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改革过程中加强党建工作研究
2017-01-29康春利
康春利
铁岭县人民检察院,辽宁 铁岭 112000
检察改革过程中加强党建工作研究
康春利
铁岭县人民检察院,辽宁 铁岭 112000
党建工作是党中央各项工作要求能够有效落实的重要保障。在十八大成功召开以来,各地方各级单位都在积极探索党建工作的新途径。在检察改革的新形势下,检察机构党建工作面临着许多的问题。本文则以检察改革为背景,深入分析了检察机构党建工作开展的新途径。
检察改革;党建工作;检察机构
党建工作只有紧紧围绕检察改革的核心,立足于检察工作的重点,体现出检察机关的职责,才能为检察机关各方面职能的履行起到充分保障,使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出服务为民的作用。作为检察机关,在检察改革的时代中,更应当抓好本单位的党建工作,分析了解党建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积极采取措施改进党建工作的方式、创新党建工作内容,使基层党建工作能够与检察院工作、群众紧密相连,党建成效才能得以体现。
一、检察改革中党建工作的重要性
任何事情只有认识到它的重要性和比较性,才能增强人们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才能督促人们投入更多精力和时间在这些事情上,党建工作也不例外。党建工作对于检察院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检察机关工作性质决定要加强党建
检察机关是我国重要的监督机关,主要监督国家法律的运行情况、各项行政活动是否有违法律准则。在共产党的领导下,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责,维护人民的利益,维护司法公正。要保证共产党对检察院的领导,就应当加强党建工作,提高党建成效。
(二)党建工作有助于检察院职能的实现
检察院要想充分发挥出维护法律正义,加强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能,就必须要加强思想建设,运用先进思想指导各项工作的开展。如果离开了党组织建设和思想教育,检察机关的职能也就无从发挥。
(三)党建工作是维护检察院形象的重要途径
检察院是维护国家公平正义的重要机构,是依法治国工作顺利开展的核心组织,因此检察院应当注重自己形象建设,关注检察工作的每个细节。党建工作为检察院提供了先进的理论指导,为检察院日常工作指明方向,是维护检察院形象的重要保障。
二、检察改革中党建工作的途径
(一)更新理念,明确党建工作地位
检察院党建工作是共产党建设的重要组成,是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保障。习总书记曾在多次会议上都强调:党建工作面临着许多艰巨的任务,党建工作的核心在于加强党建队伍建设、加强以服务为中心的工作理念,促进各部分业务的顺利完成。在检察改革的大背景下,检察院的党建工作更应当立足于政治发展的大格局,提高对党建工作的认识,改变传统的党建观念。将党建工作作为单位的本职工作,将不抓党建视为失职的表现,以此来提高党建成效。
(二)认清形势,把握党建工作大局
在十八大召开以来,党中央也在积极探寻各种管党治党的方法,在管理理念、组织建设、环境建设等各个方面都提出了新思路,创新了传统的管党治党方式。首先在认识上,进一步明确了党建工作在党组织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加强了各级单位党组织对党建工作的认识;其次在党员作风上,积极推行“三严三实”“除四风”的理念,对党组织内部出现的党性不强,或者偏离党组织领导的人员应当严格教育,必要时开除党籍;再者,在完善了党纪党规建设,运用健全的法律制度来约束党员干部,督促党员干部遵纪守法;最后在监督环节,充分调动了群众监督党组织工作的积极性,在群众密切监督下,许多党员干部的腐败作风暴露无遗,党组织内部不断进化。
检察机构在检察改革的新时期,也需要认清以上四种党建改革的新形式,明确当下党建工作的新任务和新要求,积极按照党建工作的新方向做好本职工作。
(三)理清思路,推动党建工作进步
虽然很多检察院党建工作在近几年取得一定成效,但是仔细分析仍有许多薄弱的环节需要改进和提升,比如党员干部责任未有效落实、党建机制与时代发展不吻合等等,针对这些问题,检察机构应当理清党建的思路,创新党建工作新方式。
首先落实党建工作的责任主体。党组书记是党建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起到带头示范的作用,监督党组成员各项工作的开展。在党建工作进行过程中,能够积极查找本组织党建工作的不足并整改,使各项党建任务都能圆满完成。
其次完善制度建设。制度是党建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党员应将制度学习作为终身学习任务,深入了解党章党纪内容,熟知党中央最新文件的精神,将习总书记的系列讲话固化为具体的规章制度,来约束和监督自己的一言一行。检察机构是国家执法机关,只有将执法机关限制在制度的笼子里,才能保证执法工作的公平性。
三、结语
综上所述,检察改革是项系统庞大复杂的工程,这项工程任务量检具,检察改革工作的不断推进必须依赖于党建工作的扶持,而党建工作的顺利开展也必须借助检察改革的帮助,这样才能使检察院不断查找到自己党建工作面临的不足和障碍,提高党建成效,更新党员同志的思想政治观念,在单位内部营造出积极向上的党建氛围,促进检察机构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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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6.3;D267
A
2095-4379-(2017)32-0160-01
康春利(1968-),辽宁铁岭人,任职于铁岭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