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的历史地位
——基于国家工业化进程中农业生产力实现路径的分析
2017-01-28郑有贵
郑有贵
《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的历史地位
——基于国家工业化进程中农业生产力实现路径的分析
郑有贵
《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是在国家工业化战略启动初期的特定历史阶段及其对农业发展的要求而制定的,勾划出了基于实现国家工业化以发展农业生产力为中心的远景发展目标,探索了在保障国家工业化战略实施下依靠农民自身力量和共同富裕、共同繁荣以聚集力量的农业发展实现路径,探索了在工业化背景下如何推进农业技术改革,在中国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留下了不可磨灭的一页。在对这一《纲要》历史地位的评价上,应当系统考察其制定、原本内容、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还其本来,不能因为实施中发生的问题而遮蔽其历史贡献,当然,也不能回避实施中的问题及其教训。
毛泽东;农业发展纲要;农业生产力;国家工业化
《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个全面系统的农业发展纲要。这个纲要共40条(本文以下按历史上的习惯简称《农业四十条》),是在国家工业化战略启动初期的特定历史阶段中对农业发展的要求而制定的,勾划了保障国家工业化战略实施的以发展农业生产力为中心的蓝图,探索了依据农民自身力量和共同富裕、共同繁荣以聚集力量来发展农业生产力的实现路径,探索了在工业化背景下的农业技术改革,是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现代化道路的重要之举,对中国作为后发国家的农业大国向现代化迈进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由于《农业四十条》的实施与“大跃进”的历史性相遇,有“大跃进”由《农业四十条》而起之说,由此,对其历史地位的评说,远远超出了其本来内容及其实施。同时,由于受国民经济“大跃进”及导致的整个国民经济大幅度下滑的影响,以及在特定历史时期政治经济体制和政治运动的影响,《农业四十条》的实施又受到严重冲击,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生产发展目标未能提前实现,反而经历了较长的滞后期。这些因素遮蔽了《农业四十条》在中国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积极作用,甚至有人还因实施中的问题而对其加以否定。这是有失偏颇的。本文通过对《农业四十条》内容及制定、实施加以全面考察,针对影响其评价的问题加以辨析。
一、《农业四十条》勾划出基于实现国家工业化战略目标的以发展农业生产力为中心的远景蓝图
发展农业生产力是人类社会永恒的命题,只是不同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有差异。在新中国成立之初,主要表现在要解决全国人民的温饱问题。以“一五”计划时期实施156项重点工程为标志,国家工业化战略快速启动,由此伴生的城镇人口快速增加,使得对快速发展农业生产力的要求更为强烈。这一要求在工业化战略启动时即已显现。1953年粮食等农产品供不应求,反映了传统农业不适应这一要求的问题。为破解这一矛盾,中共中央在“红色炸药”和“黑色炸药”中,选择了对粮食实行“统购统销”这个“炸药”*参见《陈云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08—210页。。
《农业四十条》旨在勾划一个发展农业的长远目标及实现路径。1955年11月间,毛泽东主席就全国农业发展问题,先后同14个省的书记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书记交换了意见,共同商定出17条。12月21日,中共中央在征询对农业17条意见的第5条中,就明确提出,1956年从省到乡各级都要做出包括一切必要项目的全面长期计划。*《毛泽东文集》第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508—509页。在此基础上,经调研和征求多方面意见,到1956年1月9日,形成《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内容也扩展到40条,以后多次修正,仍保持40条。1956年1月25日,毛泽东在主持最高国务会议讨论《农业四十条(草案)》时说:1956年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的任务,就是在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高潮的基础上,给农业生产和农村工作的发展指出一个远景,作为全国农民和农业工作者的奋斗目标。*《毛泽东文集》第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2页。