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翻译理论在法律翻译中的应用
2017-01-30刘淑英
刘淑英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外国语学院,北京 100191
功能翻译理论在法律翻译中的应用
刘淑英**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外国语学院,北京 100191
在当今全球化的国际形势下,尤其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各国与各民族的交流更加频繁。法律翻译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法律文本的翻译也在国际上发挥着交流协调的作用。随着人们日益需要更多的物资和资金的自由流动,法律翻译也开始影响着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由此,法律翻译的地位可见一斑。
法律语言不同于普通语言,甚至在特殊用途语言中也是独具特色。法律翻译更是特殊用途语言翻译中的一个特例。(李克兴,张新红2006)目前,国内学者对于法律翻译的研究大多局限于语言学层面上的具体问题,比如法律应用用词特点的研究,法律英语句法结构的研究等,缺乏有关法律翻译理论的探讨(李德凤,胡牧,2006),法律翻译实践也缺乏具体的理论指导。起源于西方的功能翻译理论的倡导者们宣称,这一理论是一种普遍适用的综合性的翻译理论,能够用于各种情况下的各种文本的翻译,当然地包括了法律翻译。(Reiss 1989)
本文试图通过对西方功能主义翻译学派理论和权威法律文本特点的分析,探讨功能翻译理论在法律翻译实践中的应用。
一、法律语言和法律翻译
(一)法律语言的特点
正如Gibbons所说,“语言是法律的核心,如果没有语言,我们所知道的法律是不可想象的。”(Gibbons,1994)法律语言有着专门的作用,其正式程度也最高,强调准确性、古体性、正式性、严谨性。
按照分类(Sarcevic 1997:11),可将法律文本的功能分为:(1)规定性文本;(2)描写性文本但也有规定性成分。本文以第一类法律文本为对象进行研究,并对《反倾销协议》英文原文和中文译文进行分析。
除了法律文本的功能性,法律语言特征还包括:词汇特征,如在法律语言中存在着大量的专业术语。毋庸置疑,法律术语是法律语言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有其自身的专业特点。如,词义的单义性、词语的对义性、使用上的变异性、词语的类义性等。(肖云枢2001)大量的法律语言词汇来自古英语和中古英语。句法特征,如法律语言中存在着大量的长句,长句居多,短句少,这是法律语言的一个显著特征。同时文本的连贯性是法律文本具有的一个显著特征,主要体现在文本的程式化和术语一致方面。法律语言的文本特征和语言特征直接影响到法律语言翻译时翻译策略和翻译方法的选择。
(二)法律翻译的特点
目前法律翻译的最大争议就是法律翻译的标准。传统上法律翻译者一直坚持忠实于原文的翻译原则。Weislflog认为法律翻译“几乎无法意译”,并坚持“追求尽可能形式对等是人们所期望的,即使不必要”。(Weislflog 1987)他主张译者的任务是“把原作者的信息,即他的思想和想法而非表述的文字,传递给接受者。”
实践证明,法律翻译并不是用译入语中的概念和制度来替换原来的法律体系中的概念和制度的简单过程。(Sarcevic 1997)因此在翻译过程中,翻译出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文本是翻译人员的主要任务,在这种情况下,译者必须理解的不只是词、句的意思,而且还有其在另一种语言当中具有的法律效力及如何实现这种法律效力。所以,我们有必要以追求翻译“充分”为前提,首先考虑到法律翻译中法律文本的目的,为实现译文的交际功能而选取相应的翻译策略。(原莲芳2007)
根据法律文本的类型和语言特点,我们在法律翻译中应考虑以下三个因素:译文的政策性、受众反应和译语文化。首先,法律翻译应该遵循原语的语体风格。法律翻译是原语文本与译文读者之间进行交流的唯一手段,是否符合译入语的语法习惯是决定译文语言能否为受众理解和接受的重要条件。其次,法律翻译应以译文读者为中心。最后,法律翻译还应该尊重译语文化,确保预期功能的实现。
二、功能翻译理论简介
