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易》三札
——《訟》、《師》、《謙》卦解
2017-01-30劉正平
劉正平
《周易》的解釋系統紛繁複雜,有所謂的“漢易”、“宋易”之分,也有“象數派”和“義理派”的差別。清代四庫館臣將歷代易學家分爲兩派六宗,《四庫全書總目》經部易類總敍云:“漢儒言象數,去古未遠也,一變而爲京、焦,入於禨祥,再變而爲陳、邵,務窮造化,《易》遂不切於民用。王弼盡黜象數,説以老莊,一變而胡瑗、程子,始闡明儒理;再變而李光、楊萬里,又參證史事,易遂日啓其論端。此兩派六宗已互相攻駁。”①《四庫全書總目》卷一,北京,中華書局影印,1965年,頁1中。故易学兩派一爲“象數派”,一爲“義理派”;六宗指占卜宗、禨祥宗、造化宗、老莊宗、儒理宗、史事宗。“兩派六宗”之說爲四庫館臣總結性論述,是對《周易》闡釋系統的形象化概括和總結,並非指《周易》的解釋系統具備成熟的自立門戶的宗派。總體上看,每個時代學術發展的成就對《周易》的解釋都產生了重要影響。
一 “內訟”、“自訟”與《訟卦》禪解
《訟卦》是今本《周易》第六卦,馬王堆帛書和戰國楚竹書本卦名相同。從卦象上看,《訟卦》坎下乾上,《象傳》云:“天與水違行,訟。君子以作事謀始。”王弼注引《論語·顏淵》孔子語云:“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將訟解釋爲“爭訟”,並從制度建設的角度提出了防範民衆“爭訟”的設想:“訟之所以起,契之過也。故有德司契而不責於人。”②王弼《周易注·上經》,樓宇烈校釋《周易注》附《周易略例》,北京,中華書局,2011年,頁 41。沿着這一思路,孔穎達指出:“相違而行,象人彼此兩相乖戾,故致訟也。”③《周易正義》卷九,十三經注疏本,北京,中華書局影印,1980年,頁24中。王弼和孔穎達的注疏影響深遠,所以在《訟卦》的系統中,幾近毫無分歧,均解釋爲“爭訟”。《周易·序卦》云:“飲食必有訟。”④《周易正義》卷九,頁95下。飲食男女乃人之常情,也爲必不可少之事,故對飲食等生活資料的渴求必將引起衝突,“訟”由此興。這是尋常的解釋思路,但也有援佛道以入《易》的解釋系統,如王弼援莊老闡釋《周易》大義,也即通行十三經注疏本中收錄的《周易》王弼注。
在解《易》諸家中,將易學與佛學會通説解,當爲重要一宗。如潘雨廷先生著《易與佛教》,論述《易》與印度佛教和中國佛教的關係,其中《論宋〈易〉與禪宗》一篇説:“禪宗思想實爲印度佛教與我國本有哲理相結合後之產物。”①潘雨廷《易與佛教》《易與老莊》合刊,瀋陽,遼寧教育出版社,1998年,頁86。這已是學界共識,因此由“禪”入“易”,也是解《易》的重要途徑。援佛入《易》的代表人物則是明代高僧智旭,所著《周易禪解》是這方面的典範。
智旭,佛教史上尊稱蕅益智旭,被譽爲“明末四大高僧”之一,清彭希涑《淨土聖賢傳》卷六、民國喻謙《新續高僧傳四集》卷九均有傳。今人著作如陳揚炯《中國淨土宗通史》、陳士强《大藏經總目提要·文史藏》也有相關研究成果。②陳揚炯《中國淨土宗通史》,南京,鳳凰出版社,2008年,頁451。陳士强《大藏經總目提要·文史藏》,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頁140。李晶《明清佛教目錄研究》對智旭所著《閱藏知津》有所考察,杭州師範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4年。