农业部部长廖鲁言在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的说明》中,对背景和目标作了这样的说明:在农业合作化的高潮中,中共中央政治局提出《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就把中国社会主义革命中的一个最困难最复杂的问题——农民和农业的问题,系统地解决了,从而将在新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地巩固工农联盟,将使中国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加速发展,将使中国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提前完成。*参见廖鲁言:《关于〈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的说明》,《人民日报》1956年1月26日,第3版。1957年11月13日《人民日报》发表题为《发动全民,讨论四十条纲要,掀起农业生产的新高潮》的社论指出,全国农业发展纲要是建设中国社会主义农村和保证顺利实现工业化的伟大纲领。*《人民日报》1957年11月13日,第1版。从这其中的逻辑看,《农业四十条》的制定,旨在促进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并由此为国家工业化战略的实施奠定基础,因而也成为国家工业化战略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农业四十条》这样一幅远景蓝图是以发展农业生产力为中心,或者说其中的其他目标和措施都是统一于发展农业生产力的。
首先,《农业四十条》鲜明地确定了发展农业生产力这样一个中心。无论是17条,还是40条草案,都包括农业、农村、农民的方方面面(按照现行的话语,涉及“三农”的方方面面),但都是围绕发展农业合作化和发展农业生产。1956年1月25日廖鲁言在最高国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的说明》中说,中共中央提出的全国农业发展纲要就是以发展农业合作化和发展农业生产为中心。*参见廖鲁言:《关于〈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的说明》,《人民日报》1956年1月26日,第3版。根据农业合作化已实现的情况,1957年10月25日的《农业四十条(修正草案)》序言第一句话写明:这个纲要是在第一个到第三个五年计划期间,为着迅速发展农业生产力,以便加强社会主义工业化、提高农民以及全体人民生活水平的一个斗争纲领。无论是17条,还是40条,直接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力的目标和措施都是主体内容。《农业四十条》确立以发展农业生产力为中心的指导思想及提出发展农业生产力的具体目标和措施,在此后的实践中,尽管受到多种干扰,包括受以阶级斗争为纲及荒谬的“宁要社会主义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等各类政治运动等干扰,都没有停止发展农业生产力的步伐。这是国家工业化战略能够得以实施的基础,是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从历史实践进程看,将发展农业生产力明确为《农业四十条》的中心,对于持续推进中国农业现代化建设有着不可忽略的意义。
其次,以发展农业生产力为中心统领农村建设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1957年10月25日的《农业四十条(修正草案)》第37条标题为“发挥复员军人建设社会主义农村的积极性”,也就是将“社会主义农村”的概念写入纲要。1960年4月10日,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为提前实现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而奋斗的决议》提出,1956年到195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是高速度发展中国社会主义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伟大纲领。*《人民日报》1960年4月11日,第2版。“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概念也纳入了国家文件。据马社香的访谈,20世纪50年代毛泽东在与人交谈时,多次提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农业四十条》直接关于农村建设的内容不少。然而,为什么当时不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纲要”,而叫“农业发展纲要”?在缺乏相关决策过程的原始文献的情况下是难以厘清的。尽管如此,有一点是较为清楚的,即在当时生产力水平极低和全国人民温饱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第一位的还是发展农业生产力,即通过发展农业生产力解决全国人民的温饱问题和工业化的原料供给问题,这是当时农业农村发展中的主要矛盾。超出这样一种能力,而把极其有限的人、财、物等资源向农村建设配置,是没有条件。1953年毛泽东与梁漱溟关于“大仁政”与“小仁政”的争论,已经分析和讨论了其中的利弊。从改革开放前的工业建设看,也是如此。作为后发国家,在赶超先发国家的进程中,经济建设先行,在工业建设上明确提出过“先生产,后生活”的政策取向,整个国家的社会建设会滞后于经济建设。当然,随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也要解决好农村和农民发展问题,而这些发展又有利于改善农业发展条件和激励农民更好地发展农业。换言之,《农业四十条》虽以发展农业生产力为中心,但也把农村和农民发展纳入其中。脱离了这种历史背景,很难把握好当时制定《农业四十条》的意图。
