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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政府早期干预体系的特点与启示

2017-08-24李宗露

山西青年 2017年17期
关键词:障碍评估儿童

李宗露

西南大学,重庆 400715

美国联邦政府早期干预体系的特点与启示

李宗露*

西南大学,重庆 400715

美国以“一个都不能缺少”、“一个都不能受伤”、“一个都不能掉队”为基本理念,建立起了集立法保障教育权平等、国家宏观督导、经费配套为一体的早期干预体系,促进了特殊儿童的发展及向主流的回归,也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美国的做法带给我们的有益启示有三个方面:一是全方位宣传早期教育干预重要性,引导公众正确的认知;二是建立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实施财政配套政策;三是整合家庭、学校和社会教育力量,形成教育合力。

特殊儿童;早期干预;教育平等;经费配套

自1994年全纳教育理念正式提出以来,早期干预一直就是特殊教育首要的原则。进入本世纪,早期干预重要性越来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重视,致力于特殊儿童的教育与发展是国际特殊教育发展的主流趋势。[1]美国针对特殊儿童不离不弃的尊重、坚持与教育实践证实:尽早的适宜干预可补偿儿童身心缺陷导致的发展障碍,增进他们的学科学习、日常生活能力以及对周围事物认知和环境的适应能力。[2-3]基于此,本文对美国早期干预体系进行较为系统的梳理和分析,以期为我国政府和教育界进一步关注特殊儿童的早期干预的价值,建立特殊儿童的有效机制支持和策略提供参考。

一、美国早期干预的特点

(一)立法保障教育权平等:一个都不能少

从1963年颁布《88-164公法》(Public Law 88-164)提出利用专项教育基金设置大学附设机构(University Affiliated Facilities)专门服务于学习障碍儿童教育,至2011 年修订 《残疾儿童教育法案》(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Improvement Act,IDEA)中关于早期介入服务条款的C部分,美国针对特殊儿童的早期教育干预已经形成了一套系统完整的法律体系,保障每位特殊儿童能及早的获得平等学习机会。

1.早期干预的原则

2004年颁布的《残疾儿童教育法案》(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Improvement Act;IDEA),规定了早期特殊教育的原则:零拒绝、非歧视性评估、平等受教育、最少限制环境、恰当核查程序和家长对等参与等六条原则。

2.早期干预的对象

IDEA明确界定了受法律保障的特殊儿童群体:自闭症、视觉障碍、听觉障碍、智能不足、肢体伤残、情绪障碍、语言障碍、多重障碍、学习障碍、创伤性脑损伤及其他身体伤残;法案同时还规定接受特殊教育服务的年龄范围,各州需为0-3岁婴孩提供早期介入服务。2011年,美国的教育部公布了针对IDEA的中C部分关于早期介入服务的最新修订案,提出联邦将向0至2岁的有发展迟缓或被诊断为有身体和精神状况而很可能导致发展迟缓的儿童,拨出4.36亿美元以提供各项所需的早期介入服务。

3.保障家长的知情参与

IDEA规定,如果地方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要对儿童进行特殊学习需要评估,首先必须先征得家长同意。若家长认为其子女的评估有失误,或其子女因任何原因被歧视,他们有权向民权公署起诉。在美国每一个州都有法律保障系统协助家长找到法律专业人员和关于他们的权益的资源。

(二)充足的经费保障:一个都不能掉队

1.《不让任何孩子掉队法案》的背景及其中特殊教育的核心理念

布什政府于2002年1月8日正式签署颁布了“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案(No Child Left Behind Act,NCLB),在阅读第一、教师质量奖励、数学科学合作团体、促进家长选择和革新计划等方面作出法律规定,以期为处境不利的学生弥补成绩差距,以达到“一个都不能掉队”的教育目的。

2.美国联邦政府特殊教育经费增长情况

经费保障是早期干预计划顺利实施的基础。尽管,特殊儿童教育的平均费用是普通儿童的2.3倍,但自2004年IDEA颁布以来,美国联邦政府的特殊教育经费因法案的颁布得到了快速增加后,基本稳定在126亿美元左右。具体见表1。

