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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犯罪研究

2017-01-28王泊涵

法制博览 2017年24期
关键词:相隐亲亲亲属

王泊涵

天津工业大学,天津 300387

亲属犯罪研究

王泊涵

天津工业大学,天津 300387

亲属犯罪是指在具有亲属关系的人之间发生的犯罪行为,由于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具有特殊的亲情关系,这对家庭伦理道德、社会道德体系造成巨大的伤害,但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对此并无专门规定,使得亲属犯罪更加猖獗。为了维护家庭的和谐、社会的稳定、法治的权威,对亲属犯罪加以特别规制是很有必要的。

亲属犯罪;亲属相隐;亲属相犯;亲属共犯

一、亲属犯罪概述

(一)我国亲属犯罪及其危害

近年来,由于社会转型速度的加快,发生在亲属之间的犯罪案件也逐渐增多,某检察机关对近年来办理的51起亲属之间的犯罪案件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和分析得出,在51起案件中,有44件所涉及的罪名分别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虐待罪等,这些罪名的比例高达86.3%。其余所占的比例较小的罪名分别为交通肇事罪、盗窃罪。[1]

(二)遏制亲属犯罪的意义

亲属关系是家庭关系中最为温暖的保护层,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多种原因,许多亲属之间造成了不愉快,甚至导致了刑事犯罪。伴随着亲属犯罪案件呈逐渐增多的态势,遏制亲属犯罪已经刻不容缓。然而,如今亲属犯罪问题研究的成果仍然比较零乱,并且犯罪构成也不明确,罪名不尽统一,严重影响到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活动的操作。所以当务之急需要完善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

二、亲属相隐

(一)亲属相隐的概念

亲属相隐又称“亲亲相隐”,“亲亲相隐”制度是我国传统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原则。古代社会的连坐制度规定,如果有人犯罪,邻居知情不举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亲属相隐制度

一般人认为中国的亲属间相为容隐的观念始于孔子,孔子认为父子之间,如果发现其犯罪行为,应该相互隐瞒,而不应该告发。而在古罗马时期,人们对杀害近亲属这种行为上升到了法律层面。[2]

(三)亲属相隐在我国当今立法和实践中的体现与完善

我国刑法关于包庇罪的规定中自然人都可以成为包庇罪的主体,即使犯罪主体之间是亲属关系。我国刑事实体法舍弃了中国传统社会弘扬的“亲亲相隐”制度。如果考虑到人们的道德情感,就会发现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人作证义务的规定过于绝对。笔者认为亲属相为容隐应当作为当事人的一项权利而非义务,即使当事人若愿意放弃该项权利,也不应招致法律上的任何不利后果。

三、亲属相犯

(一)亲属相犯的概念

亲属相犯,从字面意义可以理解为亲属间的犯罪,法律规定分为五大类:一是亲属间人身侵害,二是亲属间财产侵犯,三是亲属间性自由性权利侵犯,四是亲属间诱迫犯堕落耻辱之罪行,五是其他各类侵犯,如遗弃、妨害自由、侵犯尊严、诬告等等。[3]

(二)西方关于亲属犯罪的立法规定

西方关于亲属间的财产犯罪可追溯到古罗马时代,古罗马法对亲属相盗问题规定:“凡处于家长或主人权力之下的人从家长或主人处窃取财物者虽构成盗窃,但不发生诉权,即不得起诉,只可收回原物。”[4]意大利刑法规定:“意图加害于配偶、直系尊卑血亲姻亲或养亲子、同居之兄弟姐妹而犯盗窃、侵占、毁损财物、侵入、诈欺、剥削、赃物、暴利等罪者不罚。”[5]日本刑法典规定:“配偶、直系血亲或者同居的亲属之间犯盗窃罪的,免除处罚。”[6]美国刑法典规定:“行为人对其配偶进行盗窃的,不得作为抗辩事由。”

(三)亲属相犯在我国目前的立法和司法中的体现及完善

在我国,只要符合作证能力人的要求并且知道案情的自然人,都可以拥有作证的义务。笔者认为应彻底摒除封建制度中以身份作为积极定罪的陈旧观念,对一些不适用于加重处罚的情形进行排除。第一,亲属相犯加重处罚只限于那些主观目的极其恶劣、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具有十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第二,应排除亲属间的激情犯罪。第三,对于发生亲属间的未成年人犯罪,过失犯、初犯等犯罪行为不应加重处罚。因此上述这些行为人侵害亲属间的人身权利无论从主观恶性,客观行为,还是从其他社会危害性来说都不足以用加重处罚的量刑原则来处置。

四、结论

在亲属关系的界定方面,本文将民事、刑事和行政三大部门法中关于亲属的界定作比较,总结出现今社会必须采用实质意义的亲属关系。在亲属相隐研究方面,“亲亲相隐”制度是中外法律的共同事实。在亲属相犯研究方面,对比中西方亲属间财产犯罪的有关规定,得出的结论是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对于亲属间相互盗窃的行为都采取了较轻的处罚方式。

[1]贺胤应.亲属间犯罪增多[N].检察日报,2010-06-23.

[2]范忠信.亲亲相为隐:中外法律的共同传统——兼论其根源及其与法治的关系[J].比较法研究,1997,02:5-28.

[3]范忠信.“亲亲尊尊”与亲属相犯:中外刑法的暗合[J].法学研究,1997,03:116-137.

[4]查士丁尼著,张企泰译.法学总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193.

[5]范忠信.亲亲尊尊与亲属相犯——中外刑法的暗合[J].法学研究,2007(3).

[6]张明楷译.日本刑法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90.

D

A

2095-4379-(2017)24-0246-01

王泊涵(1991-),女,汉族,天津人,天津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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