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因管理
2017-01-28王芳
王 芳
三原县人民法院,陕西 三原 713800
论无因管理
王 芳
三原县人民法院,陕西 三原 713800
我国民事法律体系当中已经将无因管理的合法性进行了确立和认可,同时想要借此管理来监督其他管理行为的不合理性及违法情况,这恰好体现了公允至上的高贵法律精神。就无因管理的性质来看,它很明显是一种事实行为,而且还可以将其细分为真正无因管理和不真正无因管理这两种类型。真正无因管理当中又可以细分化成适法无因管理和不适法无因管理,而不真正无因管理则也可以细化成误信管理、不法管理和幻想管理。由于无因管理的种类众多,且各个类型又都分别各具特点,因此但凡是类型不同的无因管理,构成它们的要素也都不尽相同,他们所能够产生的法律效果自然更加大相径庭。
无因管理;民事行为;事实行为;管理人
无因管理的起源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法,随后在历史步入了近代之后,各个国家相继在民法之中建立起效仿古罗马法的无因管理制度。无因管理这种法律制度较其他法律制度相比更为特殊一些,它不仅在法律层面对人民进行约束,同时也倡导社会风气的互帮互助,这种道德层面的追求是具有一定特殊性的。无因管理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当中其实属于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如果要具体解释就是指当事的双方并没有就某一件事情或者交易进行法定以及约定的义务,但是有其中一方为了避免对方或者其他人的利益蒙受损失,自觉为他人对事务或者物品进行管理的行为,这种行为就被称作无因管理。在这个事实行为当中,管理另外一方事务或者代其他人保管物品、提供服务的人,我们将它统一称作管理人,相对应的受到管理人的服务及管理的人,我们将其称作受益人,也可以简单地叫作本人。
在前面我们已经提到过了,无因管理这种事实行为不同于其他事实行为,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这个事实行为当中包括两个主体,它们分别是管理人与受益人。而这两个主体也相应的具有特殊性,它们也不同于其他一般的民事主体。对于其他一般的民事主体来说,它们都必须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这也是其他民事行为所能成立的一种依据。但是无因管理的民事主体却没有那么多条条框框的限制,只要这两个民事主体能够从事一定的事实行为,然后产生了无因管理的事实,那么这个民事行为就已经成立了。不论是社会当中的任何一个自然人、法人还是任意的其他组织,都拥有成为无因管理民事主体的先决条件,简而言之就是只要这个主题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那么它就可以成为无因管理的主体。
在无因管理这种事实行为当中,管理人对于受益人来说必须没有任何法律层面上的义务,这里的义务既包括了法定的义务,又包括了书面或者口头约定上的义务,这两者缺一不可。如果管理人在对于受益人上负有约定或法定的义务之时,无因管理皆不能成立,这就是无因管理成立的最基本特征,也是最低的标准。管理人在进行管理行为的时候,被其管理的对象就是他人的事务或所需要的服务,而其对其进行管理的目的是为避免另一方的利益蒙受损失。管理人对受益人具有请求权,但是这项请求权也仅仅限于对于必要的管理费用支出补偿,即管理人在对受益人进行管理的过程当中所花费的支出,管理人有权将其索回,但是除此之外管理人没有报酬请求权,即无权申请除了补偿之外的其他资金。
对于无因管理这项事实行为,它能够很好地体现公允开放的法治精神,在无因管理的管理制度当中已然规定了管理人与受益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法律规定具有债务关系的法律关系,如果管理人因为进行管理行为而支出了必要的费用,则有权利向受益人提出偿还的要求。因为在进行管理的过程当中由于管理人本没有法定或约定的管理义务,只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进行管理,因此在很多情况之下需要支出一些必不可少的费用,甚至于管理人还有可能要蒙受一些经济上的损失,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无因管理的不同类型也将会造成所产生法律结果的不同。
作为一种事实行为,无因管理能够引发债务的发生,这是毋庸置疑的法律事实。而这种特殊的债务债权关系之所以能够产生,也正是源于法律条款的明文规定,并不是由于当事双方的约定,因此这并不是一种民事行为。受益人的债务之所以能够产生,正是基于他人的无因管理行为,因此它作为民事法律事实的性质为事件;而管理人债权之所以能够产生,则是基于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它的性质可以被定义为事实行为。综上所述,虽然无因管理这种思想随着我国社会文明的发展进程正在不断的发展,同时民法体系思想也取得了很大的突破,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它仍然具有一些不足。作为法律工作者,唯有直面这些不足,从正确的角度对待它们,端正自己的态度才可能在今后的司法工作中不断改进、不断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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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7)24-0267-01
王芳(1978-),女,汉族,陕西三原人,本科,三原县人民法院,审判员,研究方向:民事法在基层法院的具体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