表1 2005-2013年美国联邦政府特殊儿童教育经费投入(单位:亿美元)

数据来源:美国教育部官方网站。

3.早期干预经费投入与使用细则

从投入来看,由联邦补助、州财政、地方财政组成,其中联邦补助约占8%-10%,州财政和地方财政后者约占90%,州和地方约各占50%,此外也接受社会的捐助。特殊教育经费方面,各州用50%联邦的补助款作为统筹资金,50%直接拨付给地方教育当局,由其根据各学校特殊儿童的数量与程度决定资金具体分配。资助的对象包括所有出生至21岁特殊人群。2004年《特殊特殊教育促进法案》根据各州对特殊儿童教育干预程序内容划分为如下部分:一是特殊儿童少年评估和个别化教育计划;二是学校的特殊教育服务和辅助技术费用;三是特殊儿童指导与支持性服务。四是人员培养及培训费用,包括普教教师、特教教师、学校管理者和其他辅助人员;五是针对特殊儿童少年家长的咨询及培训费用。

(三)个别化教育计划(IEP):一个都不能受伤

1.IEP的基本理念

按照IDEA法案,国家有权利和责任保护每位儿童的教育尊严,即“一个都不能受伤”。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提前根据儿童的智商、反应灵敏度、掌握知识的快慢、先后将儿童进行分类,所有的孩子都应以随机的方式编入正常班级接受普通教育。在教育过程中,如果发现在某些儿童在非干预情况下难以跟上学习进度,教师将依法迅速启动IEP,保护他们的教育尊严,让他们自然的融合在健康群体之中,最大限度地学习、掌握、运用知识技能。

2.IEP的实施程序

IEP甄别评估特殊儿童恪守在保护儿童身心健康成长情况下不断学习进步,通过合适的教育干预方式尽可能地发掘儿童的潜力和优势,杜绝有损儿童身心健康的一切歧视教育行为。有特殊教育需要儿童经评估后,学校会邀请家长、教师和专业人员参与个别教育计划会议,并保证家长有充分机会参与他们孩子的IEP的订立,规定学校要提早通知家长会议的目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得他们同意。IEP计划有任何更改和修订,也应该先得到家长的同意。

(四)孩子找寻系统:广泛参与和积极宣传

1.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

1968年的婴幼儿发展权益保护法规的实施,联邦政府设置了第一机会网络(First Chance Network)等实验中心为了全面推行各项特殊教育的政策,美国采取借助多种媒体(互联网、电视、广播、及平面媒体)统计由0岁至21岁的有特殊教育需要儿童和青少年,即孩子找寻系统(Child Find System)。透过这个系统找到的有特殊教育需要儿童/青少年,接着会被学校的跨部门小组评估和测试.经评估后,学校的个别化教育计划(IEP)小组会为所有受IDEA保障的有特殊教育需要儿童制定适合他们需要的课程。

2.多种力量共同参与

1963年,美国政府颁布《88-164公法》(Public Law 88-164),首创了大学与地方学区的合作关系。根据《残疾人教育法》要求,每个州都设有叫Child find的认定机构,当Child find认为孩子可能患有残疾并且需要特殊教育干预时,家长可能被要求给予许可来对孩子进行评估,家长、老师、社会人也可以直接给Child find的官员打电话要求对可能需要教育干预的孩子进行评估。

二、我国的早期干预的现状及发展困境

(一)法律法规

2004年《宪法》提出: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2006年《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要接收普通及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并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指出:要建立特殊教育学校定期委派教师到普通学校巡回指导随班就读工作的制度,确保随班就读质量。2010年国务院公布《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十章特殊教育第28条:关心和支持特殊教育。特殊教育是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帮助残疾人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基本途径。各级政府要加快发展特殊教育,把特殊教育事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议事日程。由此可见,我国党和政府对特殊群体的特殊教育是十分关心和关注的。

