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苏维埃政府的审计制度及其启示
2017-01-29张希坡黄东海
张希坡 黄东海
中华苏维埃政府的审计制度及其启示
张希坡 黄东海
1926年中共中央发布《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的通告》,并委任专门审计人员,初步建立起审计制度。1933年,在中华苏维埃政府成立审计委员会,1934年将中央审计委员会升格为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直属机构,独立行使最高审计职权。中央审计委员会对中央所属一切机关、团体、企业实行巡回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公之于众,取得很好的社会效应,为其后审计制度的建立推行奠定了坚实基础,至今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启示。
中华苏维埃政府;审计委员会;巡回审计
反腐倡廉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方针,其中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同时注重进行审计监督。此前研究中对于反对贪污浪费的论述较多,涉及审计制度者比较少见。本文试图以中央苏区审计制度为重点,就中共所领导的审计监督制度予以概括论述。
一、审计制度的初建
早在1926年8月4日中共中央扩大会议发布的《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的通告》*《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2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版,第282-283页。中,就明确指出:随着革命潮流的高涨,许多投机分子跑到革命队伍中来。尤其是接近政权和政治军事较发展的地方,发现有贪污行为,往往在经济问题上,发生吞款揩油的情弊。为此,中央扩大会议特训令各级党部迅速审查所属党员,如有类似行为者,务须毫不容情地清洗出去,以免败坏党在群众中的威望。为了贯彻落实这一决定,中共在中央机关中设立审计处,委任阮啸仙为审计处长(一说1927年中共五大时在中央会计科内,设审计委员,以阮啸仙担任)*参见王健英:《中共中央机关历史演变考实》,中央党史出版社2004年版,第89页。阮啸仙(1897-1934),人民审计制度的创建者和奠基人。广东省河源人。1921年春参加广东共产主义小组,是中国共产党最早的党员之一。先后出席中共三大、五大,在广东参与领导农民运动,和彭拜筹办农民运动讲习所,任青年团中央候补执行委员、广东省委农委书记、广东省农协执行委员和中共中央农民运动委员会委员,是广东省出色的青年运动和农民运动领袖。1927年中共五大后主持中央审计工作。1928年参加在莫斯科召开的中共六大。回国后,任中共中央审计处处长。1931年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被选为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1932年任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审计处处长。1934年1月参加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再次当选为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在第一次执委会上被选为中央审计委员会主任。他领导苏维埃的审计工作,开展节约运动,帮助各机关和各省县建立健全财政制度,起草审计法规和审计报告,使审计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成为人民审计制度的奠基者。1934年10月中央红军战略大转移,他奉命留下坚持游击战争,任赣南省委书记兼赣南省军区政治委员。1935年3月4日带队突围时遭受敌军阻击,3月6日中弹牺牲。陈毅在其所作的《哭阮啸仙·贺昌》诗中称:“阮誉传岭表”,“审计付心血”,就是对他工作的真实写照。,对中央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进行审计监督。中共当时在有关革命组织中逐步建立起财务管理机构和审计制度,具有代表性的是1926年省港罢工工人代表大会通过的《财政委员会组织法》和《审计局组织法》。