智旭少習儒書,曾經寫過《辟佛論》數十篇幾千言,大約是想學宋儒“以聖學自任”,甚至故意大食酒肉。二十歲時讀了蓮池大師雲棲祩宏的《自知錄敍》③《自知錄敍》,很多研究成果均誤作《自知錄》,據喻謙《新續高僧傳四集》卷九《智旭傳》則知實爲此錄之敍,見《高僧傳合集》,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1991年,頁812下。和《竹窗隨筆》,幡然悔悟,遂盡焚舊稿,醉心佛學。智旭非常推崇明末另一淨土宗師憨山德清,就學不成,投於德清弟子雪嶺門下,遊歷古寺名刹,遍學唯識、華嚴、天台、淨土、禪諸宗,形成合教、觀、律歸入淨土的靈峯派。其思想被後學概括爲“融會諸宗,歸極淨土”,④裕豐《書重刻靈峯宗論後》,智旭《蕅益大師全集》(18),臺北佛教書局,1989年,頁11768。所以清代悟開撰寫《蓮宗正傳》時,把智旭列爲淨土九祖。智旭一生著述頗豐,圓寂後,他的忠實弟子成時整理編集乃師著作,分爲“釋論”和“宗論”兩大部分。對此,成時有明確的説明:“專釋一經者,曰‘釋論’;概宗十二部經,自成名句文者,曰‘宗論’。今以‘釋論’收《靈峯》諸疏,而七部稿總以‘宗論’收之,合十大卷,分三十八子卷。”①成時《靈峯蕅益大師宗論序》,智旭《蕅益大師全集》(16),頁10197。以目次觀之,“宗論”收錄願文法語、書記序跋、頌讚詩偈等雜著,而“釋論”則是智旭佛學思想的重要成果,均爲專論專疏,其中包括著名的四十八卷佛教目錄學著作《閱藏知津》。我們這裏重點關注的十卷本《周易禪解》即屬於“釋論”之一。奇怪的是,智旭所著《四書蕅益解》,成時在《靈峯蕅益大師宗論序説》中卻説“未行”,不知何種緣故而沒有編入“釋論”之中。但這部書確實是流傳下來了,只是闕了《孟子》部分。②收錄於智旭《蕅益大師全集》(19)(20)。
智旭撰著《周易禪解》時四十七歲,其學術思想體系已經成熟,可以想見,《周易禪解》必不是胡思亂解,而是一部“以禪入儒,務誘儒以知禪”的著作。③《周易禪解》自序,《蕅益大師全集》(20),頁12572。統觀此書,智旭力圖用佛性説解讀《周易》,並導向對學者“即心自性”的內省,大約與陽明心學相互激蕩,高呼“大道之在人心,古今惟此一理”。④《儒釋宗傳竊議序》,《蕅益大師全集》(17),頁11026。他在解讀《乾卦·象傳》“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時説:“六十四卦《大象傳》皆是約觀心釋,所謂無有一事一物而不會歸於即心自性也。本由法性不息,所以‘天行’常‘健’。”基於這種理念,智旭對《訟卦》的解讀就烙上了鮮明的心性學説印記。他説:“‘訟’者,懺悔克責,改過遷善之謂也。有信心而被煩惱惡業所障窒,當以慚愧自‘惕’其‘中’而‘吉’。”⑤《周易禪解》卷二,《蕅益大師全集》(20),頁12595,12666。進而提倡“自訟之功”,宣導內省自我,改過自新,這跟通常易解將“訟”訓解爲“爭訟”引申爲“訴訟”明顯不同,將佛教的“懺悔”功夫融入了對《訟卦》的解讀,自成一家之説。智旭圓寂時,作《別衆偈》云:“生平過失深重,猶幸頗知內訟。渾身瑕玷如芒,猶幸不敢覆藏。藉此慚愧種子,方堪寄想樂邦。以兹真言苦語,兼欲告誡諸方:不必學他口中瀾翻五宗八教,且先學他一點樸樸實實心腸。”①喻謙《新續高僧傳四集》卷九,《高僧傳合集》,頁813上—中。智旭基於年輕時的毀佛經歷,站在職業僧人的角度,對一生過失克責懺悔,提出“內訟”一語,可見其戰戰兢兢、如履薄冰的心態。