德国的功能翻译理论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其代表人物有卡特琳娜·赖斯,她的学生汉斯·弗米尔,加斯特·赫尔兹·曼塔里以及克里斯蒂安·诺德。他们的功能翻译观点一起又被称为翻译的目的论理论。目的论总的框架结构来源于语言学,它的诞生,标志着流行于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的结构主义语言学统治翻译理论的结束。(刘军平2009)
功能翻译理论的形成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以卡特琳娜·赖斯在1971年出版的《翻译批评的可能性与限制》一书为标志的,书中提出了功能翻译理论的雏形。此书中将文本功能列为翻译批评的一个标准,她提出翻译应具有具体的翻译要求。理想的翻译应该在内容、语言形式和交际功能等几个层面与原文建立起等值关系,即从原文、译文两者功能之间的关系来评价译文。第二个阶段是赖斯的学生汉斯·弗米尔创立的功能翻译理论的核心理论—翻译的目的论。弗米尔进一步打破了等值理论的束缚,创立了功能派的主要理论:目的论。他的观点如下:翻译是一种跨文化交际行为,这种行为以原语文本为基础,有目的的进行。
世界上认可的储量都是剩余可采储量,而不是地质储量。打一个比方,就像问你口袋里有多少钱,那必须是真金实银,是现金流,而不能是虚的。
翻译的三个基本规则如下:目的规则、连贯规则和忠实规则,其中目的规则处于首位,其他两个规则处于从属地位:译者需要什么类型的译文由翻译要求决定,并按照翻译要求选择不同的翻译方法。第三个阶段,在弗米尔的“目的论”的基础上,加斯特·曼塔里进一步发展了功能翻译理论,提出翻译行为论。她将“翻译”与“翻译行为”两个概念加以区别,认为“翻译”是一个狭义的概念,它只是一种文本形式上的跨文化转换活动,它涉及原语文本的使用。而“翻译行为”则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涉及译者为翻译所做的一切,指为实现信息的跨文化跨语言转换设计的信息传递过程。
三、功能翻译理论在立法文本中的应用
(一)目的法则是指导法律翻译的最高原则
功能目的论认为翻译活动是包含目的的交际行为。法律翻译作为一种特殊的翻译形式,也是如此。总之,译者应尽可能推测和理解翻译目的,要考虑到翻译行为涉及的具体目的、文本功能、句法结构及用词特点等诸多因素,再现原文特定环境下的语义特征,为实现翻译目的服务(张长明,仲伟合2005)。
根据目标文本是否具有权威,即法律效力,法律翻译可分为权威性翻译和非权威性翻译。(伍峰,何庆机,2008)权威性翻译中,法律译本本身就是一部法律,法律译本不仅提供信息,而且在定义上被赋予了法律的执行效力和道义效力。非权威性翻译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仅提供有关原语文本的信息,一般是为了交流和对外宣传等所作的翻译。虽然它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也会带来一定的法律效应。比如在涉外案件中,法官和律师除了熟悉本国法律外,也必须了解外国的有关法律规定,这时,他们就要参考相关的法律译本。(陈文玲,2004)
(二)连贯性和忠实性法则是实现译文文本功能的基本要求
功能目的论提出的连贯性法则和忠实性法则是两大基本翻译标准:连贯性法则要求译文必须连贯流畅;忠实性法则要求译文尽量忠实于原文,实现语际连贯。只有译文实现了语内连贯和语际连贯,译文文本才具有原来法律文本的规范功能和提供信息功能,才能使译文的接受者在目的语文化以及使用译文的交际环境中避免对译文产生歧义,保证译文的准确性交际目的。为了达到语内连贯和语际连贯,在翻译法律文本时常常运用一定的翻译技巧来达到翻译目的。
1.词类转换
例(1):
译文:倾销出口产品进入国内市场的大幅增长率,表明进口实质增加的可能性;
在原文中“increased”是形容词,用来修饰“importation”,如果直译,则翻译成“增加的进口的可能性”。但实质上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进口增加的可能性,因此将形容词转换为名词能更好地符合中文的表达特点,使译文更通顺。
2.语序调换
例(2):
原文:No one of these factors by itself can necessarily give decisive guidance but the totality of the factors considered must lead to the conclusion that further dumped exports are imminent and that,unless protective action is taken,material injury would occur.