1925年,在全国“五卅”反帝爱国大罢工的高潮中,全国总工会组织香港数万罢工工人撤回广州,在广州国民政府的支持下,建立了政权机关所特有的各种组织机构,有最高权力机关“省港罢工工人代表大会”和最高指挥机关“省港罢工委员会”。对香港英国当局采取“罢工、封锁、排货”政策。凡属英国船、英国货一律扣留或没收。一切中外船只皆不准与香港有任何交往,使香港变成死港。当时省港罢工委员会的领导者,具有较高的组织才能和法制观念。凡是成立一个机构,即制定一个组织法规,规定了该机构的性质、任务和人员编制,要求各级人员必须依法办事,如有违法越规,当即予以制裁。鉴于参加罢工的各种组织,每天要接触大量的钱财物资,为了加强财务管理、防止贪污腐化,在1926年通过的《财政委员会组织法》中规定,财政委员会受省港罢工委员会的委托与监督,管理一切财政事项。委员会由委员5人组成,其委员长由省港罢工委员会总负责人兼任。凡一切财政出纳,必须经委员长签字,方发生效力。各部门的经费必须先列明预算,交审计局审核,转交财政委员会执行。财政委员会的收支账目,每天要刊登财务报告。凡财政委员个人发生亏空,由其所属工会担负连带责任。
《审计局组织法》规定:审计局有权对省港罢工委员会以下各机关所有经常费用进行审计。如发现各机关之进支数目及购办物件有舞弊行为,应即据实呈报省港罢工委员会查办。审计局每日要将审计的数目单据表,呈报省港罢工委员会备查。同时,《保管拍卖处组织法》还规定:各方解来本处保管之船只货物等,应即发给收据,注明品名、件数、斤两。经罢工委员会所属司法机关(会审处)判决充公者,得分类订定底价,公开拍卖。价值50元以上者,该底价应由审计局会同订定。每星期应将来往账目送交审计局核算有无错漏,然后转呈省港罢工委员会发交《工人之路》公开登录。
省港罢工委员会审计机构的设置和组织法的制定,成为中共领导的审计制度的初步的尝试和萌芽,为其后革命根据地审计制度的建立和经济活动的展开,提供了实践的基础。
二、苏维埃政府审计机构的建立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共领导的审计制度在各苏区得到普遍建立。
在临时中央政府建立之前,各地苏维埃政府已较重视并相应建立有审计制度。如1931年7月琼崖苏维埃政府发布的《组织财政支销检查委员会通令》提出:本政府为要各机关财政完全公开,以实现机关群众监督账目起见,特规定各级苏维埃、各革命团体以及红军各部,一律组织“财政支销检查委员会”,以检查日常开支账目是否依照预算、有无舞弊行为。同年7月,《鄂豫皖区苏维埃临时组织大纲》也规定:成立各级工农监委会。各级工农监委会与各级苏维埃是平行机关,受代表大会指挥。其主要工作是工厂检查、会计检查、苏维埃各种工作检查,苏维埃官僚腐化检查……。如果是个人腐化官僚,则告诉同级苏维埃淘汰;如果是整个苏维埃官僚腐化,则报告上级监委会和上级苏维埃来整个改造。以上例举的琼崖苏区的财政支销检查委员会,就是苏维埃早期的审计组织,鄂豫皖苏区的工农监委会,则是由监委会执行审计机构的职权。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在建立统一的政治制度和军事制度的同时,也建立起统一的财政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建立财政制度和审计制度的必要性,主要是由于在武装起义的初期,各地区在“打土豪分田地”的斗争中,出现乱没收乱征税和开支无计划的混乱现象。红军三大纪律中明确规定“一切缴获要归公”,但是归公的财物如何管理,给养如何发放,如果没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监督制度,必然发生各自为政苦乐不均的现象。为了克服财政管理上的无政府状态,杜绝贪污浪费的弊端,必须建立起统一的财政管理机制,并以法制手段强化审计监督制度。
在中央苏区,对于统一财政管理与审计制度重要性的认识,有一个逐步提高的过程;对于审计机关的地位和职权的提升,也是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与改进,并予以制度化、法治化。这一发展进程,大体上经历以下三个阶段:
(一)由财政部统一财政管理,在财政部内设立审计处
1932年2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财政条例》规定:1.为实行财政统一,一切国家税权,概由国家财政机关(中央及各省县区财政部)按照临时中央政府所颁布的税则征收。地方政府不得自行规定税则或征收。2.各级财政机关,所有收入税款,及政府经营事业的收入款,或罚金或没收的财产以及其他收入款项,概应随时转送中央财政部,或中央财政部所指定的银行。3.各级行政经费、各军伙食杂用等经费,统由各该部分的财政机关造具预算,交直接上一级财政机关审查,并报告中央财政部批准。统依批准之预算付款。
1932年8月《财政部暂行组织纲要》规定:财政部,在中央政府隶属于人民委员会,称财政人民委员部,“执行国家经济政策,计划岁入岁出,并管理国库、税收、公债、钱币、会计、银行、国有财产、合作社等事项”。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设立审计处,省财政部设审计科。“审计处掌管关于总预决算的审核,簿记之察查及审核国家预算之支出,国库现金及存款事项”。
(二)在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人民委员会和省执行委员会之下,设立审计委员会