“內訟”一詞當從孔子化用而來。《論語·公冶長》:“子曰:‘已矣乎,吾未見能見其過而內自訟者也。’”包咸注云:“訟,猶責也。言人有過,莫能自責。”②《論語注疏》卷五,十三經注疏本,頁2475中—下。朱熹《論語集注》云:“內自訟者,口不言而心自咎也。人有過而能自知者鮮矣,知過而能內自訟者爲尤鮮。能內自訟,則其悔悟深切而能改必矣。”③朱熹《四書章句集注》,北京,中華書局,1983年,頁83。可見“內訟”即“內自訟”之意,通俗而言即我們今日所言之“自我批評”,是一種發自內心的自我反省,對心底裏固有的邪見殘念進行不留餘地的剖析、攻擊和對治。因爲有了智旭《周易禪解》對《訟卦》的解釋,將其納入了心性說的範疇之內,構建起了《論語》“內自訟”匯通《訟卦》的橋樑。從這裏看出,智旭對《訟卦》的“禪解”實際上依然是典型的儒禪融會貫通的解釋路徑,這跟他早年雄厚的儒學學術修養密不可分。所以,智旭是一位“釋而儒者”,他對幾部儒家典籍的解讀,大約也是“欲托儒業以顯名”,④南朝宋沙門慧琳以才學著稱,被認爲是“托儒業以顯名”的“釋而儒者”,與智旭法師有共同點,此處借用以況之。程樹德《論語集釋》卷九《公冶長上》,北京,中華書局,2014 年,頁 403。這也是明代學術發展背景下的成果。
二 “師或輿屍”、“弟子輿尸”的解釋分歧
今本《周易·師卦》六三爻辭:“師或輿尸,凶。”象曰:“師或輿尸,大無功也。”①《周易正義》卷二,十三經注疏本,頁25下。這裏的“尸”究竟何解,是“尸主”之尸還是“屍體”之“屍”?字形關係到此卦的根本解讀路徑。《説文解字》對“尸”和“屍”有明確的字義字形的區分:“尸,陳也。象卧之行。凡尸之屬皆從尸。”“屍,終主。從尸從死。”②《說文解字》卷八,北京,中華書局影印,1963年,頁174上—下。“尸”若作“屍體”解,本當作“屍”,但因爲同音假借的關係,通行本古代文獻通常將“屍”也寫作“尸”,寫作“屍”比較少見。《史記·魯周公世家》:“魯人施伯曰:‘齊欲得管仲,非殺之也,將用之,用之則爲魯患。不如殺,以其屍與之。’莊公不聽,遂囚管仲與齊。”③《史記》卷三三,北京,中華書局,2013年,頁1843。這是“屍”字正用的例子。因此,《師卦》之“尸”究竟何指,蘊含什麽樣的文化背景,值得考察。
縱觀各家注,對六三爻的解釋有分歧。王弼注:“以陰處陽,以柔乘剛,進則無應,退無所守,以此用師,宜獲‘輿尸’之凶。”④王弼《周易注·上經》,頁49。認爲在形勢不利的情況下出兵打仗會遭遇敗績,載着屍體回師。孔穎達因襲了這個説法,朱熹的解釋則一脈相承:“輿尸,謂師徒撓敗,輿尸而歸也。”⑤朱熹《周易本義》卷一,北京,中華書局,2009年,頁63。程頤從卦象的角度將“輿尸”解釋爲“衆主”,也就是六三爻:“二(即九二)既以剛中之才爲上(即六五)信倚,必專其事,乃有成功,若或更使衆人主之,凶之道也。輿尸,衆主也。蓋指三也。以三居下之上,故發此義。軍旅之事,任不專一,覆敗必矣。”①程頤《周易程氏傳》,《二程集》,北京,中華書局,1981年,頁735。這與王弼、朱熹從用師的外部環境考察有所不同,程頤是從軍隊的內部指揮角度解讀的,認爲調兵遣將所任非人,指揮不當,必吃敗仗。這一解釋雖可通,但忽略了“輿尸”的字義,不能令人完全信服。清代朱駿聲進一步作了闡發:“輿,車也。一輿有七十五人,故輿人有衆多義。尸,主也。命不專一,則無功。任將不專,而衆主其事,如荀林父邲之敗,郭子儀相州之敗。”②朱駿聲《六十四卦經解》卷二《師卦》,《續修四庫全書》,29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頁 76。荀林父即荀首,春秋時期晉國中軍元帥,景公三年(前597)率軍與楚國在邲(今河南滎陽東北)決戰,因指揮不力,手下將領意見分歧、離心離德而大敗。唐乾元元年(758),郭子儀、李光弼等九節度使圍攻安史叛軍於相州(今河南安陽),唐肅宗不設主帥,諸將各自爲戰,次年兵敗,損失慘重。朱駿聲用這兩個典型的戰例闡釋了“師或輿尸”的意義:軍隊缺乏主帥作爲核心,令出多門,終將無功。朱氏所舉兩例非常有説服力,訓“尸”爲“主”也有小學依據,但認爲“一輿有七十五人,故輿人有衆多義”,則屬牽强附會。
