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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传》“公子士洩”新考

2017-01-28尉侯凯

殷都学刊 2017年1期
关键词:断句左传公子

尉侯凯

(武汉大学 简帛研究中心,湖北 武汉 430072)

《左传》“公子士洩”新考

尉侯凯

(武汉大学 简帛研究中心,湖北 武汉 430072)

清代学者李惇、俞正燮及近代章炳麟、杨伯峻等先生均主张《左传》僖公二十年“公子士洩堵寇”、二十四年“公子士洩堵俞弥”于“洩堵寇”、“洩堵俞弥”断句。清华简六《郑文公问太伯》(甲本)有关“堵之俞弥”的表述,为《左传》应在“公子士洩”断句提供了新的有力证据。“公子士洩”系郑国公族,与宣公三年作为郑文公之子的“公子士”并非一人。《左传》及相关著作如《史记》等书的点校失误当据此订正。

《左传》;公子士;公子士洩;《郑文公问太伯》;俞堵弥

清华简六《郑文公问太伯》(甲本)有关“堵之俞弥”的表述,为《左传》僖公二十年“公子士洩堵寇”、二十四年“公子士洩堵俞弥”应在“公子士洩”断句提供了新的有力证据。但清华简对“公子士洩”的推测,还有继续探讨的余地,我们经过分析,认为“公子士洩”系郑国公族,与宣公三年作为郑文公之子的“公子士”并非一人。今笔录成文,以求教于方家。

一、公子士与公子士洩

鲁宣公三年,郑文公之子郑穆公兰卒,《左传》追记了一段郑文公诸公子的情况:

初,郑文公有贱妾曰燕姞,梦天使与己兰,曰:“余为伯鯈,余,而祖也,以是为而子,以兰有国香,人服媚之如是。”既而文公见之,与之兰而御之,辞曰:“妾不才,幸而有子,将不信,敢征兰乎?”公曰:“诺。”生穆公,名之曰兰。文公报郑子之妃曰陈妫,生子华、子臧,子臧得罪而出,诱子华而杀之南里。使盗杀子臧于陈、宋之间。又娶于江,生公子士,朝于楚,楚人酖之,及叶而死。又娶于苏,生子瑕、子俞弥,俞弥早卒,洩驾恶瑕,文公亦恶之,故不立也。公逐群公子,公子兰奔晋。[1](P4057)

对于郑文公诸公子之一的公子士,《左传》着墨并不太多,但却引起了后世学者如杜预等人的很大困惑,因为“公子士”一词在《左传》僖公二十年、僖公二十四年还出现了两次,先来看僖公二十年的记载:

滑人叛郑而服于卫。夏,郑公子士洩堵寇帅师入滑。杜预注:“公子士,郑文公子。洩堵寇,郑大夫。”[1](P3930)

原本依附郑国的小国滑国改服于卫国,郑文公派“公子士洩堵寇”率师侵入滑国。杜预在“士”下断句,认为“公子士”即上述《左传》宣公三年的郑文公之子,而以“洩”字下属,“洩堵寇”为郑国大夫。但他在为《左传》僖公二十四年作注时,却陷入了自相矛盾的境地:

郑人之入滑也,滑人听命。师还,又即卫,郑公子士洩堵俞弥帅师伐滑。杜预注:“堵俞弥,郑大夫。”[1](P3944)

滑国被侵入后,表示服从郑国,但当郑国军队撤退后,马上又依附卫国,故而郑文公派“公子士洩堵俞弥”率师第二次攻伐滑国。杜预在对此《传》作注时,却在“洩”字下断句,以“堵俞弥”为郑国大夫,而以“公子士洩”为另一人,这显然与他在《左传》僖公二十年的注解有所出入。僖公二十年至僖公二十四年仅有5年左右的时间,两次率师攻伐滑国的“公子某”当为一人,似不可能在僖公二十年是郑文公的儿子“公子士”,而5年后却成了“公子士洩”。那么,有无可能杜预在为僖公二十四年作注时原作“洩堵俞弥,郑大夫”,经过历代辗转翻刻,导致误脱了“洩”字,而成为现今的“堵俞弥,郑大夫”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因为杜预的《春秋释例》卷八也将“洩堵寇”与“堵俞弥”并列为二人[2](P889)。可知杜预在为《左传》僖公二十四年作注时,确实是在“堵俞弥”断句,而以“公子士洩”为另一人。

近人杨伯峻先生在对僖公二十四年《传》文作注时,有意将杜预“堵俞弥,郑大夫”一注删去,而以“公子士”断句,“洩”字仍属下读,他说:

