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公斤黄金被扣18年,三度索赔两次遭拒,
——1100万元国家赔偿案始末
2017-01-30
58公斤黄金被扣18年,三度索赔两次遭拒,
——1100万元国家赔偿案始末
1999年,马占奎等5人将在甘肃开采的58公斤黄金用货车运往西藏,途中黄金被公安机关查扣,变卖后上交财政。此后18年中,马占奎等人多次向公安机关讨还黄金未果,于是提起了国家赔偿。今年8月2日,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做出《赔偿决定书》,当时查扣黄金的公安机关须对马占奎等5人支付1100万元国家赔偿。58公斤黄金为何被扣?为何等了18年才有了结果?1100万元的赔偿金又是怎么确定的?
58公斤黄金运送时被扣
现年54岁的马占奎对18年前黄金被扣的事情记忆犹新。
1998年,甘肃省酒泉市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黄金公司与自然人马生福就开采金矿事宜签订《承包合同》,马生福取得该县金矿的采金权。后来,马生福与马永山等人达成口头协议,由马五德及马占奎、马永山、马小平、马超共同投资,组织民工开挖采金,共采金58公斤左右。
“我们5个人属于金矿的股东,上面还有承包商。”马占奎说,由于他们前期投入比较大,企业运营期间,5个股东资金已经不足,企业难以维系,但为了给开矿工人发放工资,马占奎等5人就准备将上述黄金交售给甘肃省人民银行,但是当时甘肃省人民银行已暂停收购。
“当时听说拉萨的银行还在收黄金,我们几个商量之后,决定将黄金运到拉萨。”马占奎说。
1999年7月30日,马占奎他们将黄金放在货车上打算通过公路运输,但在途经西藏那曲时,黄金当场被西藏那曲公安处工作人员查扣,同被扣下的还有两名司机。
黄金被查扣后,同年8月1日,根据两名司机的交代,那曲警方找到了在拉萨“乐都饭店”等待接收黄金的马五德和另外一个人,并将其控制。
之后,马五德被警方带至其在拉萨的暂住地进行搜查,只从他的暂住地搜出700元的现金。搜查完暂住地之后,警方就将现金和58公斤黄金一同查扣,马五德二人也被警方走,并当即宣布了刑事拘留。
1999年8月14日,那曲公安处在相关保证人保证并交纳了一定的保证金的情况下,对马五德二人变更了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但是,那些黄金一直没有归还给他们。
一直到了2000年6月28日,那曲公安处才对马五德二人解除了取保候审。马占奎表示,当年那曲警方在扣押黄金和马五德二人的时候,根本没有出具任何的法律文书。
另外,1999年12月10日,那曲公安处还将所扣押的58公斤黄金变卖给了银行,变卖款额共计为3825797.47元。12月15日,那曲公安处又将变卖得黄金款额以“罚没款”名目上交给了那曲地区财政局。
马占奎说,由于觉得那曲警方扣押黄金并变卖的行为并不合法,5名股东多次向那曲公安机关讨要黄金,但均未得到正面答复。而他们入股的金矿也就此停业,马占奎等人开始四处挣钱还债。
但是,5名股东并没有停止追讨黄金,因为他们始终认为,一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们的黄金来源和相关行为涉嫌违法犯罪,扣押的黄金属他们的合法财产,依法应给予退还。
而据了解,此前根据国家规定,黄金的收购和供应都应实行审批制,未经审批而从事黄金经营属于违法行为。但2003年后,随着国家政策调整,个人可以收购、买卖黄金。
三度申请国家赔偿两次遭拒
2016年5月,马占奎等5人再次前往那曲公安机关讨要被扣押的黄金。
在和经侦支队支队长李某交谈的过程中,李某明确表示:经向当年参与此案的老民警扎某核实确有此案;涉案黄金确实是被扣了,但已经上缴国库;如果现在要找黄金,又得把以前的案子翻出来,又要去抓人了;因为该案当年没结案,估计现在连案卷都很难找到了。
案件代理人之一、曾多次办理类似国家赔偿案的张铁雁律师介绍说,2016年6月21日,马占奎等5人联名以刑事违法扣押为由向那曲公安处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并要求那曲公安处退还被违法扣押的58公斤黄金,但后者并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直到2016年7月8日,马占奎5人收到了那曲公安处作出的《国家赔偿申请补正通知书》。
通知书中认为,马占奎5人提交的赔偿申请材料不齐全,要求他们在收到通知书10日内补充提交案件所涉及的刑事拘留、释放证明等相关处理情况及有关物品处理情况的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收到申请的时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7月21日,马占奎他们通过快递邮寄了《无法补正有关证明材料的情况说明》,说明中称当时那曲公安处并没有向他们送达过《扣押物品清单》、《刑事拘留通知书》、《释放证明》等文书,所以无法补正。
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为一种强制措施的扣押黄金行为,至少必须有合法的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因此,当事人无法提供给那曲公安处所要求补正的相关材料。而那曲公安处在法律规定的2个月时间内也没有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2016年10月21日,马占奎等5人向西藏自治区公安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016年12月,西藏自治区公安厅以“赔偿义务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涉案财物进行扣押、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均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为由,复议决定不予赔偿。
18年中,马占奎五人从来没有放弃过主张权利,多次与公安处交涉,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讨要黄金,但一直没有引起任何的重视。