1933年9月,在人民委员会之下,成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与财政部平行,同受人民委员会领导。同年12月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地方苏维埃组织法(草案)》规定:省设审计委员会,隶属于中央审计委员会,同时受省执行委员会及其主席团的指导与节制。省审计委员会的任务为:审核全省苏维埃及其所属各级苏维埃财政收支预算与决算,审核财政机关的临时收支账目,并得向中央审计委员会提出该省的预算原则。省审计委员会如查出各级苏维埃及地方部队对于财政收支事项有违背法令,或不正当的事情时,得提出解决办法于同级苏维埃主席团,并报告中央审计委员会。每当审计年度终结,须将一年审计经过报告中央审计委员会及省主席团。对于下级苏维埃财政收入事项认为有调查之必要时,得派遣审核员进行实地调查。
(三)中央审计委员会升格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直属机构
1934年1月,毛泽东主席代表临时中央政府向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财政的支出,应该根据节省的方针。应该使一切政府工作人员明白,贪污和浪费是极大的犯罪。反对贪污和浪费的斗争,过去有了些成绩,以后还应用力。”*《我们的经济政策》(1934年1月),《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34页。根据这一精神,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为了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作用和权威,决定将中央审计委员会升格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直属机构,在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选举阮啸仙为中央审计委员会主任。这样,就使得中央审计委员会同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人民委员会)、最高审判机关(最高法院)并列,置于中央执行委员会及其主席团的直接领导之下,有权对政府一切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审判机关、国家企业及群众团体的财政收支,独立行使最高审计权,向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中央苏维埃政府在建立审计制度的同时,为了惩罚贪污浪费行为,1933年12月15日中央执行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第二十六号训令,规定:(1)凡苏维埃机关、国营企业及公共团体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地位,贪没公款以图私利者,贪污公款在500元以上者处死刑;贪污公款在500元以下者,分别判处五年以下监禁,或半年以下强迫劳动。(2)上述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而浪费公款,致使国家受到损失者,依其浪费程度处以警告、撤销职务以至一个月以上三年以下监禁。依照上述规定,由苏维埃法庭先后审理了一批贪污分子。如瑞金县会计科长唐仁达,吞没各机关上交的余款,并私卖大批公物,共贪污大洋2000余元,经人民委员会批准处以极刑。又如原总务厅长赵宝成,对于行政经费及所管建筑,从无节约观念,更无正式预算,几个月浪费三四千元,并对属下贪污行为毫无察觉。经揭发,决定予以撤销职务,并处罚苦工一年。
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审计条例》的基本内容
除了上述审计机构在政府中地位的逐级提升和独立审计权力的建立,苏维埃审计制度演进的另一重要内容,是专门的审计条例的公布和审计制度的确立。
1934年2月20日,中央执行委员会第2号命令公布《审计条例》19条。该条例比较全面地规定了审计立法的宗旨、审计机构、各级审计机关的职权与分工,以及法定的审计程序。其基本内容如下:
(一)为着保障苏维埃财政政策的充分执行,裁判检举贪污浪费的行为,使财政收支适合于目前革命战争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中央审计委员会及分会,在执行本条例时,须与中央、省、县、市工农检察委员会取得密切联系,使更能吸收广大工农群众对于审计工作的意见。这里所指的工农检察委员会,兼具国家检察机关与行政监察机构的职权,它对于贪污罪犯或违法乱纪者,皆有提出刑事制裁或行政处分的权利。因此审计委员会必须与工农检察委员会相互配合,密切协作。
(二)各级苏维埃财政收支的预算和决算,由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汇编,经中央审计委员会审查,人民委员会通过,中央执委会主席团批准。因此,要求各级苏维埃政府必须按规定的会计季度编制预算、决算,并按规定的表式详细填载,决算必附送单据,否则,中央审计委员会及其分会得拒绝审查。可见,审计各级政府的收支预决算,是审计机关的一项法定的基本任务。因此必须做到:分工明确,制度严格,程序合法。
(三)由中央审计委员会审查的事项:(1)岁入岁出的总预决算。(2)全国行政费的预决算。(3)海陆空军的预决算。(4)关于经济建设的收支预决算。(5)由中央政府发补助费的群众团体的预决算。