二、在保障国家工业化战略实施下探索了依靠农民自身力量,通过走共同富裕、共同繁荣的社会主义道路,聚集力量发展农业和农村的路径
有了发展目标,还需要探索实现路径。国内外实践表明,工农城乡关系呈现出在工业化初始阶段农业支持工业、为工业提供积累和在工业化达到相当程度后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两个趋向”。*参见《胡锦涛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247页。新中国成立初期正处于前一个阶段,如何实现农业和农村发展,成为中国共产党和政府必须破解的难题。新中国选择社会主义,为农业农村发展实现路径的探索指明了方向。在社会主义旗帜下,在实施国家工业化战略的特定历史发展阶段,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探索形成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和积极性,依靠农民自身力量,走共同富裕、共同繁荣的社会主义道路,聚集力量发展农业农村的路径。《农业四十条》对于这一路径的形成进行了探索。
首先,明确提出了农业发展要走共同富裕和共同繁荣的社会主义道路。1953年11月16日《人民日报》发表题为《领导农民走大家富裕的道路》的社论指出,社会主义的道路就是在农村中发展互助合作,使小农户逐步地联合起来,用新的农具和新的耕作法进行大规模的生产。我们反对走资本主义的道路,主张走社会主义的道路,因为只有这条道路才能使全体农民富裕起来,才能使农民利益同国家利益、工业化利益、工农联盟利益相一致。*《人民日报》1953年11月16日,第1版。在农业合作化实现后,《农业四十条(修正草案)》强调并丰富了这一道路的表述,增加了这样的内容:“发展农业可以有两条道路。一条是资本主义道路:让农民的命运掌握在地主、富农和投机商人的手里,极少数人发财而大多数人贫困和不断破产。一条是社会主义道路:让农民在工人阶级的领导下掌握自己的命运,共同富裕和共同繁荣。这两条道路的斗争在我国过渡时期中将长期地存在,但是,由于农业合作化的基本完成,我国绝大多数农民已经摆脱了前一条道路,走上后一条道路。今后的任务是要尽力巩固合作化制度,同时继续反对农村中的资本主义自发势力。”*《人民日报》1957年10月26日,第1版。1957年10月27日,即《农业四十条(修正草案)》公开发表后,《人民日报》发表题为《建设社会主义农村的伟大纲领》的社论,更加明确地向全社会告示了《农业四十条》是行社会主义之道的纲领。新中国成立起,经历土地制度改革后,农民因实现“耕者有其田”而在经济上实现了独立。实行农业社会主义改造,预期目标是避免农民再次失去土地等生产资料而陷入两极分化的困境,使占绝大多数的贫困农民能够更快地富裕起来。《农业四十条》还明确提出了在“二五”计划时期内争取大多数合作社的生产和收入赶上或者超过当地富裕中农在单干时的水平的目标。此外,《农业四十条》还针对缺乏劳动力、生活没有依靠的鳏寡孤独的社员,在农业合作社内实行保吃、保穿、保烧(燃料)、保教(儿童和少年)、保葬的“五保”制度,使农民共同富裕和共同繁荣有了组织化的保障。实践证明,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在农村建立起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不仅解决了农民生产经营中的难题,也在避免两极分化上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农业四十条》也没有一刀切,明确指出农业合作社应当鼓励社员在自留地上种植蔬菜和饲料。当然,在共同富裕和共同繁荣的实现路径上,也有深刻的教训,主要是在清一色的公有制及其单一实现形式下,即在高级社特别是人民公社体制下,齐步共同富裕,脱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较低和不均衡的现实条件,不利于效率的实现。
其次,提出了依靠农民自身力量发展农业和农村的政策取向。《农业四十条》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领导力量、城市工人和合作社的农民必须互相支援。同时,在实施国家工业化战略的大目标下,《农业四十条》也明确提出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主要依靠农民自己的辛勤劳动。1956年1月25日,廖鲁言在最高国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的说明》中更清楚和详细地表述了这一政策取向,即《农业四十条》主要是向农民提出的,并且是主要依靠农民自己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来实现的。这个纲要所提出的各项任务,除了一部分是由国家举办或国家协助农民举办的以外,大部分是由农民自己举办的,自己动手来做的。如果事事依赖国家,一切都由国家投资来举办,那是国家财力所不能胜任的,结果势必推迟这些事业的兴办,有的甚至办不起来了,或者是把国家的财力大量地使用到这些方面来,而缩减工业投资,就会推迟社会主义工业化,对于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对于全国人民,对于农民,都是不利的。*参见廖鲁言:《关于〈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的说明》,《人民日报》1956年1月26日,第3版。
