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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人物人格利益的法律保护

2017-01-29

山西青年 2017年24期
关键词:人格权人格利益

付 慧

山西财经大学,山西 太原 030006

历史人物人格利益的法律保护

付 慧*

山西财经大学,山西 太原 030006

近年来,侵害历史人物肖像、名誉的纠纷频发,如何从法律层面维护历史人物人格利益,树立正确的社会历史观,成为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的问题。历史人物人格利益基本理论,历史人物人格利益法律保护都尚未明确,在借鉴我国已有的关于保护死者人格利益的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保护制度在商品经济下已成为刻不容缓的问题。

商品经济;人格利益;公益诉讼

一、历史人物人格利益概述

(一)历史人物的界定

对历史人物的定义学者有不同看法,我所指的历史人物是有重大影响的人,普通民众的人格利益保护是不现实的。再者,由于本文旨在通过保护历史人物人格利益使民族精神更好传承,所以并不涉及国外历史人物。

(二)历史人物人格利益的性质

对于历史人物人格利益的性质学界还存在争议:

第一,权利保护说。该观点主张人身权在自然人死亡以后可以延伸保护,认为死者依然是人格权的主体,还有学者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形式主体”的概念,认为死者可以作为形式主体而独立存在,继续享有权利。①这与我国的民事主体的基本规定显然不符。

第二,近亲属利益保护说。这种观点主张自然人死亡后不再享有人身权。保护死者的利益实际上是对死者近亲属的利益进行保护。②然而绝大多数历史人物的近亲属们也早已逝世,历史人物的人格利益失去了值得法律保护的基础。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没有考虑到历史人物人格利益转化为社会利益的问题。

第三,法益保护说。这种观点主张法律所保护的死者的人格利益是法益,实际上保护的是社会利益而不是私人利益。③笔者认为该观点的提出有重要意义。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社会这个概念在我国也逐步提出,这样一来,民法就不单单是保护个人权益的法,还逐渐担负起来了协调、保护社会利益的责任。在此基础上杨立新又提出了人身权延伸法律保护理论。因此,历史人物人格利益便是其人身权利在死后的延伸,并且很大程度上转化成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笔者认为人身权延伸法律保护理论为历史人物人格利益提供了理论依据,阐明历史人物人格利益法律保护的基本问题。

(三)历史人物人格利益的价值分析

之所以保护历史人物人格利益,主要由于历史人物人格利益具有价值。这种价值首先表现为精神利益的价值。历史人物的品质、精神早已融入到了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当中,所以说历史人物人格利益既是社会利益,又是国家利益,更是民族利益。这种价值还具有经济利益的价值。商品经济中,精神利益会转化为财产利益。由于历史人物有极大的影响力,利用到商业领域,就可以转化成为财产利益。因此对历史人物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既是对其精神利益的保护,也是对其经济利益的保护。

二、我国历史人物人格利益法律保护制度的构建

对历史人物人格利益进行法律保护绝非是用法律来限制公众的言论自由。历史上确有争议的人物,只要不是恶意侮辱、诋毁,法律确实不必过多介入。但近来出现的抹黑岳飞、郑成功等民族英雄,攻击、诋毁狼牙山五壮士革命先烈的诸多事件,用法律对历史人物人格利益的保护则是必要的。

(一)明确历史人物人格利益的保护范围及期限

首先应当明确保护范围。依据现有法律应当保护历史人物的姓名、肖像、名誉、隐私及遗体、遗骨等人格利益。

其次,对历史人物人格利益的保护不应当限制期限。如果限制期限,期限过后,便不能再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这会导致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受损,也伤害人民情感。

(二)解决有关历史人物人格利益的具体问题

历史人物人格利益涉及到的问题较为复杂、繁多,想要对历史人物人格利益进行有效的法律保护,就必须要将问题系统地具体、细化。

第一,历史人物人格利益是国家的“遗产”,属于国家和公众所有。任何人损害、侵犯历史人物的人格利益,都是对国家和公众利益的侵害,国家有权指定专门的机关起诉,追究侵权者的侵权责任。

第二,为了国家和公共利益,可以直接使用历史人物的姓名和肖像等人格利益的客体,这并不侵犯其近亲属及后代的权利。例如使用历史人物的姓名和肖像等人格利益创办学校、纪念馆、创设慈善组织、拍摄公益广告或是发行邮票、纪念币等行为,这都属于为公共利益而使用。

第三,对历史人物人格利益客体不宜申请注册商标,否则会造成排他性的独占,这既不利于法律保护,也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还有就是也不宜将历史人物人格利益客体进行娱乐、服务性质的商业开发,这样会有损历史人物的公信力。

第四,进行商业开发、利用须经其近亲属允许,其近亲属也可从中获得财产利益。若没有近亲属,便可以直接利用。不过,商业使用不得违反善良风俗,不得有损民族情感,不得有损历史人物的形象。

(三)保障诉讼救济的途径

一般其近亲属可以在历史人物人格利益受到侵害时提起诉讼,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若没有近亲属时,历史人物人格因素则成为公共资源。理论上任何人都可对侵权人提起诉讼,但现实中不免造成司法混乱,所以法律可以规定由历史人物的后代作为公众代表提起诉讼,只是侵权人的损害赔偿是对全体公众的赔偿,应当上缴国库或用作公益事业。

与此同时法律还应当增加公益诉讼的救济途径,指定检察院作为专门机关在历史人物人格利益受到侵害时起诉,追究侵权者的侵权责任。

[注释]

①佟柔.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98.

②魏振瀛.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54.

③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445.

[1]杨立新.人身权法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2]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3]王利明,杨立新.人格权与新闻侵权[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0.

[4]杨仁寿.法学方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

[5]杨立新,林旭霞.论人格标识商品化全及其民法保护[J].福建师范大学学报,2006(1).

[6]齐晓丹.论公众人物的人格权商品化[J].法律适用,2015(4).

付慧(1993-),女,汉族,山西榆次人,山西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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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006-0049-(2017)24-0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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