洩堵俞弥疑即洩堵寇。洪亮吉《诂》以为洩是氏,堵俞弥是名;俞正燮《癸巳存稿》、章炳麟《读》则以为洩堵是氏,寇及俞弥是名,疑不能明。惟陈厚耀《补春秋世族谱》误解杜注,别出“公子士洩”一人,则误。并参李惇《群经识小》。[3](P420)

考李惇《群经识小》卷五“二注互异”条云:

僖二十年《传》“公子士洩堵寇入滑”,杜解:“洩堵寇,郑大夫。”二十四年《传》“公子士洩堵俞弥伐滑”,杜解云:“堵俞弥,郑大夫。”案:杜意以前伐滑为公子士及洩堵寇二人,后伐滑为公子士洩及堵俞弥二人,各不相蒙也。郑有洩氏,隐五年洩驾、七年洩伯、僖三十二年洩驾。又有堵氏,僖七年堵叔、襄十年堵女父、襄十五年堵狗。故杜分洩堵寇及堵俞弥为二族。然案前后二役,似皆此二人,洩堵寇即洩堵弥,盖一人而二名,或洩堵其氏而俞弥及寇为其名若字也。郑公子多不可考,杜于前则以“洩”字属下,于后则以“洩”字属上,似非。再案:宣三年《传》文公子有公子士,则“洩”字属下无疑。[4](P6073)

综上,李惇、杨伯峻等人认为《左传》僖公二十年、二十四年的“公子士”即《左传》宣公三年的郑文公之子“公子士”,僖公二十年、二十四年《传》文中的“洩”字均应下属,即分别以“洩堵寇”、“洩堵俞弥”为句,“洩堵寇”与“洩堵俞弥”当为一人,诸家的争议不过是“洩”为氏抑或“洩堵”为氏而已。

在没有新的材料的情况下,判断“洩”字上属或下属似乎缺乏有力的证据,但我们可以换个角度,如果我们能确定僖公二十年、二十四年《传》文应该以“堵寇”、“堵俞弥”为句,那么“洩”字上属或下属的问题自然就迎刃而解了。

二、堵俞弥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陆)》的公布,为我们判断僖公二十四年《左传》当以“堵俞弥”断句提供了可能。这次公布的战国竹书中,有《郑文公问太伯》甲、乙两个内容基本相同的本子,其中甲本第11—12简记载:

君如由彼孔叔、佚之夷、师之佢鹿、堵之俞弥,是四人者,方谏吾君于外。

整理者云:“《左传》僖公二十年‘夏,郑公子士洩、堵寇帅师入滑。’事在郑文公三十三年。《左传》僖公二十四年‘郑公子士洩、堵俞弥帅师伐滑。’事在郑文公三十七年。旧说皆读作‘公子士’、‘洩堵俞弥’,以‘洩堵’为‘俞弥’之氏,非是。《左传》宣公三年称郑文公‘娶于江,生公子士’,疑‘士’、‘洩’一名一字,或名‘士洩’而单称‘士’,如晋文公重耳称‘晋重’之例。”[5](P119)

考《左传》隐公五年有洩驾,又称洩伯,郑国大夫。《左传》僖公七年云:“郑伯使大子华听命于会,言于齐侯曰:“洩氏、孔氏、子人氏三族,实违君命。”[1](P3904)则洩为郑国大夫之氏。《左传》僖公七年又云:“郑有叔詹、堵叔、师叔三良为政,未可间也。”[1](P3905)《左传》襄公十年云:“初,子驷为田洫,司氏、堵氏、侯氏、子师氏皆丧田焉。故五族聚群不逞之人,因公子之徒以作乱。冬十月戊辰,尉止、司臣、侯晋、堵女父、子师仆帅贼以入,晨攻执政于西宫之朝,杀子驷、子国、子耳,劫郑伯以如北宫。”[1](P4229)前云堵叔,后云堵氏、堵女父,则堵亦为郑国大夫之氏。综上可知,洩、堵均为郑国大夫的氏,二者既非同族,而通观《左传》全文,又未见有以“洩堵”为氏者,故杜预、俞正燮、章炳麟等人将“洩堵”连读实误。上述清华简《郑文公问太伯》(甲本),又有“堵之俞弥”的表述,则僖公二十四年《左传》以“堵俞弥”为句,当无疑问。相应地,“洩”字当上属,即“公子士洩”另为一人。

僖公二十四年《左传》既以“堵俞弥”为句,如李惇等人的讨论,两次率师攻伐滑国的人应该是相同的两人,则僖公二十年《左传》亦当以“堵寇”为句,而“洩”字上属,与僖公二十四年《左传》同例。因此,清华简《郑文公问太伯》(甲本)的整理者认为《左传》僖公二十年、僖公二十四年均当在“郑公子士洩”之后断句的意见是十分准确的。

既然在“公子士”之后断句是错误的,则有关的标点工作就有必要作相应的调整,除《左传》本书外,我们特别愿意举《史记》、《汉书》中的两个例子,以此说明古书点校工作的烦难和复杂性。先来看《史记·郑世家》:

