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事案件中采取化名方式保护证人
2016-11-15胡琼方
摘 要: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在诉讼中,证人是查明事实的重要参与者,对定罪量刑重大意义。但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在法庭作证的情况并不容乐观,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采用化名方式取证是探索保护证人的新途径,同时也是证人出庭新的方式。笔者认为,我们需要采用这个制度来完善的证人保护制度,并有助于证人制度。
关键词:化名;技术手段;证人保护
1 简介
(一)含义
所谓取证采取化名的方式,主要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以保护某些证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暴露证人身份信息,特色,声音等,通过证人匿名、蒙蔽面部、改变声音等具体的技术手段,使证人履行被询问盘问,履行作证义务。这样的方式,可以使证人在身份被隐藏后作证,使报复是无法确认证人身份,就很难威胁到证人的安全。采用化名方式,有助于消除证人作证的恐惧,可以促进和鼓励证人进行讯问和质证,从而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同时,更有利于查明事实,并最终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二)意义
1.有助于平衡被告和证人的权利。如果证人不作证,就会造成证人在法庭上出庭作证,这影响了在法庭诉讼中法官认定证据,从而直接影响了判决的结果,被告人还失去了质疑证人证词的权利,将不利于对被告人人权的保护。
2.有利于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率。我们的法律过于强调消极保护,只对受到威胁或伤害的证人进行保护。试想一下,如果证人受到了精神或肉体的伤害,这个时候补救的效果并不好,成本也要高得多。最受威胁的证人将不敢作证,同时,证人作证或威胁的事实,也影响了其他“潜在的证人”在法庭上作证。而如果将对证人的保护时间提前,从一开始就保护证人的基本情况,采用隐蔽作证的方式使证人始终处于隐蔽状态的情况下,这是一种主动、有效的证人保护举措。
3.有助于节省司法成本。证人保护措施包括事前和事后保护,其成本高。例如,在美国,一个人一旦进入了证人保护计划,证人会失去以前的名字,所有标识必须完全重新设计,包括驾驶证、社会保障卡、出生证明和学历证明等。然而,在中国,从实际情况来看,现在无论资金还是从人员看,我们不能满足这一需求。而实行化名方式,不用新的机构和人员来实现,并不需要调用很多的社会资源。
2 困难
(一)证人对出庭作证仍有顾虑
证人存在害怕报复、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的心理,多数证人不愿意作证。即使有技术手段、化名等方法保护证人的权利,但传统观念仍根深蒂固,现在的技术手段、化名等保护证人的方法尚未全面展开,证人的法律保护仍不健全,所以证人到庭作证仍存在恐惧,作证积极性不高。
(二)采取技术手段需大量投入
与国外如美国的证人保护相比,采用技术手段、化名等方法,虽然在机构、人员、经费等方面可以显著节约成本。然而,中国司法机关特别是一些欠发达地区面临缺少办案经费短缺等问题。
(三)需要公检法密切积极配合
如果要采用化名等方法保护证人,公安从一开始就要入手保护证人。公检法三部们需要对证人的个人情况进行保密并密切合作。如果一部门出现泄漏,将会使证人面临危险。
3 建议
(一)化名取證方式的具体内容
1.审判前阶段化名取证方式
在侦查和起诉阶段的,证人最担心的是他们的身份和地址被曝光。此时应当对证人的姓名,地址等基本信息予以保密,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来改变证人的声音等,以减轻证人的恐惧,鼓励证人积极作证。但是,如果证人的身份被暴露,就会使其和家人面临威胁、恐吓、报复等不良影响,从而导致一个新的“受害者”。因此,审判前阶段的保密工作非常重要。
2.庭审中的化名取证方式
在庭审中,证人某些特殊情况下,可能担心被告方会知道他,同时证人也不愿直接面对被告人。外国法律允许法院采取特别措施保护他们,即确保了被告人看不到证人的方式,以确保证人的安全。比如,法院可以对证人采取特殊的技术措施,比如在法庭内设置证人作证隐藏设备,允许证人到一个特殊的屏障后面出庭作证、接受质证,并利用声音设备改变证人的声音,让别人无法通过证人的声音识别出证人的,这给我国证人保护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参考。
3.庭审后的化名取证方式
证人出庭作证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作证义务,其完成了其作为证人的义务,但证人出庭作证后仍不宜公开露面。庭审结束后,应进一步确保证人安全。这仍需要司法机相关人员对和证人身份的继续保密。裁判文书不宜写明证人的真实姓名、住址等身份情况,如果有必要,在裁判文书中可以改变证人的身份证原件,居住地,工作面貌等。
(二)化名取证方式的补充机制
1.建立回访制度。证人完成了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之后,其安全问题应引起重视。为此,应对履行作证义务的证人进行定期探访,这样不仅可以使证人得到一种安全感,同时也可以震慑犯罪。这可以使证人得到预防性保护。当证人和其他个人的权利受到侵犯后,也可以及时启动事后保护,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有效地解决后顾之忧。
2.建立司法人员和律师保密机制。能够接触到的证人真实身份的人主要是司法人员和律师。保密机制的人员主要涉及侦查、起诉、审判三阶段的司法人员和律师。我们应缩小能接触到的证人真实身份的人的范围,并提高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保密观念。证人的相关材料,可以由一个专门的人在一个固定的地方保管,严格控制其他人接触这些材料,证人和其他机密材料应使用单独的文件、严格管理、规范使用。
3.建立证人的身份曝光后的补救机制。尽管采取化名等方式以及技术手段可以减少证人的身份暴露的可能性,但不排除被告人及亲属采取各种手段打探到证人的真实情况。化名的方式和技术手段一旦失效,证人真实身份被曝光,证人就面临被打击报复的风险。因此,应设立补救制度来弥补证人身份的泄漏。外国的措施包括:给证人建立一个新的身份证明文件、给证人的住所、给证人提供基本的生活条件、帮助证人找到新工作等方法,但这些方法的成本都很高,在我国当前的经济和司法资源相对紧缺的情况下是很难实现的,所以要求我们充分发挥化名方法和技术手段保护证人,使证人的信息不被泄露,避免使用的补救措施。
参考文献
[1]张吉喜.论证人匿名作证制度[J].比较法研究,2014,06:113-127.
[2]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课题组,卢承德,张勇.刑事诉讼证人保护机制之完善[J].法学,2008,08:122-129.
[3]王刚.论我国“隐蔽作证”制度的建构[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5,04:56-61.
[4]孙玥.证人出庭及证人保护有关问题研究[J].中国检察官,2013,15:56-58.
作者简介
胡琼方(1992-)女,浙江温州人,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书记员,电子数据分析师,研究方向:网络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