清人惠士奇撰有《易説》六卷,《四庫全書總目提要》云:“是書雜釋卦爻,專宗漢學,以象爲主,然有意矯王弼以來空言説經之弊,故徵引極博,而不免稍失之雜。……釋‘弟子輿尸’引《左傳》‘彘子尸之’,以尸爲軍中元帥。”③《四庫全書總目》卷六《經部·易類六》,頁41下。惠士奇解《易》的路子跟朱駿聲是一致的,均遵從漢《易》家法,力圖校正王弼以來的“掃象”説經的弊病,所以從《師卦》爻象出發,將“尸”解釋爲“軍中主帥”。實則《四庫提要》的論述是欠確切的,惠士奇並沒有針對《師卦》六五爻中的“弟子輿尸”進行闡發,他所解讀的仍然是六三爻“師或輿尸”。其云:
六三“師或輿尸,凶。”《戰國策》曰:“寧爲雞尸,毋爲牛從。”然則爲尸者九二也,一陽爲尸,羣陰爲從,三體柔而志剛,不爲從而亦欲爲尸,故凶。《春秋》宣公十有二年,晉楚戰於邲。是時晉荀林父將中軍,中軍者,軍之元帥,所謂尸也。林父欲還,不欲戰,其佐彘子不從,故荀首曰:“此師殆哉!有帥而不從,彘子尸之,必有大咎。”尸之者,即六三之“輿尸”,故曰:“師或輿尸,大無功也。”輿尸者,師之進退,以輿爲主,凡帥師者,謂之帥,賦輿故曰“輿尸”。楚令尹南轅反斾,王用伍參之言,改轅而北,則師之進退在輿明矣。或訓“輿”爲衆,失之。然則輿人亦非衆歟?曰非也!一輿有七十五人,故曰輿人,人三爲衆,豈輿之謂哉!訓詁之學莫精於漢,至後世而益亂矣,孰能正之。①惠士奇《惠氏易説》卷一,文淵閣四庫全書本,47册,頁686上。
惠士奇從文獻資料、《師卦》爻象和歷史事件三個角度提供了充足的證據,論證了尸就是“軍中主帥”之義,將着眼點放在了六三爻,言其作爲軍中副佐,蠢蠢欲動,不服主帥調遣,擅自出戰,終獲凶咎。惠士奇還批評了認爲一車有七十五人即爲“衆”的錯誤觀點,指出三人即爲“衆”,與輿人毫無關係,所以輿是指車輿,不是輿人,即《周禮》中所説的“車人”。②《周禮注疏》卷四二,十三經注疏本,頁934上—中。又,惠士奇(1671—1741)早於朱駿聲(1788—1858)百餘年,故其所批評的應爲當時普遍觀點。惠士奇在引文中提及的魯宣公十二年(即晉景公三年,前597)晉楚邲之戰,《左傳》是這樣記載的:
知莊子曰:“此師殆哉!《周易》有之,在《師》棪之《臨》棽,曰:‘師出以律,否臧,凶。’執事順成爲臧,逆爲否。衆散爲弱,川壅爲澤。有律以如己也,故曰律。否臧,且律竭也。盈而以竭,夭且不整,所以凶也。不行之謂《臨》,有帥而不從,臨孰甚焉?此之謂矣。果遇,必敗,彘子尸之,雖免而歸,必有大咎。”①楊伯峻《春秋左傳注》(修訂本),北京,中華書局,2009年,頁726—727。
知莊子即上文提到的荀林父、荀首。從引文看,知莊子對《周易·師卦》和《臨卦》非常熟悉,而且他親自指揮的這場戰爭又成了後世解《易》諸家的有力佐證,不禁使人驚嘆歷史的巧合。知莊子對彘子擅自用兵,不聽從主帥號令的後果作出了精準的預測,而預測的依據正是《師卦》和《臨卦》。至此,我們似乎可以得出結論,訓釋“尸”爲軍中主帥,已經有了充足的文獻和史事依據,結論是堅强有力的。由此六五爻辭“長子帥師,弟子輿尸,貞凶”也能得到合理的闡釋。
