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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保险模式下判定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探究

2017-01-28吕秋蕾

法制博览 2017年25期
关键词:投保人保险人投保

吕秋蕾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网络保险模式下判定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探究

吕秋蕾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随着电子商务在市场上已逐步占据重要地位,保险行业也不甘落后纷纷建立起网络销售模式。近年来,保险电子商务已经起步并迅速发展,而在网络虚拟交易的销售模式下,使得保险人在传统保险交易模式下面对面这一直接的说明方式难以介入,进而给保险人履行其说明义务带来一定障碍。因此,本文结合网络保险销售的现状进行分析,对网络销售中保险人如何就免责条款履行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进行探究。

网络保险;明确说明义务;履行

一、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

1995年保险法第十八条提出“明确说明”这一理论,至于如何明确说明,没有详细规定。对于保险人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这一问题在事务当中依旧争议不断。而随后于2015年12月1日生效的《保险法解释(三)》也仅仅就如实告知义务作了相关规定,却还是未对明确说明义务进行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二、网络投保明确说明义务现状

网络保险与传统保险的最大不同在于其缺乏了保险相关的书面凭证,这一特点使得在法庭辩论中如何认定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明确的说明义务成为了双方争议的焦点。笔者认为,与传统保险相比,网络保险中证明保险人明确告知义务的履行的区别表现如下:

第一,网络保险中保险人的提示义务表现为,投保人在投保时若能够通过保险人提供的链接或页面直观的看到对应险种的电子条款和加大加粗的免责条款,以此视为尽到提示义务。

第二,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表现为,投保人在投保时通过保险人提供的链接或页面直观的看到对应险种的电子条款和加大加粗的免责条款后在计算机终端点击确定键。

三、网络保险中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司法运行状态

保险人败诉的情况包括:保险人提其官方网站卡单激活系统截图未能证明电子保险单是投保人自己激活生效的;保险人对责任免除条款进行了标示,但“投保人声明栏”等仅提示阅读,未记载保险人已做解释;“投保人声明栏”等记载保险人就“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做了提示、解释,但对其他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未能明确说明;保险人对“责任免除条款、免配额、免税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意外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未能明确说明;“投保人声明栏”记载保险人已经提示投保人阅读并进行了解释,但未以黑体字等标示责任免除条款,可认定为未履行提示义务等等。

保险人胜诉的情况包括:用黑体字特别注明责任免除摘要,而且免责条款的文字表述清楚,不存在歧义,能够为常人理解,投保人对上免责条款的内容不存在理解上的困难,且“投保人声明栏”等记载保险人已向投保人进行了解释,投保人也签字认可;责任条款属于法律法规的禁止情形,因而无需解释等等。

四、网络保险中判定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依据

虽然判决应当依据个案的具体事实和证据作出,但是从已有案例的判决中可以总结出以下判定在网络保险销售模式下保险人已经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依据:

(一)保险人应当确保是由投保人亲自进行网上投保、签字,保险代理人可以予以指导,尽量避免投保人委托他人代为签字或是保险代理人代其进行网上投保操作等非投保人本人操作的情形出现。

(二)免责条款以不同于其他条款的方式显示。针对在购买自助式保险卡和直接在网页页面上进行保险购买的情况中出现的免责条款,保险人应当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提醒投保人注意。这里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指的是足以引起一般人注意就可以了,而并不强求必须引起某一特定类型的人注意。

(三)以不同方式对免责条款进行解释。针对不同的免责条款应当以不同的方式予以解释、说明,例如对于通俗易懂的免责条款,给予一般程度的解释;对专业性较强的免责条款,则应该给以较高程度的说明,甚至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予以书面或口头的说明。

(四)在投保人生成电子保单后,保险人应该及时对客户进行回访,询问投保人对保险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是否认真阅读、是否存在疑惑,并对于保险人的疑惑进行详细的解答以求进一步履行相关的说明义务。

(五)做好证据的保存工作。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中,一旦涉及责任免除条款的争议,保险公司就有义务对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进行举证。在网络保险的销售中,电子保单这一凭证便是保险人最直接的书面证据,因此对于电子保单应当做好相应的保存工作。另外对于采用非书面形式进行说明的内容,保险人也需要对其进行保存,例如对于回访的录音保存等等。

综上所述,网络保险中保险人想要降低其诉讼风险,应当充分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并做好证据保留工作。

[1]温世扬.保险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马宁.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批判[J].法学研究,2015(3):102-119.

D

A

2095-4379-(2017)25-0265-01

吕秋蕾(1996-),女,汉族,四川宜宾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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