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守法的文化基础
2017-01-30张亚东
张亚东
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浅议守法的文化基础
张亚东
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守法一直以来都是法理学界广泛关注的论题。本文以文化为视角,阐述了文化对公民守法的保障作用,分析了文化对守法的影响,并指出了公民守法的文化限度,从而进一步证明了守法离不开文化,文化是守法的基础这一核心观点。
守法;文化基础
一、文化对守法的影响
(一)守法的精神植根于文化
“文化乃制度之母”。民族的文化是培育法和法的精神的温床与土壤,法和法的精神反映一定的文化,深深植根和存活于民族文化之中。离开民族文化的法犹如无本之木、无源之水。一定的法是一定的民族创造和确立的用以协调和解决人际关系、人与自然关系的一套行为规则和秩序,而这种规则和秩序又是在文化的创造过程中进行的。民族是在创造文化的同时创造法律的,法律自身也是文化的一部分,因此,法的形成过程是一个交织着民族文化影响,不断经受民族文化陶冶与选择的过程,法的精神也是在这个过程中,在民族文化不断陶冶下逐步锤炼而成的。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指出:“法律同自然地理环境、宗教、风俗习惯等各种因素有关系,法律之间也有关系,这些关系构成了法的精神”。①守法的精神属于法的精神的一种,自然地理环境、宗教、风俗习惯、法律又都属于文化范畴,因此,《论法的精神》一书实际上证明了守法的精神植根于文化。
(二)守法的实现依赖于文化
法律作为一种于一定时空范围内要求人们普遍遵循的行为规范,即所谓“天下之公器”,它需要在文化的支撑下,在一种人们共同理解的基础上获得推行。法无法超越其文化,它必须在既定的文化框架下存在与实施。守法,作为法的实施的一种基本形式,它的运行必然受到文化环境和条件的制约,它的实现必然依赖于文化。19世纪美国的禁酒令和20世纪中国的禁放令证明了守法的实现依赖于文化,由于禁酒令和禁放令背离了传统习俗文化,使得两者失去了民众基础,因而没有得到民众的遵守,成为了立法失败的典型案例。因此,守法必须尊重其文化传统,远离和对抗文化传统的法律往往难以得到有效的推行。
二、文化对守法的保障
(一)道德文化对守法的保障
在中华法系的制度中,中国传统的伦理道德文化和法律文化融为一体,法律的评价标准和伦理道德的评价标准几乎一致。这种以宗法为本位与伦理道德融为一体的法律价值体系,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模式,与其说古代的民众遵守的是法律,莫不如说遵守的是伦理道德文化。孔子云:“有法而乱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乱者,自古及今未尝有闻之”,意思是说,有良好的法律,依然会有人犯罪,而通过道德教化使人们成为高尚的君子,就能杜绝违法。可见在古代中国,伦理道德文化是人们守法的基础,能够保障法律得到遵守与执行。在当代,伦理道德文化依然是守法的重要保障。
(二)民间习俗对守法的保障
习俗是风俗习惯的简称,它是法律诞生的母体,在法律发展的漫长过程中对法律产生了重要影响,即便是成文法高度发达的今天,习俗仍然是支撑法律发展的重要因素,并且对人们守法有着重要的保障作用。法律是从习俗中诞生的,习俗在古代社会一直是重要的法律渊源,以习俗为基础的法律能促进人们守法。现代社会是高度发展的信息社会,习俗在法律中依然有着重要作用,立法必须以习俗为基础,必须对习俗予以尊重,这样人们才能在习俗潜移默化的影响下严格守法。
三、守法的文化限度
(一)传统观念对守法的限制
在中国古代,传统的家庭伦理道德思想就是“男尊女卑”、“重男轻女”、“三纲五常”等等。这些思想对维护古代封建法制有着重要作用,然而在现代社会,这些落后的文化思想却阻碍着人们遵纪守法,误导部分民众与法对抗,对社会产生了消极的影响。我国《宪法》第48条第1款就男女平等问题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②但现实生活中,男女不平等现象依然严重。在中国几千年封建文化耳濡目染的影响下,国民“男尊女卑”、“重男轻女”思想依旧猖獗,这严重背离了宪法的原则和初衷,直接影响了法律的执行与实施。
(二)传统习俗对守法的限制
传统习俗作为人们普遍遵守的一种社会规范,其对守法也有一定的限制作用。
19世纪中期,美国一些地方开始寻求法律手段制裁酒徒。191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全国禁酒令》,这一禁令得到了广大民众,全国禁酒改良党、基督教妇女禁酒会、反酒馆联盟等众多团体,以及众多法学家、社会学家的大力支持。但由于这一法令与人们的习俗背道而驰并且在实际实行中遇到了各方面困难,使禁酒令遭遇了法律史上前所未有的尴尬处境,当时偷偷违反禁酒令的行为很是普遍,使得该法律几乎成为美国法律史上的一大笑话。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宪法第21修正案,取代原来的第8修正案,至此,美国禁酒令宣告彻底失败,成为违背民俗,立法失败的经典案例。
(三)传统道德对守法的限制
17、18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是正义的化身,是理性的体现,它必须符合道德的要求,违背道德的法律是恶法,它不具备法的属性”。③抵制违背道德的恶法不仅是人民的一项权利也是一种义务,人们在反抗恶法的运动中,主要包括甘地领导的社会福利运动及从大英帝国独立的运动、南非针对种族隔离的运动、马丁·路德·金领导的黑人民权运动等等。这一思想直接导致追求自由和独立的人们起身反抗限制自由与独立的恶法,从而使恶法丧失执行与实施的民众基础。
四、结语
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依法治国和法的实施离不开守法。作为法运行过程中的重要阶段,守法理应受到重视。通过对守法文化基础的研究,我们能够更好的理解守法,理解文化对守法的作用,从而发挥文化在守法过程中的影响力,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守法观,推动全民知法守法。
[ 注 释 ]
①[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许家星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8条第1款.
③胡平仁.法律社会学[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6:116.
[1]刘雪松.公民文化与法治秩序[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
[2]范进学.法律与道德[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3]朱景文.法社会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4][美]朱迪丝·N·施克莱.守法主义法、道德和政治审判[M].彭亚楠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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