第三,进一步明确了保障国家工业化战略实施下实现共同富裕和共同繁荣的农业组织化路径。以农业合作化的组织制度变革为主要内容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是以发展生产力为目标的。早在1943年11月29日,毛泽东根据长期的农村调查和陕甘宁边区等根据地的实践经验,提出了组织起来是由穷苦变富裕的必由之路的论断。*《毛泽东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932页。在新中国成立前夕召开的中共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提出了引导个体农业经济谨慎地、逐步地而又积极地向着现代化方向发展的任务。1953年11月16日《人民日报》发表题为《领导农民走大家富裕的道路》的社论指出,逐步促进农业的合作化,把劳动农民组织起来,在土地和主要生产工具公有制的基础上,使用新农具和新技术实行大规模生产,并根据按劳分配原则进行分配,是使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逐步地和普遍地提高、使全体农民走向幸福生活的唯一正确的道路。*《人民日报》1953年11月16日,第1版。1956年1月25日,毛泽东在最高国务会议讨论《农业四十条(草案)》时说:社会主义革命的目的是为了解放生产力。农业和手工业由个体所有制变为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私营工商业由资本主义所有制变为社会主义所有制,必然使生产力大大地获得解放,这样就为大大地发展工业和农业的生产创造了社会条件。*《毛泽东文集》第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1页。1957年10月的《农业四十条(修正草案)》,在序言中明确分析了农业合作化在促进生产力发展中的作用,指出农业合作化给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开辟了最广阔的道路;没有农业合作化,在个体经济的条件下,关于在12年内在全国几个主要不同地区的粮食争取每亩平均年产量分别达到400、500、800斤的要求,关于在“二五”计划时期内争取大多数合作社的生产和收入赶上或者超过当地富裕中农在单干时候的水平的要求,都是不可能实现的幻想。农业合作化,从生产力发展的视角,在当时生产力水平下,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不仅技术进步难,即便是维系简单再生产所需要的农具、耕牛、劳动力、资金、供销等也存在困难。国内外的实践经验表明,根据农民的需求,解决这些困难的必经之路是组织起来。正因为如此,20世纪初合作经济的理念引入中国,1910年京师大学堂开设“产业组合”(译自日文,意为合作社)课程,二三十年代多种形式的乡村运动的开展,把合作经济的思想运用到实践层面。所不同的是,各国选择了自己的组织起来的形式,主要有按照“罗虚代尔原则”组织起来多种合作社和学习苏联集体农庄模式组织起来的合作社。中国在实现农业生产高级合作化前,既有前者,也有后者,在实践中解决了生产中遇到的一些困难,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简言之,《农业四十条》进一步明确农业合作化的方向,也是基于实践经验,统一和服务于农业生产力发展的。也不可否定,以高级社为目标的农业生产合作化,存在不少问题。1981年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明确指出:“在一九五五年夏季以后,农业合作化以及对手工业和个体商业的改造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形式也过于简单划一,以致在长期间遗留了一些问题。”*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历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全会重要文件选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第170页。在农业合作化后,1958年建立起来的农村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和单一的集体统一经营,在构建起有利于农业和农村建设的组织方式,促进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同时,也由于把劳动力限于农村,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缺失,特别是单一的集体经营和集体劳动及其工分制使劳动投入与回报的离散,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导致搭便车现象。