(郑文公)三十七年春,晋公子重耳反国,立,是为文公。秋,郑入滑,滑听命,已而反与卫,于是郑伐滑。《索隐》:僖公二十四年《左传》“郑公子士、洩堵俞弥帅师伐滑”。[6](P2118-2119)

值得一提的是,旧版《史记》曾在《索隐》“公子士洩”之后断句[7](P1766),赵生群先生在修订此书时认为:“按,‘公子士’为一人,‘洩堵俞弥’为一人,当点作‘郑公子士、洩堵俞弥帅师伐滑’。僖公二十年《传》:‘夏,郑公子士、洩堵寇帅师入滑。’杜预注:‘公子士,郑文公子。洩堵寇,郑大夫。’宣公三年《传》:‘(郑文公)又娶于江,生公子士。’”[8](P54)按此说非是,司马贞《索隐》引用的是僖公二十四年《传》文,赵生群先生却举僖公二十年《传》文相证,有调换概念之嫌,而且杜预在为僖公二十四年《左传》作注时,原本就是以“公子士洩”断句的。

又如《汉书·五行志》:

初,文公不礼晋文,又犯天子命而伐滑,不尊尊敬上。(颜师古曰:“僖二十四年,郑公子士洩及堵俞弥帅师伐滑。王使伯服游、孙伯如郑请滑,郑伯不听,而执二子。”)

“公子士”下原无“洩”字,校勘记云:“殿本有‘洩’字。朱一新说有‘洩’字是。按景佑本无,杨树达以为不当有。”[9](P1366)

《汉书》自宋景佑本已无“洩”字,可见以“公子士”断句一说影响之大,清代学者在校刊《汉书》时,据《左传》补入“洩”字,这是十分允当的。藉此希望将来《汉书》出修订本时,不要出现据景佑本将“洩”字删掉的情况。

三、公子士洩别为一人

《左传》僖公二十年、二十四年既然都当以“公子士洩”断句,那么这个“公子士洩”与本文开头引述的《左传》宣公三年的“公子士”,是否如清华简的整理者推测的那样,“疑‘士’、‘洩’一名一字,或名‘士洩’而单称‘士’,如晋文公重耳称‘晋重’之例”呢?

我们认为,根据先秦时期名字连称时先字后名的通例,如果“士”是名而“洩”是字,应该称作“公子洩士”,而不是“公子士洩”。如果“洩”是名而“士”是字,僖公二十年、二十四年先字后名作“公子士洩”,宣公三年却舍去名而单称字作“公子士”,《左传》中没有找到其他例证。同为郑文公之子的“公子兰”,“兰”为其名,则“公子士”之“士”也当为名,而不可能是字。若名“士洩”而单称“士”,也比较奇怪。晋文公重耳省称“晋重”是在国名之后附加双名的首字(《左传》中仅此一例),“士洩”双名而以首字“士”与“公子”连读,与“晋重”之例也不相同。整理者之所以作出以上的推测,是与杜预一样,均为宣公三年记载郑文公“娶于江,生公子士”所误导,即牵合僖公二十年、僖公二十四年的“公子士洩”与宣公三年的“公子士”为一人的结果。我们认为,“公子士洩”与“公子士”当非一人。

其实,如上所述,杜预在为僖公二十四年《左传》作注时,已将“公子士洩”别为一人。南宋学者陈傅良的《春秋后传》卷五在僖公二十年“郑人入滑”下注云:

此郑公子士洩也。不书大夫,将恒称人也。[10](P634)

更是率先在《左传》僖公二十年“公子士洩”断句,实属难能可贵。另一位南宋学者程公说在其所著《春秋分记》卷十三《郑公子公族诸氏世谱》中,既将“公子士”作为郑文公子列在第五世表格中,又将“公子士洩”作为不可考见世系的公族附在表后[11](P117)。杨树达先生说“惟陈厚耀《补春秋世族谱》误解杜注,别出‘公子士洩’一人”,其实作为清人的陈厚耀在其所著《春秋世祖谱》卷上将“公子士洩”列为“郑公子系未详者”[12](P372),不过是对南宋学者陈傅良、程公说两家观点的沿袭而已,并非创见。

以上三家虽均将“公子士洩”与“公子士”分为二人,但未给出相关证据,试作补充如下:

鲁僖公七年,郑文公派大子华参加由齐桓公主持的宁毋会盟,子华却对齐桓公说:“洩氏、孔氏、子人氏三族,实违君命,若君去之以为成,我以郑为内臣,君亦无所不利焉。”[1](P3904)齐桓公本想同意,但在管仲的劝说下,不但没有赞成子华的建议,还将他的话转达给了郑文公,导致子华在鲁僖公十六年被杀[1](P3905)。自此以后,郑文公对自己的诸公子怀有戒心,后来甚至将自己最宠爱的公子兰(即后来的郑穆公)都驱逐出境,故郑文公没有理由在僖公二十年、二十四年仍旧放心地让另一个儿子“公子士”两次率师攻伐滑国。