(四)由中央审计委员会分会审查的事项:(1)省苏维埃及省一级机关、中央直属市、县及市、区苏维埃的预决算。(2)各县市苏维埃的预决算。(3)地方武装的预决算。(4)受中央审计委员会命令审查之件。
(五)中央审计委员会及分会审查决算后,认为有浪费或贪污行为而应予处罚及应负赔偿责任的,随时报告该级主席团执行。分会还应同时报告中央审计委员会。被处分人如有不服时,在分会被处分的应提出辩明书,请求中央审计委员会审查;在中央审计委员会被处分的,也得提出辩明书请求再议,但均以一次为限。
(六)中央审计委员会及分会,须随时检查各机关现用簿记,如有不合格者,得通知该机关更正。还规定中央审计委员会及分会对于审计事项,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审查,受委托人或机关须将审查结果报告中央审计委员会或分会。
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能够制订出这样的审计条例,是十分难得的,它为日后各革命根据地的审计立法树立了典范。
四、中央审计委员会的巡回审计初见实效
中央审计委员会成立后,立即制定审计规划,主动对各机关进行巡回审计,包括国家企业、中央机关、地方政府与群众团体,都在审计范围之内,并将审计结果在《红色中华》上予以公布,取得初步实效。
(一)中央审计委员会于1934年3月3日作出《中央审计委员会稽核瑞金县经济开支的总结》。该“总结”既表扬其成绩,也指出存在的问题。首先,指出他们在反浪费斗争中,已取得很大成绩,县行政经费节省三成,人员由300人减至104人。他们响应《红色中华》节省的号召,“实行自带伙食和减吃二两米等,也已有了成绩。”同时积极完成扩大红军、收集粮食各项任务。接着,指出工作的缺点:(1)县的预算制度虽已建立,没有发挥区苏对于执行财政政策的积极性。区乡的节省运动还未深入。(2)裁减人员未能更好地与提高工作效能联系起来,并有人力分配不当的缺点。(3)检举贪污浪费,追缴贪污款子6000多元,但却未能把发生贪污的社会根源和防止贪污的方法,用来教育群众,深入检举贪污份子。(4)县审计委员会虽已成立并开始查账工作,还应号召工农群众学习管理自己的财政,发动群众审查监督财政工作。
(二)1934年3月27日《中央审计委员会审查国家企业会计的初步结论》。中央审计委员会用召开有关单位负责人开会的方式,或派突击队检查下列单位的经济收支状况,包括中央印刷厂、邮政总局、中央造币厂、粮食调剂总局、贸易总局,并将检查发现的问题和缺点,公布于众,以监督其及时改进。
(三)1934年4月1日《中央审计委员会检查互济会、反帝拥苏同盟财政收支的总结》。该“总结”指出发现以下问题:(1)拿救济费做机关开支。(2)会费或募捐费有被贪污浪费者。(3)开支项目不适当,行政经费开支过多。提出解决办法为:(1)明确互济会本身的任务,以此检查各级互济会的捐款和用途,是否得当。(2)建立各级会计制度,发动群众来监督款项的保管和用途,绝对禁止移做机关开支。
(四)1934年《中央审计委员会审查三月份中央政府预算的总结》。中央审计委员会检查了中央10个部,由总务厅召集各部工作人员组织突击队,相互到各部查阅账目,帮助编制预决算。其中包括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人民委员会、中央审计委员会、最高法院的经费,都在检查之列。指出裁减不必要的工作人员应与改善工作方法相结合。裁减人员不能搞平均主义,而应按照实际工作的需要和人员的工作能力来进行。最后还提出许多部的首长,对本单位的预决算很少过问,有的对贪污犯罪行为,缺乏应有警惕,致使贪污犯携款潜逃,应引以为戒。
此外,由中央审计委员会公布的检查报告,还有1934年4月《中央审计委员会检查中央三月份节省成绩的结论》;1934年8月《中央审计委员会关于总卫生部系统中五六月节省成绩的总结》;1934年9月《中央审计委员会关于四月节省运动总结》,等等。
综观中央苏区实行的审计制度,虽然取得初步成效,但在推行过程中也受到无政府主义和游击习气的干扰,同时对于在战争环境下能否实行正规的预决算制度,曾存在很大的争议。但有一点必须肯定,财政收支预决算必须实施,审计监督制度必须坚持;至于具体做法,可以采用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的规定,即实行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方针。
五、为其后的审计立法奠定了坚实基础
中央工农红军长征到达陕北后,中央苏维埃政府成立西北办事处,国家审计委员会依然保留。1937年2月17日,中央财政部长林伯渠、国家审计委员会主席谢觉哉曾联名发布《关于经费问题的通知》。
1937年“七七事变”后,为了联合国民党共同抗日,实行第二次国共合作,将中华苏维埃西北办事处改为陕甘宁边区政府,八路军、新四军在日军占领地区先后开辟了18个敌后抗日根据地,建立起各边区的抗日民主政府。依照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总方针,在抗战时期,中共没有成立全国性的人民政权,当然不可能组织国家审计委员会,而是在中共中央方针政策的统一指导下,由各地抗日民主政府依照各地区的特点,成立审计处或审计委员会,制定地区性的审计法规。