*参见郑有贵:《目标与路径——中国共产党“三农”理论与实践60年》,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79—82页。换言之,实施《农业四十条》促进农业合作化中表现出的问题,并非完全是其规定的农业合作化的方向性问题,而是公有制实现形式单一、农业组织化实现形式单一而不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要求的问题。
三、《农业四十条》在探索工业化背景下推进农业技术改革方面留下宝贵的一页
作为后发国家,中国渴望现代化。1953年12月,中共中央批准并转发宣传部制发的《关于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学习和宣传提纲》,提出了建立现代化的工业、现代化的农业、现代化的国防和现代化的交通运输的建设目标。1954年9月,周恩来在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代表中央政府正式提出了包括农业现代化在内的“四个现代化”建设任务。1955年7月,毛泽东在所作的《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中,提出全党必须为在20—25年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基本上完成农业技术改革这个伟大任务而奋斗。中共中央制定《农业四十条》,就是把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与技术改革统一协调起来。农业现代化究竟是什么样的,在中国还处于传统农业阶段而言,对其还没有清晰的认识,也只能一步一步地在实践中探索前进。从1955年11月的17条到1957年10月的40条,虽在文本中没有提到农业现代化的字样,但《人民日报》在《农业四十条(修正草案)》公布后发表题为《建设社会主义农村的伟大纲领》的社论说,正在进行大规模的经济建设的目标是建设一个既有现代化工业又有现代化农业的社会主义强国,这就把《农业四十条》与农业现代化联系在了一起。在今天看来,《农业四十条》涉及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许多方面,其中对农业技术改革的探索更是留下了宝贵的一页。
一是基于以精耕细作为特征的中华农耕文明总结提出了较为全面的农业增产措施。中华农耕文明的特征是精耕细作,这是在人多地少的资源条件下、长期面对温饱压力,不断探索增产技术的实践产物。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多地少的资源条件对发展的束缚有增无减。在国家工业化战略快速启动和城镇化随之发展的情况下,需要农业实现更大幅度的增产,不仅要满足新增人口对农产品的需求,还要满足工业化和城镇化对增加农产品产量的需求。换言之,在实施国家工业化战略的发展阶段,实现单位面积产量提升和增加复种指数的要求更为迫切。为此,自17条起,即提出了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的要求,即第11条规定,在12年内,平均每亩粮食产量,黄河、秦岭、白龙江、黄河(青海境内)以北,黄河以南、淮河以北,淮河、秦岭、白龙江以南,分别达到400、500、800斤。为此,《农业四十条》明确把推行增产措施和推广先进经验作为增加农作物产量的两个基本条件,还较为全面地总结了增产措施,由草案的10项,增加到修正草案的12项,即:兴修水利,保持水土;推广新式农具,逐步实行农业机械化;积极利用一切可能的条件开辟肥料来源,改进使用肥料的方法;推广优良品种;改良土壤;扩大复种面积;多种高产作物;改进耕作方法;消灭虫害和病害;开垦荒地,扩大面积。《农业四十条》从草案起还提出了1956—1967年12年内不同地区提高复种指数的目标。在《农业四十条(修正草案)》的基础上,1958年毛泽东总结提炼出包括土、肥、水、种、密、保、管、工的农业“八字宪法”*参见刘瑞龙:《农业“八字宪法”的形成和发展》,《农业科学通讯》1959年20期。,把以精耕细作为特征的农业技术改革方向简明地呈现出来。
二是,在实施国家工业化战略背景下,提出了在利用传统生产要素的基础上,加快生产和使用现代农业生产要素。《农业四十条(修正草案)》提出,工人应当生产更多更好的工业品,满足农民的需要;在第6条“大力增加农家肥料和化学肥料”中提出,中央和地方都应当积极发展化学肥料的制造工业,争取到1962年生产化学肥料500万—700万吨,1967年1500万吨左右,并积极发展细菌肥料;在第7条“改良旧式农具,推广新式农具”中提出,随着国家工业化的发展有步骤地积极地实行农业机械化。随着工业的发展,农业机械化、水利化、电气化和化学化在中国不断推进。
三是,提出了通过建立和改进农业科学研究工作和技术指导工作的机构、为农业合作社培养初级和中级技术人才等措施,使农业科学研究工作更好地为发展农业生产服务。
四是,在提高单位面积农产品产量的同时,无论对农业合作社,还是对国营农场,都提出了提高劳动生产率的要求及其措施。