《史记·郑世家》云:“郑文公有三夫人,宠子五人,皆以罪蚤死。”[20](P2119)说明郑文公包括公子士在内的五位嫡子均早卒。而鲁僖公二十四年,已为郑文公三十七年,距郑文公去世只有8年,此时“公子士洩”尚能率师入滑,可知他不可能是郑文公早卒的儿子“公子士”。

根据《左传》宣公三年记载,郑文公“又娶于江,生公子士,朝于楚,楚人酖之,及叶而卒”。公子士朝见楚王而被酖杀,发生如此重大的外交事故,其原因只可能是郑国背叛楚国而依附齐国,楚王痛恨郑伯背盟,故将来朝的公子士酖杀。而在鲁僖公十八年,齐桓公去世后,诸公子争立,齐国大乱,郑文公自此彻底倒向楚国,故在此之后,不会发生楚国酖杀郑国公子的事件。因此,公子士应当死于鲁僖公十八年以前,故鲁僖公二十年、二十四年率师入滑的“公子士洩”当另有其人。

综上,我们认为,“公子士”是郑文公之子,而“公子士洩”既以“公子”冠名,则属郑国公族,两者并非一人。但“公子士洩”的世系已经无从考证,宋程公说将其列为不可考见世系的公族,清陈厚耀将其列为“郑公子系未详者”,都是十分谨慎的做法。

四、余论

洪亮吉在“洩堵俞弥”断句,认为“洩”是氏,“堵俞弥”是名,尚似有据,因为郑国确实有洩氏一族存在。俞正燮、章炳麟等人以“洩堵”为氏,“寇”及“俞弥”为名,则尚未通检全书,仅凭臆测,“洩堵”一词仅见于《左传》僖公二十年和二十四年,而且俞正燮、章炳麟也认为“洩堵寇”与“洩堵俞弥”系同一人,那么“洩堵”的存在就只能算是个例,不能与“洩氏”、“堵氏”二族屡见于《左传》者相比。新公布的清华简《郑文公问太伯》(甲本)出现了“俞之堵弥”的表述,更为《左传》当以“堵俞弥”断句提供了有力的证据。《左传》僖公二十年“堵寇”、二十四年“堵俞弥”的确定,是判断“洩”字上属即在“公子士洩”断句的关键因素。

《左传》僖公二十年、二十四年既以“公子士洩”连读确定后,其与宣公三年的“公子士”的关系亟待解决。清华简《郑文公问太伯》(甲本)的整理者,认为“公子士洩”与“公子士”系一人,但给出的证据并不充分。我们经过梳理,认为“公子士洩”当别为一人。

杜预在为《左传》僖公二十四年作注时,即在“堵俞弥”断句,而以“公子士洩”为一人,十分准确。但他受到宣公三年“公子士”的误导,在为《左传》僖公二十年作注时,则在“公子士”断句,“洩堵寇”断句,令人遗憾。南宋学者陈傅良别具慧眼,率先在《左传》僖公二十年“公子士洩”断句,至为精确,惜未引起后世学者的注意。我们通过梳理,可以判定“公子士”是郑文公之子,而“公子士洩”则属郑国公族,两者并非一人。后世学者如李惇、杨伯峻等人,均受《左传》宣公三年的“公子士”影响,以致作出了错误的判断,也是十分遗憾的。

[1]孔颖达.左传正义[M].十三经注疏本.北京:中华书局,2009.

[2]杜预.春秋释例[M].古经解汇函本.扬州:广陵书社,2012.

[3]杨伯峻.春秋左传注[M].北京:中华书局,1990.

[4]李惇.群经识小[M].清经解本.南京:凤凰出版社,2005..

[5]李学勤.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陆)[M].上海:中西书局,2016.

[6] [20]司马迁.史记(修订本)[M].北京:中华书局,2013.

[7]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1982.

[8]赵生群.《史记》校辨四家谈[J].古籍整理研究学刊,2010,(3).

[9]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

[10]陈傅良.春秋后传[M].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51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

[11]程公说.春秋分记[M].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54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

[12]陈厚耀.春秋世族谱[M].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78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

[责任编辑:郭昱]

2016-12-21

本文得到教育部古委会重大项目“《皇清经解》校点整理”(高校古委会项目批准号:0934)的资助。

尉侯凯(1987-),男,河南永城人,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先秦秦汉出土文献。

K225.04

A

1001-0238(2017)01-005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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