直到2017年1月,由于不服复议决定,马占奎5人以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区行政公署公安处至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涉案黄金的来源及五人的相关行为涉嫌违法犯罪为由,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作出国家赔偿。
5人终获1100万元国家赔偿
5名股东的代理律师张铁雁认为,在刑事诉讼中,对经依法认定不构成犯罪的涉案财物应当及时退还。
张铁雁说,本案中,当地公安机关的最终侦查结果显示,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马占奎等人案发时携带58公斤黄金的来源及行为涉嫌违法犯罪。
据代理律师彭红红介绍,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人的行为涉嫌犯罪,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按照生效的裁判文书和法定程序处理涉案财物;在没有生效裁判的前提下,应当对处于扣押状态的涉案财物妥善保管,任何机关都无权自行处理刑事案件的涉案财物。
彭红红还表示,案件审查起诉或作出其他处理之前,赔偿义务机关就将赔偿请求人的涉案黄金全部予以变卖,属于违法处置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行为,对赔偿请求人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对变卖的涉案黄金承担赔偿责任。
张铁雁也指出,西藏那曲公安机关是在行使刑事侦查职权过程中,扣押了涉案的58公斤黄金,随后,又对马五德等人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后又分别释放。由于公安机关在案件中实施了侦查行为和强制措施,所以侵犯了公民财产权,并造成了损失,当然应当通过刑事赔偿程序对当事人进行国家赔偿。
最终,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马占奎等5人申请国家赔偿,在“申请时效”和“赔偿请求人主体资格”方面均符合法律的规定。
有关58公斤黄金的去向——根据法院查明,1999年12月,那曲公安处确实将所扣押的黄金全部变卖给了银行,然后将所得的382万余元作为“罚没款”上交给那曲财政局。
在“黄金数量”方面,赔偿委员会认为,本案中5名请求人申请赔偿的黄金重量是58公斤,赔偿义务机关出示的证据中,显示当年交售给银行的黄金总重量为50.61726公斤(净重),变卖后上交国库的总款额为3825797.47元。除此之外,双方均未再提供有价值的证据予以佐证。于是,法院认为,那曲公安处当年上交国库的黄金数量较为客观。
综上所述,马占奎等5人请求国家赔偿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西藏自治区公安厅不予国家赔偿的决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
而关于赔偿的标准,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财产已经被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若变卖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2017年8月2日,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做出《赔偿决定书》,当时查扣黄金的公安机关须对马占奎等5人支付1100万元国家赔偿。
赔偿是因“扣了不还”而非“扣黄金”
另据张铁雁律师介绍,在事发时,甘肃省有地方性的法规规定,黄金不能跨省运输,因此,当时公安机关扣留黄金的行为应该是合乎规定的。
但问题是,即便马占奎等人运输黄金的行为在当时是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也应该在查扣后,将案件移送给工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而不应该以涉嫌犯罪对当事人进行处置。
在马占奎等人运输黄金的事情发生后,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以[2003]5号文件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停止执行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对于黄金管理的黄金收购许可、黄金制品生产加工批发业务审批、黄金供应审批、黄金制品零售业务核准四项制度。这就意味着,马占奎等人携带黄金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依法不应当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当地公安机关也应及时退还扣押的58公斤黄金。如果该黄金已被当地的公安机关违法处置,其应该向马占奎等人承担赔偿责任。
正因为公安机关没有及时将黄金退赔给当事人,才造成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因此,这1100万元的国家赔偿金针对的是公安机关“扣押黄金不归还”而作出的,而不是“扣黄金”。
那么,1100万元的赔偿金额又是怎么确定的呢?
据张律师介绍,法院在赔偿书中确认,截至目前,全国同类型的案件均是按照决定做出时的市场价格来确定赔偿标准,但是结合现有的法律和同类案例,5名申请人与公安机关之间开始时的分歧较大。
张律师说,他代理过多宗类似案件,有的是直接赔偿黄金,也有的是直接按照当天的黄金价格折算赔偿金的,而如果以现在的金价核算,那么这比黄金赔偿金应该为1300余万元。
之所以最终的赔偿金比当日金价少了200多万,是因为西藏那曲属于比较贫困的地区,在赔偿金的协商过程中,公安机关提出赔偿能力的问题,当事人经商量也对金额做出了让步,所以,最终确定赔偿金额为1100万元,于是,法院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出具了赔偿决定书。
(《新京报》2017.8.9、《法制晚报》2017.8.7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