总之,《农业四十条》面对工业化和人民生活提升对大幅实现农业增产的要求,探索了在工业化和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新阶段,推进现代农用工业要素引入与改进传统农耕方式并进发展,丰富和发展精耕细作技术,以大幅度增加农产品产量的技术改革路径。
四、余论:关于制定、实施《农业四十条》问题的辨析
《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一书说,《人民日报》为《农业四十条(修正草案)》发表的题为《建设社会主义农村的伟大纲领》的社论,提出农业和农村各方面的工作在12年内都要按照必要和可能实现一个巨大的跃进,这是中共中央通过报纸正式发出“大跃进”的号召。“这说明修改后的农业四十条,实际上成为发动农业‘大跃进’的纲领。”*参见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下卷,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年,第680页。这里没有把《农业四十条》本身与其实施加以区别,以至可能推导出对《农业四十条》的全面否定。笔者认为,《农业四十条》的形成、本身的内容及其实施中的问题应当分别来看;更为重要的是,《农业四十条》的实施不是一个封闭的事件,当时“反冒进”这样一个大的政治背景,以军事斗争方式领导经济建设的方式,以及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都对四十条的实施产生着影响。因此,对《农业四十条》历史地位的评价,要以全面系统考察历史本来为前提。
1.《农业四十条》的制定遵循了当时的决策程序。首先,经历了酝酿调研。《农业四十条》之前的17条,是毛泽东先后在杭州和天津市召集共有15个省、自治区的书记参加的会议,经共同商定归纳提出的。1955年12月21日,中共中央向上海局,各省、自治区党委征询对农业17条的意见。1956年1月5-9日,毛泽东在杭州召集部分省委书记会议,在17条的基础上扩充为40条,并以中共中央政治局名义提出《农业四十条(草案初稿)》。其次,经历了广泛征求意见。1956年1月14日,中共中央将《农业四十条(草案初稿)》作为知识分子问题会议文件之三印发到会代表,还在会议期间邀请了在北京的工业、农业、医药卫生、社会科学等各方面的科学家、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负责人和文化界、教育界的人士,共1375人,进行了分组讨论。*参见廖鲁言:《关于〈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的说明》,《人民日报》1956年1月26日,第3版。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1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第三,由1月25日召开的最高国务会议讨论通过,之后通过《人民日报》公布。此后,根据实施及情况变化,1957年10月25日中共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修正草案,1958年5月23日中共第八届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第二次修正草案,1960年4月10日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在这一制定和决策过程中,听取了各方面和各层次的意见,也根据实践发展变化进行了修正。例如,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农业四十条》,把消灭“四害”中的麻雀,改为臭虫,就是听取了中国科学院张劲夫等的意见进行修改的。此前,罗毓权也曾向中央报送了保护麻雀的意见,1957年11月17日毛泽东在莫斯科大学礼堂接见在莫斯科学习的中国留学生和实习生时还作了回应,说你们中有人提了意见,说麻雀会吃虫,不应消灭。*参见罗毓权:《50年代消灭麻雀的若干史实及其害益分析》,《当代中国农业史研究》1994年第1期(创刊号,由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主办的内部刊物)。当然,制定《农业四十条》过程中,在征求各方面、各层次的意见时,也存在相当大的片面性:智库在当时的中国还没有发展起来,现代规划理论在中国也没有发展形成,加之对于改变落后面貌有些心急,以及“反冒进”和“反右派”影响了不同意见的充分发表,而发动全民讨论的目的也是为了发动实施。其中,对在12年内实现粮食亩产400、500、800斤等目标偏高的问题,从17条提出起,即一直保持不变即是一种体现。这也表明指标偏高不是某个人急于求成的问题。尽管如此,这表明在制定《农业四十条》的发展目标时,是实行分区域规划,而不是一刀切,这在现今制定发展规划也是应当倡导和坚持的。
2.《农业四十条》的讨论和实施有深刻的教训。《农业四十条》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在内容上有深深的历史印迹,不仅有基于经济社会历史发展阶段的必然要求,还受党内长期军事斗争和革命实践等影响,比如在开篇第一句话把这个纲要定位为“斗争纲领”。按照现在的话语,应是“建设纲领”或“发展纲领”等,而不是“斗争纲领”。这些都是历史的逻辑,我们不能以此苛求前人。但不可否认的是,《农业四十条》的讨论和实施,确实引发了极其严重的问题,有着深刻的教训,以下三点是需要记取的。