译文:这些因素中的任何一个本身都未必能够给予决定性的指导,但被考虑因素作为整体必须得出如下结论,即更多的倾销出口产品是迫近的,且除非采取保护性行动,否则实质损害将会发生。
英语用否定主语来表达完全否定的意义。而在汉语里主语的完全否定并不常见,取而代之的是肯定主语和否定谓语动词的形式。
3.省略
例(3)
原文:The authorities shall name the supplier or suppliers of the product concerned.
译文:主管机关应列出有关产品供应商的名称。
由于中西方的思维方式和语言习惯不同,对表达同一事物或概念所用的词也不一样。所以,在翻译法律语言时,有时候需要省略。在此例中,原文是“the supplier or suppliers”,如果直译则应为“供应商或供应商们”,虽然名词的形式不一样,即在英语中有单数和复数不同的形式,但是表达的意思都是一样的,即有关产品的供应商。而在中文里无论是一个供应商还是多个,都可以直接用“供应商”这个词语表达,不需要再列出数词。所以此处的省略是恰到好处的,既完整地表达了原文的意思,又符合汉语的表达习惯。
四、结论
德国功能翻译理论认为翻译是一种有目的的交际行为,采取何种翻译策略由翻译目的决定,这是它不同于对等理论的显著之处。总体来讲,目的论和忠诚规则贯穿法律翻译过程的始终;从局部来讲,连贯原则和忠实原则分别强调译文语内语际连贯,把中心进一步从原文转到译文但又不脱离原文,在保持原文和译文关系平衡的基础上,实现法律文本与其法律交际目的。
功能翻译理论“把目光投射到了译作在新的文化语境里的传播与接受,注意到了翻译作为一种跨文化传递行为的最终目的和效果,还注意到了译者在整个翻译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谢天振2001)。目的法则为译者指明了工作方向,连贯性法则和忠实性法则为译者明确了翻译思路。功能翻译理论的相关理念和方法对于法律文本翻译具有广泛的实用性和指导意义。
[1]Gibbons,John.Language and the Law[C].New York:Long man Publishing,1994.
[2]Nord,Christiane.Translating as a Purposeful Activity:Functionalist Approaches Explained[M].Shanghai:Shanghai Foreign Language Education Press,2001.
[3]Sarcevic,Susan.New Approach to Legal Translation[M].The Hague:Kluwer Law International,1997.
[4]Weisflog,W.E.Problems of Legal Translation[A].In Swiss Reports Presented at the XIIth International Congress of Comparative Law[C].Zurich:Schulthess,1987.
[5]李德凤,胡牧.法律翻译研究:现状与前瞻[J].中国科技翻译,2006(3):47-51.
[6]李克兴,张新红.法律文本与法律翻译[M].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6.
[7]刘军平.西方翻译理论通史[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
[8]马莉.翻译理论与实践(涉外法律专业)[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9]王大鹏.浅谈功能翻译理论及其在法律翻译中的实际应用[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7(8):196-197.
[10]伍峰,何庆机.应用文体翻译:理论与实践[M].浙江: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
[11]肖云枢.英汉法律术语的特点、词源及翻译[J].中国翻译,2001(3):44-47.
[12]谢天振.对翻译学构建中几个问题的思考[J].中国翻译,2001(4):4.
[13]原莲芳.功能翻译理论在法律翻译中的应用[J].科技信息,2007:340-342.
[14]张长明,仲伟合.论功能翻译理论在法律翻译中的适用性[J].语言与翻译,2005(4):4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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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刘淑英(1988-),女,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外语学院,硕士,研究方向:外国语言学与应用语言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