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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污点证人及其豁免制度

2017-01-29

法制博览 2017年32期
关键词:行贿人污点证言

杨 卉

西南交通大学,四川 成都 610031

论污点证人及其豁免制度

杨 卉

西南交通大学,四川 成都 610031

污点证人及其豁免制度在有组织的刑事犯罪、毒品犯罪等严重犯罪案件中,对于案件的破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打击与遏制了此类犯罪行为。但我国还没有确立此制度,本文试图对此制度进行简单的探讨。

污点证人;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司法公信力

一、概述

污点证人这一概念,源于域外法律制度。是指适用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同案或非同案共犯,或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人,经检察机关或法院确定对其进行罪行豁免或使用证据豁免,使其身份转化为对法庭作证的证人。

与“污点证人”相伴而生的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是指污点证人为获取司法豁免,经检控机关事先同意,向检控机关提供重要证言,司法机关在其作证后豁免全部或部分罪行的一项司法制度。①纵观世界各国的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按照豁免类型可分为证据使用豁免、罪行豁免以及混合模式三种。所谓证据使用豁免是指污点证人在向司法机关提供证言以后,司法机关便不得在使用此证言以及根据此证言所获得的证据,在此后的诉讼中反对该污点证人。所谓罪行豁免则是指污点证人在向司法机关提供证言后,司法机关便不能再对该证言所涉及到的犯罪行为进行诉讼。混合模式,顾名思义是指兼有前两种豁免模式的要求,但是在运用中有主次区分。

二、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在我国的现状

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污点证人刑事豁免权的相关制度,但有类似规定——立功制度以及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立功制度在《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中明确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我国立法层面上并未规定污点证人豁免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对污点证人进行豁免的司法行为。比如在贿赂犯罪中司法机关为了获取行贿人的供述,承诺在行贿人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对受贿人进行指证,帮助司法机关在案件中有所突破的,将会采取对行贿人不立案侦查或者立案后不起诉的做法等。类似的案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件就是重庆綦江洪桥垮塌案,破获案件所运用的做法就是对行贿人采取豁免。实践中的这些司法行为,实际上是对污点证人所拥有的不得被强迫自认其罪权利的尊重,以及对于法律规则缺位下的一种无奈之举。因此,我国有必要确立污点证人豁免制度。

三、污点证人——刑事豁免制度确立的必要

(一)建立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已经具有制度前提

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产生的法理基础是“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而这也是我国现今业已确定了的一项刑事司法原则,即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确认了“任何人不得被强迫证实自己犯罪”原则,可以说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法理基础保障已经在法律制度中有所规定。而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也在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得到了加强,法院有权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从另一方面来说,污点证人作证的实效性一定程度上也得到了法律的保障。

(二)提高司法公信力

由于我国在长时间的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都采用了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相关做法,因此难免出现同案犯不同案追究的情况,容易使公众对于裁判产生质疑,可能存在幕后交易的质疑也在所难免。长此以往,我国的司法公信力将大大地受到破坏,不利于我国的法制建设。但是,若将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摆上台面,使公众都能看得见,那么将很大程度的避免污点证人豁免制度作为一种司法交易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三)司法现实有着迫切的需要

正如前述所说,在目前的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对于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大量采用,可以看出我国的司法现实需要此制度。一方面,我国新的法制条件下反腐败以及打击其他严重的刑事犯罪对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需要日益高涨。另一方面,现实需要很迫切,而法律中却恰恰没有这个规定,那么就会出现一个明显的问题,即有这样的做法却没有相关的制度规范与法律的监督,无规范无监督则容易出现司法腐败,从而造成更大的不公。那么,确立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就有利于对于司法部门的相关司法行为进行规范与监督,避免司法腐败的出现,使得污点证人豁免制度走上制度化、法制化的道路,并且有助于我国对于贪污贿赂犯罪、团伙犯罪、毒品犯罪或黑社会组织犯罪的遏制与打击,从而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

[注释]

①黄树标.论我国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之创设[J].前沿,2013(7):69.

[1]黄树标.论我国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之创设[J].前沿,2013.

[2]周奋,杨新亮.论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构建[J].法制与社会,2009.

[3]张春霞.论污点证人之豁免[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

D925.2

A

2095-4379-(2017)32-0207-01

杨卉(1992-),女,汉族,天津人,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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