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
2017-01-30
案例解读
“搭便车”出车祸谁来赔偿
王峰是雅安市一名重型自卸货车司机。2013年9月8日,他开车搭载矿山职工刘国下山。路上突发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及王峰受伤,而搭乘的刘国当场死亡。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鉴定:该重型自卸货车制动系第一、二桥左、右制动软管老化、开裂和后制动软管老化、开裂,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要求。事发后,刘国家属将王峰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好意搭乘原则,基于助人为乐搭乘车辆发生事故时,双方权利义务并不对等,不能适用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同时发生事故的路段也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公共道路,而是煤业公司拥有的矿山道路。所以,事故案件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关于健康权纠纷的规定进行审理。这就是,只有供乘者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王峰所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经鉴定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要求,所以,王峰对此次事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刘国作为煤矿职工,对车辆经过的路况是清楚的,他自愿搭乘王峰驾驶的车辆,对车辆驾驶途中存在的危险性应当有一定的认识,所以,对事故的发生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公平原则,供乘者基于善意免费搭乘他人,没有任何获利,而搭乘人员确因车辆存在瑕疵等原因造成了事故的发生,应当由各主体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因此作出判决,由王峰承担一半的责任,应当向死者家属赔偿114729.70元。
律师认为,本案法院判决司机承担责任,实质上是要求助人为乐者在帮助他人的过程中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助人为乐者虽出于好心,但这并不表示良好的出发点就可以漠视对方的权益。无论双方是否有偿,侵权者都应当承担责任。有过错则赔偿,无过错则免责。这样既有利于鼓励公众助人为乐,也有利于保护同乘者的权益免遭侵害。
(《成都商报》2017.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