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企业女工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017-01-29王树梅
王树梅
大同煤矿集团朔州朔煤王坪煤电公司工会,山西 朔州 038300
新时期企业女工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王树梅
大同煤矿集团朔州朔煤王坪煤电公司工会,山西 朔州 038300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人们特别是女性对工作观念的不断转变,女性不再是只会相夫教子的附属品,而是走在时代前沿的新女性。她们改变着人们对传统女性的看法,她们参加工作,在企业工作中大放异彩,成为企业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在工作的同时,她们的权益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侵害。女职工在维权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学者对女职工的关注和研究也越来越多,而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企业女职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也暴露了出来,引发了一系列的探讨。
女职工;合法权益;孕妇工伤;法律保护
一、关于女职工对《劳动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了解状况
在法治中国的大潮流下,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学习法律,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新时期的企业女职工,懂得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显得尤为重要。然而,在全国总工会女工部发布的对全国女职工对法律了解状况的调查结果中显示,各类所有制单位的女职工对法律法规的了解、掌握程度不尽相同。有数据表明,外商投资企业单位女职工知道《妇女权益保障法》、《工会法》、《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5门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的比例最高,而集体企业中的女职工平均对法律法规知道的比例和对每一个具体法律法规知道比例均低于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私营、个体企业。这些调查结果表明,女职工对法律的知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对法律的普及。外商投资的企业,对法律会比较看重,因此对法律重要性的宣传普及会更加频繁,因此,女职工对法律的了解会更多。反观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因其一切以利益为重,在不少地方存在压榨女员工的行为,必定不会向女职工普及《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因此,向女职工普及法律法规成为了亟待进行的工作。在普及过程中,还要着重注意对不同年龄段的女职工以及对不同文化程度的女职工进行普及。
二、关于女职工享受劳动保护待遇的状况
在国有、集体、外商投资和个体私营4种不同经济类型的企业中,女职工受到的劳动待遇差别很大。有数据显示,在私营企业工作的女职工所享受的劳动保护待遇最差,然后是集体企业中的女职工。在某劳动行政部门对该县52家私营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情况进行全面执法检查时发现,这些私营企业在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存在很多问题。如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存在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夜班劳动和延长工作时间、女职工产假没有保证、降低“三期”内女职工基本工资、随意解除“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等现象[1]。而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观方面,是大部分乡镇企业的领导缺乏法律意识,不能正确认识妇女生养子女的重要作用,反而将女职工的“三期”看做是企业的包袱,不注重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客观方面,我国的大部分乡镇企业的发展程度低,文化普及率低,从业人员素质低,这样就造成了女职工的权益不断受到侵害的局面。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要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劳动法》等法律的宣传,加强乡镇企业对女职工的保护意识,同时,妇联组织、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对女职工合法的劳动权益的保护作用,并以有效的形式增强私营企业的女职工自我保护的意识。最后,有关部门要对那些在女职工保护方面存在着问题的企业予以纠正,对损害女职工合法利益的企业予以严惩,只有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她们的权益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三、关于女职工在工作中遇到的性别歧视问题
在当今社会,性别歧视似乎已经成为历史,女性与男性在很多工作岗位上拥有平等的待遇,而且,在我国许多有关劳动与妇女的相关法规中,女性还受到了特殊照顾。然而,在这种看似平等的外表下,隐藏着一个极大的疏漏,即孕妇工伤问题。在传统的工伤概念中,工伤是一种工作风险,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而在《工伤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但是,这种工伤范围的认定,仅仅包括本单位的职工在实行与本单位工作相关的工作过程中造成的伤害。而孕妇腹中的胎儿,在这种情况下,并不属于单位职工,其随母体所受到的伤害,单位往往不会承担责任。这就造成许多在工作中因为工伤而受伤的胎儿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法律忽视了这一方面,在医学上看来,怀孕妇女与胎儿其实是一个整体,其因工伤受到的伤害,具有复合性,胎儿因其脆弱性,极易受到外界的伤害,其在母体时期受到的伤害如若不予以解决,则其出生后的民事权利必定得不到很好的保护。这是性别歧视下,由平等表面掩盖着的一种非差别的待遇,是一种忽略,会造成一种表面平等,而妇女的实际合法利益受损的事实。而更为可怕的是,孕妇工伤问题是大多数企业女职工都可能出现的问题,法律却没有相关条文予以解决。其原因是在我国,法律的客观中性面目往往会掩盖法律的男性权利特征,而在漫长的法律构建中,多数地方都是以男性的经验为基础,为女性着想的少之又少,造成女性在法律方面话语权的长期缺失,即使在很多领域,越来越多的女性角色开始出现,也并没有改变这一局面。这一缺陷,即使在《妇女权益保护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劳动法》中均没有被考虑到。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必须打破法律的男性标准。男性标准本来是一种歧视,以男性标准作为衡量歧视的尺度,更不能获得性别平等。不论追求的妇女解救方法是同一性还是差异性,运用男性标准只会加强并保持以等级和性别为基础的社会体系,这种社会体系把女性保持在“圈外和底层”。
四、结语
政府对现代企业的劳动用工制度以及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仍在继续,而对于企业女职工的劳动保护问题的解决也在不断深化。我们要抓住改革的浪潮,关注乡镇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国有企业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进程,推动女职工的就业、生育、保险制度的改革,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让女职工能真正地享受国家、法制进步的成果。
[1]王玉信.当前私营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亟待改善[J].劳动保障世界,2003.9.
[2]郭慧敏,段燕华,高涛.“孕妇工伤胎儿受损”的个案分析——兼论工伤法中的性别盲点及性别歧视[J].2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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