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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依法治理的困境与对策研究

2017-01-29

法制博览 2017年32期
关键词:法治化纠纷民众

谢 婧

中共重庆市南岸区委党校,重庆 404100

基层依法治理的困境与对策研究

谢 婧

中共重庆市南岸区委党校,重庆 404100

法治讲究依法依规的有序治理,而基层治理因受制于历史、地理、文化、传统等诸多因素影响而差异巨大,如何在依法治理与传统治理的差异中找到可供遵循的法治路径,是当前基层依法治理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治理;法治;纠纷解决;机制

一、当前基层社会依法治理存在的问题

基层群众的法治意识在逐步提升,民众的社会安全感和满意度也在增加,但基层治理与法治化建设的目标仍存在较大距离。

(一)法治意识未能扎根

一是“信访”不“信法”。法律权威未能在基层确立,人民群众在面临纠纷时,常常选择绕开诉讼途径而另寻他法,例如,通过群访、闹事等方式来试图解决问题,“多闹多得、小闹晓小得、不闹不得”的思想还大量存在。二是法治宣传流于形式。基层法治宣传还停留在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制定口号等形式化的宣传,对于深入基层为群众讲解法律进而让群众理解法律的少之又少,法律宣传和教育未能起到应有的效果。

(二)基层民主自治有待加强

一是民主自治意识有待增强。居民自治意识和责任意识不高,面对一些不涉及涉自身切身利益的社会事务,存在“等”政府出面来管的惰性思想,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民主意识和承担社会治理事务的责任意识较弱。二是基层自治机制有待完善。政府和自治组织的职能分工、权力界限、责任范围存在交叉和混淆,村、社区承担过多的行政事务而不能发挥自生自治功能。

(三)民众利益表达机制不完善

一是诉求表达机制不畅通。基层民众遇到问题后,倾向于向村、居委会反映或者向基层干部反应,又因自治组织职权限制不能及时解决,大多数人会选择上访的形式,进而导致民众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常常面临紧张。二是纠纷解决机制不够健全。基层矛盾纠纷杂而多、细而乱,走访调研发现,大多数的村、社区都成立了类似于民间调解委员会的自治组织来调处纠纷,但因人员配备、机构组成、工作流程缺乏规范性和长效性致使纠纷解决实效不明显。

二、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思路与对策

当前,面对严峻而复杂的基层社会治理形式,基层治理法治化的核心还在于“治”,即通过运用以法律为主体的多元化治理手段来实现基层社会的科学、有序、常态化治理。

(一)加强法治宣传,培养基层民众的法治意识

只有让基层群众熟知和理解法律的规定和精神,才能潜移默化的影响他们的日常行为,进而培养法治的意识。因此,运用正确方法、遵循一定的规律对基层民众进行法治宣传和教育就是尤为重要的一步。

1.加强法治宣传,让民众接触法律

村、居干部应当带头学习法律、培育法治思维,深入群众、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使法律真正走进基层,贴近基层,在通过文艺演出、电视、广播、报刊等传统媒介开展法治宣传和教育的同时,借助新媒体时代的微信、微博、网站等平台,通过现场直播、平台展示、网络竞答、大数据分析等提高法律宣传的精准度和扩大法治宣传的覆盖面,使法治宣传走进民生、切近生活,提高民众参与普法的积极性。

2.强化法律服务,让民众信任法律

培养法治意识的关键是让民众切身感受到法治的益处。扩大法律援助和咨询的辐射面,充分发挥和调动法律专业人士的参与社会治理的作用,例如,开展律师进社区、法官进社区活动,并形成常态化机制。建立和完善基层包括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等司法服务机构覆盖面,加大基层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治建设的支持力度,以“下基层”开展法律援助等形式,夯实基层法治服务的水平,让群众接受法律、信仰法律。

(二)培养基层民主意识,推进自治组织建设的法治化

基层民众的民主自治意识是法治意识的重要方面,提高基层群众参与自治的意识有助于民众法治意识的养成。同时,基层自治是基层法治建设的重要载体,自治组织的法治化和规范化管理对基层法治建设影响重大。

1.发挥基层自治组织的法治功能

对政府和基层自治组织的职权进行重新梳理,厘清街道、镇政府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重点强化基层社会组织的自治功能,在人员、经费、场地上给予自治组织必要保障。同时,扎实推进自治组织的自我管理和服务,基层事务决策应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建议。定期公开党务、事务、财务情况,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2.加快社会组织的法治化建设

以制度建设为依托,完善社会组织的登记、备案、监督机制,加强和规范社会组织的管理,特别是强化服务性和公益性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通过市场竞争、服务管理等形式提高社会组织的自我生存能力,发挥自治组织在联系群众、调处矛盾、协调社会关系上的积极作用,带动更多的民众参与“普法宣传”、“社区矫正”、“法律援助”等法治活动。

(三)运用村(居)规民约,发挥社会规范的引导作用

村(居)规民约是基层民众通过共同协商民主决定的行为规范。相对于国家法律,村(居)规民约是非正式制度,在许多法律照顾不到的地方,村(居)规民约却能发挥它的重要作用。

1.加强对村(居)规民约的合法性监督

村(居)规民约不能违背法律,对于违反法律的村(居)规民约,除了公民应当及时行使监督与救济的权利外,村、居委会应该严格落实备案制度,管辖政府部门应对村(居)规民约的内容进行备案把关,对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的内容责令改正。同时,对村(居)规民约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村(居)规民约的具体执行情况予以考评。通过法官、律师进社区等活动,加强对乡规民约制定和执行的指导。

2.立足基层需求适时推广乡规民约

基层社会面临的矛盾冲突各有不同,村(居)规民约的制定必须符合地方特色和实际情况。在村(居)规民约的制定前,应对群众关心和亟待解决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调研,最终以村(居)规民约形式对相关问题和行为进行规范。例如,针对基层社会普遍存在的环境保护、治安管理、物业纠纷等社会问题,可以对应制定环境保护公约、治安管理公约、物业管理公约等。

(四)重视社情民意,建立和完善群众诉求的表达机制

基层法治的建设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基层的有序治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各类诉求。面对日益多元化的利益诉求,应当给予群众表达诉求的多元化渠道,并对不合理的诉求进行疏导。

1.扩展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渠道

在保留原有信访制度的基础上,充分运用新技术成果和大众化的方式,创新融合,综合与专项并存,开辟多元化的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健全和完善基层领导干部、党员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群众的平台和机制,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和加强网络工作建设,形成便捷畅通的诉求表达机制。

2.强化人民调解的纠纷解决功能

政府部门应加强和完善人民调解制度方面发挥主导作用,通过群众选举和政府考核相结合的办法产生调解员,让真正懂法、守法的人员进入调解组织,实行调解人员聘用制、任期制和奖惩制,并对调解案件进行如实登记备案,通过自愿、合法的调解来扩宽基层纠纷解决的途径。同时,由政府部门牵头,整合资源,积极打造和完善信访、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的“大调解”工作体系

[1]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10).

[2]喻中.中国法治观念[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4).

[3]姜晓萍.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治理体制创新[J].中国行政管理,2014(2).

D920.1

A

2095-4379-(2017)32-0131-02

谢婧(1989-),女,汉族,重庆人,研究生,中共重庆市南岸区委党校,教师,研究方向:法学、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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