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力权的保护问题探究
——兼论经济转型发展新动能
2017-01-28吴谨
吴 谨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劳动力权的保护问题探究
——兼论经济转型发展新动能
吴 谨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经济新常态下,我国的经济发展要寻求新动能就必须重视劳动者劳动力权的保护,劳动力权的实现不仅关系到劳动者个人的权益,更是解放经济发展内部桎梏的钥匙,劳动力权的实现使劳动者劳动能力持续提高得到了保障,意味着经济转型发展获得了源源不断富有创造力的高质量新动能。
劳动力权;劳动能力;新动能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发展速度和水平一直处于高速增长状态,这种增长很大程度上受益于生产要素的解放和我国庞大的人口红利,但是随着世界经济发展受到阻滞,经济形势开始表现疲软,国内的人口红利呈现增速消耗态势,我国经济发展也开始进入到新常态时代。新常态下,我们通过加大对劳动者劳动力权的保护研究力度,有效保障劳动者劳动能力转型升级,最终将激发出社会经济转型发展的不竭新动能。
一、劳动力及劳动力权概述
劳动力既包括体力也包括智力,是属于劳动者个人天然所拥有并且后天能得以不断提升的一种能力。而且这种劳动能力的不同直接关系到生产效率的优劣,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也起到至关重要的支撑作用,随着劳动能力的质量提升,促进经济发展的新动能也就源源不断的涌现。而劳动力权则是指,劳动者对于这种天然存于体内的劳动力,拥有为满足自身存在及发展而获取价值回报的权利。
二、劳动力权的经济价值解析
(一)符合供给侧改革的发展需要
供给侧改革的一个重要要素就是劳动力,要提高供给侧一方的供给质量,离不开劳动者劳动能力的提高,只有劳动者劳动能力提高了,才能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加的对高质量产品的需要。我们保护劳动力权,就是促使投资者进行更多的剩余价值分享,这种分享可以是企业为帮助劳动者提高自身劳动技能而支付有关技能培训、知识储备等方面的费用。企业重视劳动力权的保护,愿意分享剩余价值,不仅提高了劳动者的劳动能力,提升了劳动者的综合素质,同时将有益于产品结构的调整升级,这无疑给供给侧改革注入了重要活力。
(二)符合社会主义共享经济的发展趋势
天然孳息归所有权人,法定孳息原则上按照交易习惯取得。而劳动者的权利不应只是局限于投资者所付出的雇佣费用,这是因为,劳动者在生产中创造的剩余价值即利润,它并不是单纯的天然或者法定孳息,这部分剩余价值的产生是源于劳动者劳动力的耗费,它是一种集合劳动力的创造,创造出的价值远高于受雇佣的成本。此外,按照经济学理论,投资者如果不愿意分享剩余价值,虽然短期会保留更多的利润,但是从长期来看,一方面不利于劳动者积极性的提高,另外一方面也不利于企业扩大再生产。所以,只有从劳动力权的保护着手,保障好劳动者逐步参与企业剩余价值分享的权利,才能提高劳动者的收益和消费能力,从而为劳动者劳动能力的主动提升提供物质上的保障,最终倒转为企业扩大再生产提供牵引和动力,达到劳动者和投资者的双赢。
三、保护劳动力权实现的途径
(一)立法上予以保障
目前,我国已经有相关法律的内容涉及到了劳动力权的保障问题,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它们都对劳动者的若干权利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也对那些损害劳动力权的行为做出了限制,但是在剩余价值分享部分,它们所涉及到的内容还比较简单,无论是在宏观和微观领域的立法工作仍然有待完善。一方面,我们要通过立法来制定标准,进一步明确企业保护劳动者劳动力权的具体责任尺度,突出投资者帮助劳动者提升自我劳动能力的责任意识,为劳动者自我学习和素质提高,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另外一方面,我们还要重视积极的奖励法,对于愿意积极分享剩余价值,致力于帮助劳动者劳动能力提高的投资者,我们还应当给予诸如税收减免等相应的激励措施,刺激投资者保护劳动者劳动力权的积极性。
(二)执法上更加严格
为了追逐更多的剩余价值,投资者往往会不自觉的加强劳动者的劳动强度,伤害到劳动者的劳动力权,国家应对拒不执行法律规定的企业加强惩罚力度,同时对投资者的用工安排进行有效的监督。如现实中存在的,长时间加班加点现象,这实际上会对劳动者本身的劳动能力产生一些不可逆转的消耗和损害,这种行为虽然会带来短期的经济效益,但从长期来看则会对整体利益进行伤害。
(三)政策上提供依托
劳动能力的提质升级,离不开国家行政力量的引导和支持。笔者认为,基于对人才培养不同定位的考虑,今后我们可以有区别的开展大学教育,一种为传统型大学,它着重培养学术人才和科研精英,可以延续现有的大学举办模式;另一种则专业性较强,它着重培养为生产服务的职业技术人才,这种模式的大学则可以采取宽进严出的办学模式,为更多想提升劳动技能的从业劳动者提供一个可以有效学习的再教育场所,这种普适性大学的建立,会极大的促进劳动者劳动能力的进步,长远影响到劳动力权的保障问题研究,同时也将为我国经济转型和战略发展提供强劲的新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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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1;D923
:A
:2095-4379-(2017)26-0255-01
吴谨(1989-),男,汉族,湖南长沙人,法学硕士,湘潭大学法学院,助教,研究方向:经济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