一是在《农业四十条》实施的步骤上,急于求成,号召和推动提前实现《农业四十条》的发展目标。对于这一点,在最初提出的17条即已有苗头,如在第1条,提出合作化的高级形式争取在1960年基本上完成,还提出是否可以争取在1959年基本上完成。这是农业合作化于1956年基本实现,比原设想“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完成大大提前的因素之一。1957年9月20日至10月9日召开的中共八届三中全会揭开批评“反冒进”序幕,影响着《农业十四条》的实施。1958年1月11—22日,中共中央在南宁召开的部分中央领导人和部分地方领导人参加的会议(习惯简称“南宁会议”)上,毛泽东提出了提前实现《农业四十条》发展目标的问题。在这次会议前后毛泽东集中中央和地方许多领导人的意见,起草了《工作方法六十条(草案)》,强调了“不断革命”的思想,并提出在今后5-8年内完成农业发展纲要的规定,并提出各省委、直属市委、自治区党委研究这个问题。《工作方法六十条(草案)》号召提前实现《农业四十条》目标,加之要求实行“生产计划三本账”*即中央两本账,一本是必成的计划,这一本公布;第二本是期成的计划,这一本不公布。地方也有两本账。地方的第一本就是中央的第二本,这在地方是必成的;第二本在地方是期成的。评比以中央的第二本账为标准。,在当时渴望现代化发展的意愿和政治经济体制下,势必形成各地争先恐后,相继提出了提前3—5年甚至提前5—7年“达纲要”。中共八大二次会议提出提前5年完成全国农业发展纲要,由此引发后来的高指标风、“浮夸风”泛滥。
二是在《农业四十条》实施的发动上,在思想上要求做革命的促进派,对急于求成行为不“泼冷水”。常言道,气可鼓而不可泄。然而,对于非理性的行为,应该“泼冷水”。毛泽东在中共八届三中全会结束前作了题为《做革命的促进派》的讲话。在实施《农业四十条》时,面对多种急于求成的行为没有“泼冷水”,也就使得不切实际的高指标的提出愈演愈烈,而在实现不了后,又演变成多种形式的“浮夸风”。
三是在《农业四十条》实施的方式上,采用军事斗争和政治方式。1957年10月27日《人民日报》发表的题为《建设社会主义农村的伟大纲领》的社论,提出“为了克服各种各样的保守思想,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在农村中以四十条纲要为中心,进行一次生产建设问题的大鸣、大放、大争。”中共八届三中全会后,即11-12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召开党的代表大会,贯彻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形式,批判“右倾保守”,落实《农业四十条》。这使实施《农业四十条》成为轰轰烈烈的“达纲要”运动。在这种推进实施方式下,地方为了不被批为“右倾保守”,会选择“当先”,使得《农业四十条》的实施偏离了本来的要求。
《农业四十条》目标未能如期实现,还有具体制度和政策调整等因素,特别是受“大跃进”和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影响,“五风”严重泛滥,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农业生产没有实现“大跃进”,反而大幅下滑。在通过调整国民经济有好转之际,“文化大革命”再次冲击了《农业四十条》的实施。
鉴于上述分析,应将《农业四十条》的制定、原本内容以及实施,纳入当时的整体历史中,加以全面系统地考察,而不是孤立、碎片化地分析,如此,方可对《农业四十条》的历史地位做出符合实际的评价。
(责任编辑 欣 彦)
探讨《纲要》历史意义,探索农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道路
郑有贵,(北京100009)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中国研究所第二研究室主任、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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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7660(2017)01-0043-8
【编者按】:2016年12月3日,由中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中国现代化研究所、中山大学中国马克思主义解释史研究中心举办的“中国农村社会主义现代化道路的探索——《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发布六十周年学术研讨会”在广州举行。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共中央党校、中共中央编译局、国内部分高校以及农村的一线村官代表等七十余人出席会议。会议以《纲要》这一重要历史文献为切入点,在充分解读其形成过程与基本思想的基础上,深入讨论了《纲要》对于解决当下国内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借鉴意义,积极探索了关于我国发展农村集体经济道路的若干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