很难掌握证据。且遭受家庭冷暴力,受到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很难有足够的精力去搜集证据,因此,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受害人证明自己受到伤害,被告人证明此伤害并非自己所为。从而减轻受害人的举证压力,更好的为受害人提供保护。
(三)运用民事保护令制度保护受害者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四章增加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规定,可以将其范围扩大到对于家庭冷暴力受害者的保护。
(四)加强普法宣传,提高公众对家庭冷暴力的认识。依托大众媒体等途径宣传家庭冷暴力的特征、救济方式等,提高社会成员对家庭冷暴力危害性、严重性的认识,消除大众“看得见的暴力才是暴力”的常规认知,从而减少家庭冷暴力的发生。
(五)加强执法部门执法力度。现在一些执法机关不愿过多介入家庭冷暴力,导致受害者权益得不到及时救济。不只针对普通的家庭暴力行为,在接到家庭冷暴力的投诉、报案时公安机关也应尽快介入。
总之,作为一种新型暴力形式,“看不见”的家庭冷暴力已经越来越成为家庭幸福的杀手。本文介绍了家庭冷暴力的含义、现状、特征、法律援助中存在的问题等,并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杜绝家庭冷暴力要借助社会多方力量,从家庭、社会、法律多方面渠道入手,多管齐下才能真正遏制家庭冷暴力,保障受害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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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佳青(1994-),女,汉族,河北邢台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在读。
C916;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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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0049-(2017)06-007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