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資治通鑑長編》“望參”補
2017-01-28任石
任石
《續資治通鑑長編》“望參”補
任石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五〇〇元符元年七月辛亥條(頁11901)云:
御史臺言:“元豐官制朝參班序,有日參、六參、望參、朔參,已著爲令。元祐五年改朔參官兼赴六參,有失先朝分别等差之意,請止依元豐儀令。”從之。
此段文字涉及北宋後期對朝參制度的幾次調整,包括元豐時期的朝參改革,元祐垂簾時期的局部調整,以及元符年間向元豐舊制的回歸。其中,對“元祐五年改朔參官兼赴六參”一句的理解,卻存在一定的困難,爲何要跳過中間的“望參”,而令朔參官兼赴六參呢?
實際上,與《宋史》的記載進行對照,能夠發現《長編》此條的内容存在明顯的缺漏,點校本没有注意到這一點。據《宋史》卷一一六《禮志六十九》載:
紹聖四年十月,御史臺言:“外任官到闕朝見訖,並令赴朔、望參。”尋又言:“元豐官制,朝參班序有日參、六參、望參、朔參,已著爲令。元祐中,改朔參兼赴望參,望參兼赴六參,有失先朝分别等差之意,止依元豐儀令。”從之(中華書局點校本,頁2758)。
可見,“朔參(官)兼赴望參,望參(官)兼赴六參”,纔是更爲完整的表述方式。元祐年間,太皇太后高氏雙日垂簾,六參、望參、朔參三種朝參形式逐漸與日常的聽政環節相互脱節,務實性大爲降低。此時的調整,正是出於現實的考慮,將三等朝參簡化爲二等(朔參官兼赴朔參、望參,望參官兼赴望參、六參),摒棄了元豐以來細密的等級區分。換言之,跳過望參,惟獨令朔參官兼赴六參,顯然無法成立。另據《宋會要輯稿》儀制二之一八、一九:
(元祐)四年十月十八日,戶部尚書吕公孺言:“朝謁之制,曰日參、六參、望參、朔參。……乞以望參爲六參,朔參爲望參,别不增損儀制,於職事亦無妨廢。”詔禮部、御史臺、閤門同共詳定以聞。其後,詔朔參官兼赴望參,望參官兼六參(上海古籍出版社點校本,頁2325下)。
與之相對照,能夠進一步印證《長編》的記載存在缺漏,這容易造成理解上的偏差。因此,正確的增補理解應是:元祐五年改朔參官兼赴望參,望參官兼赴六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