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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信息化过程中的伦理失范与法律规制策略

2017-01-28曹瑞璇

山西档案 2017年3期
关键词:规制伦理犯罪

文 / 曹瑞璇

档案信息化过程中的伦理失范与法律规制策略

文 / 曹瑞璇

随着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发展,档案信息化过程中的伦理失范问题愈发突出。通过法律规制对档案信息化给予有效管理,是解决档案信息化过程中伦理失范的有效方法之一。现阶段,我国相关立法在调整范围、惩处力度、更新速度等方面仍存在很多不足,文章在分析当前档案信息化伦理失范现状的基础上,对相关法律规制进行探析,从强化针对性立法、完善法律空白、提高立法效率等方面提出了应对策略。

档案信息化;伦理失范;法律规制

我国档案信息化历经十余年的发展,政府、高校、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化程度已经达到先进水平。但是,随着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很多与信息化相关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较为典型的包括信息失真、信息外泄、知识产权侵害、信息安全、信息垄断等。目前这些问题的解决主要依靠技术和政策,而在法律规制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足,这需要人们针对档案信息化过程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围绕伦理失范对相关法律规制予以完善。

一、档案信息化过程中伦理失范的主要表现

(一)信息混杂,真假难辨

网络本身就是一个矛盾结合体,它一方面给人类带来无可比拟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为现代社会带来了很多新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网络信息污染问题。在信息时代,网络是信息的集散地,网络平台各类信息杂糅,真实信息与虚假信息相互交织,为档案信息的保真带来了较大的困难。现阶段档案信息失真、档案信息混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错误信息、虚假信息、病毒信息、重复性信息。在这种情况下,档案信息的安全性和真实性难以保障,严重影响档案信息的使用效率和传播速度,不利于档案信息资源价值的充分利用[1]。

(二)信息超载,矛盾激增

现阶段信息超载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由于可以获取信息的途径不断增加,网络信息急剧攀升,已经超过人类对信息的承载限度,因此很多信息在传播过程中容易被人为地忽视,失去信息本身应有的价值。与一般信息相比较,档案自身所具备的价值应高于普通信息,在信息超载的背景下,部分档案信息被搁置,造成档案资源上的浪费。

(三)犯罪增多,危害性高

利用信息获取利益,侵害个人权益,进行网络犯罪,在网络环境下十分常见。早期的网络信息犯罪相对单一,可以归结为原始的破坏性犯罪,仅通过发送病毒、木马等方式进行破坏性行为。随着信息化的普及,利用网络技术窃取信息、获取利益等行为层出不穷。相关单位在对档案信息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如果没有制定出合理的防护措施,很容易成为黑客的攻击对象,最近出现的勒索病毒就是最典型的例子[2]。

(四)隐私外泄,侵权严重

档案信息包含了个体的所有基础信息,具有极为明显的隐私性。我国法律对档案信息的管理有着明确的规定,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都不可对他人档案信息进行随意泄露。由于档案信息化的发展,网络环境下档案信息的保密性受到了极大的冲击。首先,与传统档案管理环境相比,网络环境更为开放,获取信息的方式更为便捷;其次,网络技术本身具有可破解性,有心人士在利益的驱动下,能够利用自身技术突破管理防线,获得档案信息;最后,便捷的复制技术为信息的高效复制创造了可能,知识产权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

(五)使用受限,信息垄断

当前档案的管理权主要集中在政府以及相关事业单位中,档案的使用存在较大的限制。在档案信息化过程中,档案在整理、查询等方面都产发生了较大变化,能够利用网络随时随地进行查询,在空间和时间方面增加了较大的弹性。但是,这种便利仅针对部分权利拥有者。换句话说,在实践中社会大众在档案信息的利用上仍存在局限性,档案信息垄断现象十分明显。

二、档案信息化过程中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一)涉及范围较窄,调整领域受限

网络犯罪比例不断上升,急需法律规制在网络信息管理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我国已经意识到信息法律构建的重要性,但由于起步较晚,对网络环境的认识仍有待提升,在法律规制建立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足。单就档案信息化伦理失范而言,我国法律规制在该方面涉及的领域较为狭窄,司法实务中的很多侵权、犯罪问题都难以得到解决。这主要是因为信息犯罪具有明显的隐蔽性,部分信息犯罪甚至可以从国外延伸到国内,并且在犯罪手段方面也存在着多元化,很多犯罪手段并没有包含在立法范围内,部分犯罪结果也很难在短时间内显示出来,往往个体权益受到侵害,个体本身却仍不自知,问题很难得到切实的解决[3]。

(二)法规发展过慢,更新速度不足

现阶段,我国在法律规制调整方面仍然存在时效性上的限制,法律规制调整周期较长。与其它领域比较,网络最大的特点就是更新速度快、发展周期短,因此在司法实务中经常会出现法律规制与实际问题不匹配的问题,部分法律规制呈现出发展过慢、内容陈旧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相关立法能够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在法律层面档案信息化经常处于半无序状态,加重了档案信息化过程中的伦理失范。

