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校园网贷法律规制研究
——以兰州市安宁区高校为调查对象
2017-08-30邱刘霞
邱刘霞 马 鑫
甘肃政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大学生校园网贷法律规制研究
——以兰州市安宁区高校为调查对象
邱刘霞 马 鑫
甘肃政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大学生校园网贷作为“互联网+”快速发展下的金融产物,通常采取附有消费分期模式、利用互联网金融模式以及电商专营模式。然而我们不得不重视,在其快速发展的同时,同样产生了大量的问题。例如: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管职能不明确、缺乏行业自律等问题。因此加强大学生校园网贷监管已经成为其发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将从监管的规章制度层面和监管的执行层面对这种现象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校园网贷;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
一、引言
大学生校园网贷是一种新兴的校园网络金融模式,主要针对大学生提供贷款。然而由于网贷平台利率不明确,且不考虑学生的偿还能力,任意放贷,导致部分大学生过度透支消费,同时暴露出大量社会问题。
针对大学生校园网贷所呈现的突出问题,甘肃政法学院大学生校园网贷法律规制研究调研团队于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上半年深入兰州市安宁区各大高校进行调研,主要针对甘肃政法学院、西北师范大学、兰州交通大学、甘肃农业大学、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兰州城市学院,获得基础数据。从数据中反映出安宁各高校大学生对于校园网贷参与度较高,但欠缺理性认识且已经凸显安全隐患。因此大学生校园网贷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亟待法律的规制。
二、大学生校园网贷内涵与外延界定
(一)大学生校园网贷的内涵
通常,大学生是指接受过大学教育的一类特殊群体,包括专科生、本科生以及研究生。而网贷是指网络借贷,即在借贷过程中,资料与资金、合同等全部通过网络实现,它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金融模式。由此我们可以得知大学生校园网贷就是指接受过大学教育的一类群体通过网络进行借贷活动。
同时根据调研结果显示,大学生申请贷款所需审批材料只要学生证,学籍信息截图等即可,并且审核方式多采用线上审核、电话联系等,有些平台甚至无需审核。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校园网贷具有低门槛,免担保,无首付,交易快捷等特点。
(二)大学生校园网贷的外延界定
由上文可知,大学生校园网贷实质就是大学生通过网络进行借贷活动。本文所指校园网贷主要是利用互联网金融模式、附有消费分期模式和电商专营模式这三种类型。
在利用互联网金融模式中,网贷平台只为大学生和资金供给者提供信息流通的交互与认定,以及其他可以促成交易完成的活动,并不实际参与到借贷活动中,由借贷双方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网贷平台依靠收取中介服务费运营。
附有消费分期模式即指专门针对大学生的分期付款消费模式。如趣分期、分期乐等。许多这种以分期付款的商家建立起自己的融资借贷平台,然后连接大学生群体、商品供应方以及融资借贷平台,在三方中形成闭合式的金融运作模式。
电商专营模式主要是指电商将其自有资金面向大学生消费者融资,大学生再购买其商品。这种消费模式最具代表性的就是京东校园白条。2014年京东商城开展消费分期服务,在校大学生凭借其个人信息以及借记卡,可以在京东金融申请开通京东校园白条。其实质就是通过评定学生信用状况予以授信的互联网消费贷款。
三、大学生校园网贷的发展与规制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发展与规制现状
根据2016年年底我国发布的《金融蓝皮书: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分析与评估(2016-2017)》数据显示,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网贷平台已经历史性的达到5879家。
同时根据2016年下半年在兰州市安宁区高校调研数据,如图1所示,在校大学生透支消费现象占所调研人群的45.81%,而其中选择校园网贷进行透支消费的占其中的76.73%。未来,随着各大校园网贷平台的普及,其发展势头相当迅猛。然而校园网贷的规制现状却不容乐观。
图1
由上文数据可知,大学生校园网贷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乱象丛生。例如,网贷平台任意放贷、女大学生裸条事件等。
然而规制它的法律规范仅有《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校园网贷风险防范集中专项教育工作的通知》、《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第二条第四款。
在监管执行层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文简称“办法”)做出了规定,对于网贷实行分类监管,主要由银监会制定监督管理制度,并实施行为监管。各地的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的网贷机构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电信业务,公安部对安全问题进行监管。然而对于校园网贷却没有看到相关的专项监管执行措施。
(二)问题
1.缺乏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
由上文可知,对于网贷,目前我国仅有一些规范性文件进行规制,并没有针对其进行专门立法也没有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方案第二条第四款对于校园网贷也只是简单提及,教育部发的通知也主要是针对大学生的风险防范教育工作。具体而言,针对校园网贷,尚未有法律规范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承担等问题。
2.监管职能不明确,导致监管工作不到位
从调研数据来看,大学生认为监管机构没有尽到监管职责以及监管不到位的情况占到了受调查大学生的87.24%。而目前在我国职能部门分工中,校园网贷平台受到银监会的监管,电商平台受到工商部门的监管,但是分期消费平台融合了电商消费金融和P2P网贷的优势。因此,如果协调不好,在实际监管中将会出现无人监管或交叉监管的现象。
3.缺乏行业自律
图2
