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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对船舶油污损害之纯经济损失赔偿的思考

2017-01-28冼婧晗

法制博览 2017年26期
关键词:油污经济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

冼婧晗

广州航海学院,广东 广州 510725

中国法对船舶油污损害之纯经济损失赔偿的思考

冼婧晗

广州航海学院,广东 广州 510725

探讨船舶油污之纯经济损失在中国的赔偿的可能处理模式。通过分析纯经济损失在中国法上的地位,中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笔者提出自己对船舶油污之纯经济损失的赔偿在中国立法上的建议。

纯经济损失;油污损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

一、船舶油污损害之纯经济损失赔偿在中国的现状

(一)纯经济损失赔偿在中国法上的地位

在中国,无论是立法上,还是法院诉讼中,均不存在“纯经济损失”这一概念。本文第二章第三节中提到,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合同法》中第42条①、第43条②对缔约过失的规定,《证券法》中对虚假陈述的损害的规定③,这些条款中都能寻找到纯经济损失的痕迹。

《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条文中的“财产权益”,既包括民事权利,也包括合法的民事利益。这点上,与《法国民法典》对权利与权益同样予以保护的法律初衷是相似的。这也说明,纯经济损失这种财产权益是可以获得赔偿的。

(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在中国的现状

油污损害赔偿在中国可适用的法律,国内立法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现行有效的国际公约中,中国仅为《1969年责任公约》和《1992年责任公约》的缔约国,没有加入任何的基金公约,所以,《1971年基金公约》和《1992年基金公约》在中国并不适用。在《1969年责任公约》规定,船舶是可以适用赔偿责任限制的,在《民法通则》、《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中并无赔偿责任限制的相关规定,而《海商法》中的赔偿限额明显高于《1969年责任公约》。为此,国内立法与国际公约如此适用的问题必须明确。

《海商法》第208条第2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适用《海商法》本章的规定”。第268条同时规定,有涉外因素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规定的油污损害。”也就是说,没有涉外因素时,即使符合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的“油污损害”,此时也应该适用国内法的规定。适用法律的不同,实际上体现的是维护哪一方的利益。中国没有一套现行完整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制度,无法有效的完成在责任方与受害方之间的利益平衡。随着海上运输油轮的大型化和油污污染损害的不断扩大,建立一套完整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机制成为了亟待解决的任务。

二、船舶油污之纯经济损失的赔偿在中国的可能处理模式

要保障船舶油污之纯经济损失在中国得到赔偿,综合上述比较各国的处理模式,应从三个方面考虑改善法律保护环境:

(一)从民事责任角度出发,应在《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下的“损害”赔偿,对“纯经济损失”赔偿持积极肯定的态度。在判断“油污污染”与“损失”之间的联系时,应根据其“因果关系”及“合理近因”作为赔偿范围标准,限制纯经济损失无穷尽的链条。

(二)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角度上,应建立专门的油污赔偿法,美国的OPA90是很好的借鉴例子。需要注意的是,美国对船方要求的法律责任之重不必全然效仿,即在油污之纯经济损失的赔偿范围不必如此之广。在赔偿责任限制方面,除了设立最高责任限额,还应明确有形财产损害与纯经济损失之间的赔偿责任顺序。

(三)从国际责任公约与基金公约的角度考虑,中国应加入《1992年责任基金公约》。赔偿基金,作为第二层责任保护机制,除了对油污之纯经济损失赔偿的受害方更有保障外,基金的赔偿适用标准与索赔案例对国内法院判决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三、结论

“纯经济损失”在各国的立法以及其赔偿实践中可以看出,这一概念被接受,获得法律上的承认与支持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索赔金额巨大,被请求人负荷过重;涉及当事人众多,诉讼泛滥,法院不堪重负,都成为拒绝纯经济损失赔偿的理由。但在法律追求价值的公平与正义上,纯经济损失的赔偿是应该支持与被肯定的。

船舶油污之纯经济损失的案型,既是纯经济损失里的一种案型,也是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范围应该包含的部分。美国的《1990年油污法》和国际上的《油污损害指南》、《索赔手册》的索赔案例中都给出了很好的索赔指引,根据不同国家不同地区油污损害情况,赔偿范围可以在不同程度的限定以适应现实情况的需要与发展,更好的平衡责任方与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船舶油污之纯经济损失的赔偿,从法律价值的积极态度与现实的可操作性都证明了其存在的意义。

在中国,随着油污污染损害案件的增多,污染对各方面影响的扩大,油污纯经济损失赔偿问题已不可回避。纯经济损失在中国法律上的法律理论的变革并非易事,但仍需向这方面努力,做出改变。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3条.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232条.

[1]李昊.纯经济上损失赔偿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7.

[2]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D996.19;D997.1

:A

:2095-4379-(2017)26-0254-01

冼婧晗(1990-),女,汉族,广东广州人,澳门大学,国际法研究生,广州航海学院,助教,研究方向:海商法、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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