目前我国接受特殊教育的类别主要特指具有明显特征的视障、听障、智力障碍、身体障碍、精神障碍和多重障碍(Clark & Zhou,2005;Hampton,2001)的学龄儿童,由于受到教育资源的限制,则把婴幼儿、学前儿童的特殊教育和不易分辨的又切实需要教育干预的弱智、自闭、情绪障碍、语言障碍、学习障碍等症状学龄儿童均排除在外了。

总结:我国相关法规与美国相比,只界定了人群的特殊受教育权保障问题,法规内容多强调消除歧视、平等机会、早期辨别/介入和适合教育,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给法规的理解、阶段和执行带来较大随意性。特殊教育体系里没有明确参与各方的权责、受法律保障的教育群体以及资源需要及服务质量标准,容易造成有法难依,违法难究的情况。更没有考虑到特殊教育群体的心理承受和保护问题。

(二)随班就读政策的发展及困境

1.1989年实行了视听觉智障学童的随班就读计划。从1989至1994年,随班就读计划推广至8个省份,但只适用于视障、听障和智力障碍三种特殊教育需要类别的学童。

2.困境:缺乏专业人员的支持,多数学校缺乏有足够专业资格去进行各方面的评估的学校心理学家。没有划一的评价方案,难以监督和评估随班就读儿童的教学质量。家长参与权利及为特殊儿童制订IEP并未受到重视。

(三)经费和宣传方面的不足

以2011年为例,2011年美国政府对700多万需要特殊教育群体投入了1000多亿美元特殊教育经费,其中美国联邦政府投入了125.18亿美元。而我国按照美国的特殊教育分类标准至少有1500万需要特殊教育群体,各级政府合计只投入了76.69亿人民币(数据来源于2013年中国统计年鉴),其中中央财政投入了0.59亿人民币,2014年虽然大幅度增加了6倍,也只有4.1亿人民币(2014年8月12日财政部发布),经费差距及短缺情况显而易见。

三、启示和建议

(一)全方位宣传早期教育干预,引导公众正确的认知

要让社会认识到早期干预对儿童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尤其是对一般残智障儿童的发展。加大宣传力度,整合政府、社区、教育机构等各个部门的力量,强调公众、家长参与的重要性,让越来越多的人关注早期教育干预、参与早期教育干预。同时医院、卫生局等医疗部门也要继续完善特殊婴幼儿的筛查工作,保证让绝大多数的特殊婴幼儿及时得到发现、及时得到认证、及时得到教育干预。

(二)建立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实施财政配套政策

我国国情复杂,特殊教育人口城乡分布不均发展差距大,因此对于我国制定可操作性的早期教育干预和经费配套法律法规,可采取自下而上的形式,即先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及一些大中城市(如北上广深以及沿海发达地区的城市)进行试点,这些地区经济比较发达,思想比较开放,教育程度较高,在这些地方率先开展早期干预的服务项目,会有较好的成效。待条件成熟时,再进行全国化的推广。

(三)整合家庭、学校和社会教育力量,形成教育合力

可以强化高校特教研究力量,统筹目前教育资源,广泛发动社会组织和各界爱心有识人士捐款、捐物、捐教。对有教育干预需求的普通初中以下以及职业高中班级,配备课目正副老师制,正老师负责正常授课,副老师负责对心智障碍部分学生进行文化学习、技能掌握抚助干预和心理健康干预,减少他们与普通学生的差距,增强他们学习知识和技能的信心,使他们在社会大环境中健康成长。

[1]Greenberg M T,Domitrovich C,Bumbarger B.The prevention of mental disorders in school-aged children:Current state of the field[J].Prevention & treatment,2001,4(1):1a.

[2]Dawson G,Rogers S,Munson J,et al.Randomized,controlled trial of an intervention for toddlers with autism:the Early Start Denver Model[J].Pediatrics,2010,125(1):17-23.

[3]Hebbeler K,Spiker D,Bailey D,et al.Early intervention for infants and toddlers with disabilities and their families:Participants,services,and outcomes[J].Menlo Park,CA:SRI International,2007.

李宗露(1993-),女,汉族,浙江人,西南大学,学前教育专业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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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0049-(2017)17-005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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