为了指导各地区的审计工作的开展,1940年,中共中央财政部参照《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审计条例》,起草《审计制度示范》41条,规定边区政府最高审计机关为审计处,综掌边区政府及所属各机关财务之审计。审计处长“承边区政府主席之命,并对参议会负责”。该文件还对审计机关各种工作流程、检查抽查、巡回审计等的办事规则,作了细致的规定。参照上述规定,各边区政府先后制定了实施条例,如《陕甘宁边区各分区县市审计工作暂行规程》(1941年);《晋察冀军区司令部、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组织审计委员会的决定》(1942年8月);《山东省审计处暂行组织条例》(1942年6月);《晋冀鲁豫边区太岳区行署暂行审计制度》(1945年)等。总之,抗日战争时期,在政治斗争、军事斗争、经济斗争尖锐复杂,财政经济极端困难的形势下,中共领导的陕甘宁边区等根据地的审计机构,几经变化,审计工作在节约开支,克服经济困难和支持抗战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参见李金华:《中国审计史》(第2卷),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4年版,第273页。
进入解放战争后,解放区面积增加、军队规模扩大,工农业生产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随着部队规模的扩大以及其他开支增加,增大了财政压力。而且各大中城市相继解放,工业经济不断壮大,财政收入结构也发生较大变化,这个时候各解放区的财政和金融制度各自为政、分割不统一的状态,迫切需要解决。因此,有必要和可能建立统一的财政金融制度。1947年4月中共中央在河北邯郸召开了财经会议,为华北财政统一做前期准备。9月,成立华北财经办事处,负责华北各解放区的经济计划,并负责对其他解放区财政经济工作的指导,组建了以董必武为主任的华北财政经济委员会(兼管审计)。
在这个时期,虽然各解放区的财政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但对财政的监督都延续和发展了抗日战争时期行之有效的审计制度。特别是随着解放战争的节节胜利,财政经济和审计工作的制度化、正规化和统一化问题开始提上议事日程。例如陕甘宁边区政府、陕甘宁晋绥联防军区司令部、中国共产党西北中央局于1948年10月联合发布命令,颁布了《陕甘宁晋绥边区暂行审计条例》5章20条。这是不同根据地之间的财政经济一体化的必然结果,也是解放区持续扩大、军事斗争顺利开展的形势反映。
1948年,中共中央决定成立华北财经委员会(兼管审计工作),统一华北、西北、华东三个解放区的财政经济工作。1949年2月24日和5月20日,华北人民政府发布《华北区暂行审计规程》和《华北区暂行审计规程施行细则(草案)》,规定华北财经委员会为全区监督总预算的最高审计机关,由华北区、行署(省)市、县三级审计机构具体办理审计事务。该规程不仅仅是对中央苏区以来的审计立法和行政经验的一次总结,也可以视作是下启了新中国建国以后的审计立法。中共中央对于华北人民政府所赋予的时代任务,就是预演和彩排全国统一的中央人民政府。这些审计工作的制度设计、立法内容及执行,都为新中国的建立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六、几点启示和建议
综观中华苏维埃政府建立审计制度的过程,虽然实施的时间并不长,后因工农红军撤离中央根据地而被迫中止,但从这段历史实践中我们可以获得以下几点启示:
第一,凡是有财政收支的地方,必须建立财政主管机关,并实行收支预决算制度;在建立财政管理机构的同时,必须建立相应的审计机关和审计监督制度,以免产生财政混乱,并能及时发现贪腐弊端。
第二,在审计体制的建设上,中央苏维埃政府将国家审计机关置于最高权力机关直接领导之下,是一项历史性的创举,值得进一步研究和借鉴。实践证明,开始时将审计机关设在财政部内,或者置于政府行政长官领导之下,虽然审计机关在审核收支账目方面也能发挥一定的作用,但是,对于深层次的问题,例如行政长官的越权决策或违规批示,却难以进行直接纠正;至于审计人员越级申诉,更是难以兑现。若像中央苏区后期那样,将审计机关脱离行政体系,直接隶属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审计机关就可以依法对任何机关(包括人民委员会及财政部)、团体、军队及公营企业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并得向国家权力机关提出对违法违纪者的处分意见。这既是一项杜绝贪污腐化及违法乱纪行为的有效举措,也是一项体现依法治国原则的重大组织建设。
第三,审计机关对所有机关单位的财务管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回检查或突击查账,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及时公布,这对于增加审计工作的透明度,实现群众性的审计监督,也是一项重要的历史经验。从《红色中华》公布的几件审计报告来看,中央审计委员会在不太长的时间内,对中央所属各单位(上至中央执委会主席团,下至群众团体互济会,尤其包括审计委员会自身)的经费开支,一律进行普遍审计,体现了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这些审计总结公布之后,引起了各界人民的关注和赞许,获得很好的社会效应。