但王弼一脈的注釋是否説服力不足?惠士奇、朱駿聲的解釋一定準確嗎?雖然惠士奇等列舉了大量論據證明了“尸”爲“主”、爲軍中主帥之義,但對“輿”的解釋始終缺乏邏輯,不符合通常的古漢語語法習慣,爲什麽軍中指揮權旁落就可以稱爲“輿尸”?這在現有文獻中缺乏案例支持。唐李鼎祚《周易集解》引何晏曰:“師者,軍旅之名,故《周禮》云‘二千五百人爲師’也。”②《周易集解》卷三,文淵閣四庫全書本,7册,頁645上。何晏之説給我們解讀《師卦》提供了啓發,即從軍禮的角度解讀此卦,進一步考察所謂的“輿尸”,當爲一重要思路。
據《周禮·春官·大宗伯》記載,古代天子、諸侯施行的軍禮有“大師之禮”、“大均之禮”、“大田之禮”、“大役之禮”、“大封之禮”。其中大師之禮指天子和諸侯國“出征之法”,國君御駕親征,威儀盛大,是彰顯軍事實力、動員民衆的重要禮儀,故《周禮》云:“大師之禮,用衆也。”大田之禮,指諸侯每年都要參加四時田獵,分別稱爲春蒐、夏苗、秋獮、冬狩,主要目的是檢閱戰車輿士兵的數量、戰力,維持常規的軍事訓練。故《周禮》云:“大田之禮,簡衆也。”鄭玄注:“古者因田習兵,閱其車徒之數。”孔穎達疏云:“閱其車徒者,田獵之時有車徒旗鼓甲兵之事,故云閱其車徒也。”①《周禮注疏》卷一八,十三經注疏本,頁760上,中。可見軍禮是在非戰爭時期檢閱指揮體系,訓練士兵,維持軍隊戰鬥力的重要儀式。《師卦》六五爻辭:“田有禽,利執言,無咎。長子帥師,弟子輿尸,貞凶。”②《周易正義》卷二,十三經注疏本,頁25下。“田有禽”注家一般均解作“田獵”,也有注家認爲是“假言田獵”,比喻真實的戰爭。③李道平《周易集解纂疏》卷二,北京,中華書局,1994年,頁135。如果結合《周禮》關於“大田之禮”的記載和描述,我們可以從軍禮的角度對此作出合理的解釋,認爲《師卦》描述的就是軍禮中的大師之禮和大田之禮。
“尸”,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本《周易》作,④馬承源主編《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三),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頁19,146。馬王堆帛書《周易》本作。⑤裘錫圭主編《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3),北京,中華書局,2004年,頁26。帛書本尸從“示”。《説文解字·示部》:“示,天垂象,見吉凶,所以示人也。从上,三垂日月星也,觀乎天文,以察時變。示,神事也。凡示之屬皆从示。”⑥《說文解字》卷一,頁7下。所以帛書本尸的本義當爲“尸主”。《山海經·大荒西經》成湯伐夏桀,克之,斬夏耕,“有人無首,操戈盾立,名曰夏耕之尸”。⑦袁珂《山海經校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頁411。在《師卦》引申指普通的軍中主帥,亦可通。竹書本“尸”從“歹”,“歹”的甲骨文字形像有裂縫的殘骨,《説文解字·歺部》:“歺,骨之殘也。從半冎。”段注:“冎,剔人肉置其骨也,半冎則骨殘矣。”①《說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1988年,頁161下。《玉篇 · 歹部》:“一曰歹辟也。”②《玉篇》,北京,中華書局影印,1987年,頁57下。可見,竹書本“尸”從“歹”,當指在軍禮中受到創傷的主帥。軍禮本爲禮儀性的軍事活動,爲什麽會出現主帥受傷的情形?這是因爲弟子(六三、六四等)在軍禮中犯上“奪帥”,造成主帥受傷,故云凶咎、貞凶。