目前,我国网络贷款平台数量巨大,但是良莠不齐。由于没有统一的行业规则,为了追逐利益,各大借贷平台或降低贷款门槛,或简化审核程序,或诱骗女生拍摄裸照提高贷款额度等,借款后又与各种收费挂钩,追债手段多为非法手段,导致大学生失联、自杀等事件时有发生。
4.大学生自身金融知识不足
根据调研数据,如图2我们可以得知,有高达46.81%的大学生是通过网贷平台才了解到金融安全知识,同样有31.91%的大学生基本没有金融安全知识。由于网贷平台行业自律性的缺乏,我们可以得出大学生基于网贷平台了解到的金融安全知识的可靠性的微弱。总体来说,大学生自身金融知识严重不足。
四、大学生校园网贷问题的监管建议
大学生校园网贷作为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许多问题。下面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一些监管意见,以便更好的规范和促进校园网贷发展。
(一)完善法律法规,构建信息互通平台
近几年来,校园网贷平台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但许多都是昙花一现,并且各种问题层出不穷,法律法规欠缺是很大的原因。针对这种情况,本文认为现阶段应完善针对校园网贷的法律法规,明确校园网贷主体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
除了法律规范的完善,本文认为可以利用大数据时代下,建立各平台信息互通,甚至是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的信息互通,将校园网贷纳入个人银行征信系统。个人银行征信系统是指由专门的机构给公民建立一个“信用档案”,从而能便捷的了解到借款人的信贷记录等,为各地的金融机构是否给借款人提供借款以及提供借款的风险安全等提供参考。它是央行征信系统的一部分,收录的信息来源主要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而大学生互联网金融作为近几年的新兴产物,未来只会在互联网时代的背景下更加迅猛发展。为了更好防范不良借款,有利校园网贷监管,应将大学生校园网贷纳入银行征信系统。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借贷信息在未来的金融借贷领域是并驾齐驱,相互交融,各自借鉴参考的状态。
(二)明确监管职能,加强各机构监管
由上文阐述的规制现状可知,2016年8月颁布的《办法》规定了网贷机构采取分类监管的方式,并明确了各部门的监管职责。本文认为这有利于监管的高效性,但是要注意各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避免出现监管重叠以及监管遗漏。
虽然校园网贷作为网贷的一个类型,可以适用上述的监管模式。但毕竟作为针对大学生的网贷类型,其主体的特殊性就势必要求有专项的监管机构。本文认为可以在各部门下设分支部门,专门针对校园网贷进行规制。并且对于校园网贷中的分期消费平台融合了电商消费金融和P2P网贷,在实际监管中会造成不知该由哪个部门监管的问题,本文认为依旧坚持分类监管原则。电商消费是电商消费,由工商部门监管。网络贷款是网贷贷款,采取前述监管模式。明确两者的界限,并不会出现交叉监管或无人监管的局面。
(三)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
虽然《办法》指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从事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管理,但是行业自律的重要性并未体现。网络借贷作为近几年新兴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要采取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而行业自律组织是一种以民间组织形式规范行业成员参与市场活动的组织,本质上还是要维护本行业或本地区的社会经济利益。这时,它就起到了比较重要的作用,可以内部制定行业规范,组织培训等。行业自律监管能更好更快地找准方向,实施对策,进行解决。并且内部企业制定的规则一般是有利其发展。不过政府机构也应当对行业组织进行监督,以防止垄断等非法行为。而大学生网贷作为网络借贷的一个类型,其特殊性应该在行业协会下再设立针对校园网贷的部门。
(四)开展金融知识教育,增强大学生法制观念
大学生大多是第一次进行金钱自主规划的学生,个人自控能力较差。在需求无法得到满足时,校园网贷就获得了他们的青睐。所以我们要进行事前监管,事前防范,对大学生的教育可以从家庭、社会、学校等几个方面一起入手。首先要引导大学生理性消费,培养自控力。其次加强理财教育,增加大学生金融基础知识,提高他们的风险意识。对此,学校可以做一些这方面的讲座或者开设一些理财课程,对于校园网贷进行客观评价,带领大学生理性选择。同时要建立大学生正确的价值观,父母要多与其沟通交流,学校也要进行课堂教育等。并且要树立大学生的法制观念,在进行网络借贷时,对于不合法的行为、条件要及时提出反对,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对于已经遭受侵权的网贷大学生,要教授他们维权路径,如诉讼、仲裁、行业自律组织调解、双方和解亦或是利用媒体的力量等。
未来,互联网金融将进入“监管时代”。而校园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政府、社会、监管机构要做的应当是摸清它们的运营模式,及时发现新情况、新特点,做好应对措施,有利于更好的监管,促进校园网贷健康、有序的发展。
[1]黄志敏,熊纬辉.“校园贷”类P2P平台面临的风险隐患及监管对策[J].福州警察学院学报,2016(03).
[2]卢杰.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研究[D].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5.
[3]肖岳.失控的校园贷[J].法人,2016(05).
[4]陶震.关于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问题的探讨[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4(6):74-78.
[5]黄小强.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界定、发展现状及建议[J].武汉金融,2015(10):39-41.
[6]胡光志,周强.论我国互联网金融创新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J].法学评论,2014.
D
A
2095-4379-(2017)24-0028-03
邱刘霞(1996-),女,浙江衢州人,甘肃政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经济法;马鑫(1996-),男,甘肃定西人,甘肃政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金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