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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校被同学拉拽摔伤责任该如何认定

2017-01-30

新传奇 2017年41期
关键词:小浩化名小文

孩子在校被同学拉拽摔伤责任该如何认定

2016年9月9日课间休息时,9岁的小明(化名)与同学在走廊上休息玩耍并坐在窗台上。五年级的小文(化名)、小浩(化名)对他进行了拉拽,致小明倒地后受伤。之后家长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学校对其负有教育管理职责和确保其安全的义务。本案中,事发时小明的年龄9岁。按照《民法总则》,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按照《民法通则》,他则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条款;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的法律条款。

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在校学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其所在小学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学校未尽到了完全的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小文、小浩的年龄超过了10岁,按照《民法通则》,他们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其行为完全可能导致原告受伤,故其行为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小明爬坐窗台的行为具有一定危险性,且在小文、小浩拉拽自己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仍爬坐在窗台上,导致被拉下受伤。因此,其自身行为有一定的过错,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法院最终认定小学、小文家长、小浩家长各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小明也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重庆晨报》2017.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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