正因爲有了出土簡帛文獻,爲我們打破漢易和宋易固有的解易路徑提供了多樣的選擇,結合出土文獻可以作出新的闡釋。
三 “裒多益寡”與唐宋《謙卦》義的轉變
《周易·謙卦》卦象,艮下坤上,艮者山,坤者地,象曰:“地中有山,謙。君子以裒多益寡,稱物平施。”孔穎達疏云:“此謙卦之象,以山爲主,是於山爲謙,於地爲不謙。應言‘山在地中’,今乃云‘地中有山’者,意取多之與少皆得其益,似地中有山以包取其物以與於人,故變其文也。”③《周易正義》卷二,頁31上。所以就謙卦而言,六爻皆吉,在六十四卦裏是比較少見的,也是象傳、彖傳的基本精神。
卦辭言:“謙亨,君子有終。”孔穎達疏解謙卦,就卦辭爲何止言“亨”而不言“元與利貞及吉者”發表了長篇大論,認爲“元是物首也,利貞是幹正也,於人既爲謙退,何可爲之首也!以謙下人,何以幹正於物!故不云元與利貞也。謙必獲吉,其吉可知,故不言之。況《易經》之體,有吉理可知而不言吉者,即此謙卦之由。”④《周易正義》卷二,頁30下。在孔穎達看來,正因爲此卦是“謙卦”,謙德至美至善,依此行事,不出頭,不爲首,謙虛待人,無競無爭,必獲亨通,終獲其吉自不待言。所以在謙卦,卦辭僅言“亨”而不言“吉”、“元”、“利貞”等。由此我們得出一個信息,謙卦六爻皆吉,或者説六爻都被解讀爲“吉”,正是因爲這一卦是謙卦所致。換言之,因爲是謙卦,所以卦爻辭前所未有的一體吉祥。有意思的是王弼對謙卦卦辭沒有説解,反倒是孔穎達《正義》進行了大篇發揮。王弼生活的魏晉時期,是個講求個性張揚的時代,士族以言行舉止卓爾不羣相標榜,競相誇尚,那些個性獨立、舉止特異、言語不同凡響的士族大夫往往是被爭相贊美和模仿學習的對象,流俗所及,士庶蔚然成風。但歷史發展至有唐一代,儒學重獲正統地位,儒教所標舉的傳統倫理道德規範逐漸成爲文人士大夫的行事規則,謙德也回歸本位,重新成爲社會普遍認可的美德。所以孔穎達疏解謙卦對此大加發揮,也是學術思想發展的必然需求。
《謙》卦象傳曰:“君子以裒多益寡,稱物平施。”解讀分歧主要在對“裒”和“平施”的解釋上,而對“裒”的解釋又直接影響對“平施”的解釋。綜而觀之,唐以前注疏以爲,“裒”乃“聚”之義,因而“裒多益寡”就是“聚多益寡”,孔穎達根據王弼意解釋爲“多者得謙,物更裒聚,彌益多也”,也就是卦辭《彖傳》所説的“謙尊而光”也;“益寡者,謂寡者得謙而更進益”,也即《彖傳》所言“卑而不可逾”也。與此對應,“稱物平施”就是“稱此物之多少均平而施”,根據謙德的大小,獲得相應的福德,先多者得施,先寡者亦得施,這就是“公平”。這種觀點也見載於唐代李鼎祚《周易集解》引侯果的解釋中。①《周易集解》,頁669上。但自宋儒始,特別是自程朱而下,普遍解釋“裒”爲“取”,“裒多益寡”就是“取多益寡”。程頤説,君子觀《謙》之象,“見抑高舉下、損過益不及之義;以施於事,則裒取多者,增益寡者,稱物之多寡以均其施與,使得其平也”。①程頤《周易程氏傳》卷二,《二程集》,頁774—775。朱熹也認爲是權衡物宜,“損高增卑以趣於平”。②朱熹《周易本義》卷一,頁85。《南宋初刻本周易注疏》“裒”本作“褎”,後被陸游之子陸子遹朱筆標圈改之爲“裒”,歷經宋元遞修,“褎”字被改爲“裒”。③郭彧匯校《南宋初刻本周易注疏》卷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頁195。