我们今天重温中央苏区审计工作的历史经验,对于学习贯彻中共十八大提出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具体要求实行“强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健全政府内部权力制约机制,加强对权力部门的监察和审计监督”。为了实现对政府权力的制约机制,必须改革审计监督制度。2016年12月,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签署命令发布新修订的《军队审计条例》,该条例“强化审计监督职权,规定军队审计机构办理审计事项时,可依法行使调查取证、查询存款、处理处罚、公布结果、提请协助等职权,应当将发现的财经违法违纪问题移送纪检部门和检察机关调查处理”。*《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签署命令发布新修订的〈军队审计条例〉》,《光明日报》2016年12月22日,第1版。这是我国审计立法的新发展。
根据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参照革命根据地审计立法的历史经验,我们建议:(1)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之下,设立中央审计委员会(或在国家监察院内设立审计机构),独立行使最高审计权力,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2)审计委员会要在党的统一领导下,与纪检机关和监察机关相配合,主动出击,定期不定期地向中央与地方的一切机关单位进行巡回检查,并将巡视报告公之于众,以之加强群众性的审计监督。
责任编辑:何友良
The Audit System of Chinese Soviet Government and Its Enlightenment
Zhang Xipo Huang Donghai
In 1926, the Central Committee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published "The Notice of Eliminating All Corrupt Officials"; appointed special auditors and built the initial audit system. In 1933, the government of Chinese Soviet Republic decided to establish an auditing committee and then promoted it to the department directly under Central Executive Committee which was the organ of supreme power. The Central Auditing Committee(CAC) was authorized the independent exercise of powers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the law by which it meant CAC could organize the circuit audition of offices, groups as well as companies and publish its results, through which it acquired great success in the society. All these helped to lay a solid foundation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subsequent audit system and had the important significance and enlightenment so far.
the government of Chinese Soviet Republic; Central Auditing Committee; circuit audition
10.16623/j.cnki.36-1341/c.2017.02.004
张希坡,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革命根据地法制研究所所长;黄东海,男,南昌大学法学院地方立法研究中心研究人员、中国人民大学革命根据地法制研究所研究人员,博士后。(北京 100872)
国家社科基金特别委托项目“革命根据地法律文献整理与研究”(10@ZH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