(三)立法存在空白,惩处存在缺失

我国在档案信息立法方面存在很多空白,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相关部门对档案信息立法的认识还有待提升,它们没有意识到档案信息立法的重要性[4];另一方面,网络环境下新问题层出不穷,档案信息立法难以快速覆盖所有问题。在与档案信息化相关的立法中,较为重要的关注点集中在信息安全以及信息管理方面,在问题惩处方面仍存在很大的不足。例如,在实际生活中经常会出现一些反社会的档案网络信息,这些信息煽动性极强、危害性较大,但是在相关立法上却很难找到惩处措施,难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有效的解决。

三、档案信息化过程中解决伦理失范问题的法律规制策略

(一)强化针对立法,注重权益保护

现阶段在档案信息管理方面,道德管理要重于法律管理。实际上,道德与法律本身就是相辅相成的两部分,单靠其中任何一方都很难真正达到管理的效果。在今后的工作中,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档案信息立法的重视,对档案信息化过程中的伦理失范进行深入的分析,在实践中完善立法的不足:

首先,在进行专项立法的过程中应强化立法的针对性,尤其要重视知识产权以及个人隐私的保护,了解档案信息侵权的具体表现,增加档案信息侵权的种类。例如,对法律法规进行细化,对伪造、篡改、盗取、复制等行为进行针对性区分;针对不同行为产生的不同后果,明确相应的惩处方式。相关部门在规制制定的过程中,还应注重隐私、权益等方面的保护,在相关规制中重点制定防伪、保密措施。例如,所有电子档案应添加水印,管理人员应对登陆名及密码负责,严禁泄露等。

其次,要从管理和治理两个角度进行立法。一方面,要搞好档案信息化的约束与规范,尤其要明确档案信息的使用范围、使用权限,实现档案信息应用的公平、公正。例如,打破传统档案查阅模式,在合理的范围内向社会大众公开部分档案,或者允许社会大众通过登陆账户的形式对自己的档案信息进行查询;另一方面,要降低网络犯罪的产生。当前档案信息涉及的范围不断增加,传统法律规制涵盖的范围略显狭窄,已经不能满足当代档案信息化发展的需要,必须扩大法律规制范围,对版权、隐私权等给予重视。

(二)注重法律协调,规范法律应用

我国针对档案信息化并没有进行统一立法,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法律规制之间存在矛盾,法律规制重复、交叉、抵触等方面的问题,容易造成实务问题解决上的冲突。我国立法部门应该对针对性立法以及其它立法中涉及档案信息方面的法律进行统一管理,对各部门法律之间存在的矛盾进行协调,规范法律规制。首先,要对相关法律规制进行梳理,对存在抵触、矛盾的法条进行标注和修订[5];其次,要明确法律规制的效力,确保各单位各部门制定的规制符合相关法律要求,与相关法律保持一致。在实际工作中,单位、组织制定的相关规制与法律法规产生冲突,应遵循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最后,在最大限度内保证相关规制制定的规范性,通过出台范本,统一规定的方式,减少部门之间、单位之间在规制制定上的差异性,保证档案信息化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三)关注网络变化,提高更新效率

与网络相关的立法应遵循网络发展变化的特殊性。首先,要重视法律规制的实际操作性,要对互联网络的发展变化、档案信息化的变革历程等进行实时的掌握,及时了解最新动态,保证相关法律规制制定的合理性。例如,对互联网进行利用,在官方平台设立论坛或邮箱,随时接收社会大众给予的意见等;其次,建立高效的监察机制和反馈机制,对网络进行实时监控,及时了解相关动态,关注互联网环境变化,增加法律规制修改的时效性,缩短法律规制修订的时间,在最大限度内保证相关法律规制与网络发展、信息化程度相一致。

(四)重视惩处措施,完善立法空白

导致档案信息化过程中伦理失范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我国相关法律规制在惩处措施上存在缺失,很多违法违规行为难以得到有效的惩处,法律法规对相关人员的威慑程度较小,很难从根本上解决违法违规问题。鉴于此,我们应保证行为和惩罚相一致,即存在怎样的违规行为,就设立相应的惩罚措施,避免出现无惩罚或者惩罚过轻的问题。当前档案信息造假、反社会档案信息不断增多的主要原因,正是相关法律规制惩罚力度过低。因此,适当增加惩处力度,对减少、遏制犯罪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要对惩罚措施进行细化,保证惩处措施设置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对空白区域加以填补。

综上所述,当前档案信息化过程中伦理失范问题已经愈发明显,我国相关法律规制的缺失和不足,严重阻碍档案信息化发展,这是诱发伦理失范的主要原因。在实际工作中,相关部门应从道德和法律两方面入手,对档案信息化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进行解决,对相关法律规制的建设有所侧重,提升相关法律规制的更新速度、弥补相关法律规制中存在的缺失与空白,增加法律规制的惩处力度,进而将法律规制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全面、高效地保障我国档案信息化发展。

[1]孟欣.大数据时代档案数字资源整合的难点及对策分析[J].山西档案,2015,(1).

[2]李淑华.档案信息伦理的失范及其解决途径[J].山西档案,2014,(9).

[3]熊海峰.数字创意版权保护体系构建研究——基于多中心治理理论[J].出版广角,2017,(6).

[4]李婷,刘广登.大数据时代数字版权保护体系的构建与完善[J].出版广角,2017,(6).

[5]马仁杰,张浩.论社会转型期档案信息化与档案信息伦理建设[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1).

G270;D922.16

A

1005-9652(2017)03-0075-03

(责任编辑:虞志坚)

曹瑞璇(1990-),女,安徽宣城人,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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