所以清本《周易》,“裒”有被直接寫作“捊”者,④如文淵閣四庫本惠棟《周易述》卷一二《象上傳》即作“地中有山,嗛。君子以捊多益寡,稱物平施”,52册,頁129下。取“捊取”之義的意圖非常明顯。“褎”有兩義,一是“袖”的本字,二是“枝葉長也”,⑤《毛詩正義》卷一七之《大雅·生民》鄭玄箋,十三經注疏本,頁530下。引而伸之都有“聚”、“多”的意思,這個詞義完全契合王弼注和孔穎達疏的基本精神,很顯然陸子遹不認可王弼和孔穎達的釋義,徑改“褎”爲“裒”,以與程朱思想同爲一脈。也有觀點認爲,“褎”、“裒”可能是形近而訛,此説不無可能,但需要版本依據作爲支撑。《南宋初刻本周易注疏》是我們今天能見到的最早的刻本,其祖本爲宋兩浙東路茶鹽司刻本,可見自北宋以降至陸子遹圈改前,“褎”是正體字,故而應當充分重視,不能視爲形訛了之。這反映了唐宋變革時期均平觀念的轉變。從義理上講,王弼、孔穎達直接繼承了孔子關於貧富、公平的論述。《論語·季氏》云:“丘也聞有國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貧而患不安。”⑥劉寶楠《論語正義》卷一六,北京,中華書局,1990年,頁649。在孔子看來,治國理政者不必擔心人民財物的多寡和貧富,而應該擔心國家政理不均平、民衆不安定;只有在均平而民安的情況下,人民纔能獲得同等發展機遇,不至於出現大差距的貧富多寡問題。儘管對孔子這段話的認識有爭議,比如俞樾、楊伯峻提出的“錯簡”説,還有將“寡”解釋爲人口多寡的問題,但我們以爲“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貧而患不安”應該互文説解,這裏不是指人口而是指財物問題。孔子的主張不同於宋儒“取多益寡”,而是主張在既有情勢下均平給予“多者”和“寡者”以同等機遇,如此則“多”與“寡”具備轉換的可能,寡者轉多,多者益多,兩善之舉,這是務實的公平理念。以程朱爲代表的宋儒所持的“裒多益寡”的平均主義理念,也有一定的思想淵源,如《老子》七十七章云:“天之道,其猶張弓與!高者抑之,下者舉之;有餘者損之,不足者補之。天之道,損有餘而補不足。”①樓宇烈《老子道德經注校釋》第七十七章,北京,中華書局,2008年,頁186;又見高明《帛書老子校注》,北京,中華書局,1996年,頁186。老子這種“損有餘而補不足”和程朱“裒多益寡”的觀念完全一致,只不過老子認爲只有“天道”纔能實現這一點,他對“人道”實現公平的可能性持否定態度,這點跟程朱的理想是不同的。這反映了唐宋更替期關於“公平”觀念的轉變,是唐前大儒和宋代大儒思想的分歧的重要反映。
《訟卦》、《師卦》和《謙卦》僅是《周易》六十四卦中的三卦,本文分別從解讀“自訟”、“內訟”、“弟子輿尸”、“師或輿屍”以及“裒多益寡”等幾個詞義入手,在前人解釋的基礎上,或對現有文獻再挖掘、再闡釋,或利用出土文獻相互參證,尋求一種新的解釋路徑,同時也揭示魏晉至唐、唐至宋,宋至明清時期,易學解釋路徑的變遷,與各時代學術思想變遷的關係。學術思想的變遷,勢必影響《周易》的闡釋體系,融入時代因素。反過來講,對《周易》采取符合時代學術思想的闡釋,也是集中展現自家學術理念的重要方式。《四庫全書總目》易類敍言:“易道廣大,無所不包,旁及天文、地理、樂律、兵法、韻學、算術,以逮方外之爐火,皆可援易以爲説,而好異者又援以入易,故易説愈繁。”①《四庫全書總目》卷一,頁1中。然而,“易道廣大”還體現在其隨時代演進而不斷豐富內涵的過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