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视角中的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分析
2017-01-28谢玮琼
谢玮琼
赣州广播电视大学,江西 赣州 341000
法学视角中的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分析
谢玮琼
赣州广播电视大学,江西 赣州 341000
近些年来,有关部门颁行了与农村土地密切相关的各项基本文件,在这其中明确了三权分离运用于农村土地的基本法律宗旨。从法学视角来看,针对农村土地推行三权分离具有不可忽视的法学价值。然而实质上,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要真正实现分离,将其分成经营权以及承包权的两类独立权能,那么还需经过较长时期的转变过程。面对土地三权分离的新时期背景,有必要从法学视角着眼,深入探析三权分离的重要意义及其改革实践。
法学视角;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实践
一、引言
农村土地的相关法律权能包含了所有权、经营权以及承包权。受到农村土地权限改革的整体趋势影响,与农村土地密切相关的三权分离也在逐步推进。从法学视角来看,针对承包经营权如果要将其分成经营权以及承包权的独立权限,那么很可能背离了最根本的法学原理[1]。因此经过分析可知:经济学以及法学分别蕴含了各不相同的产权差异,对此有必要将其纳入财产权以及物权的法学体系中,确保符合法学视角下的土地权利结构。
二、对于农村土地进行的三权分离改革
针对农村土地如果要实现三权分离,则有必要把承包经营权与独立的经营权相互分离,经营权本身可以视作担保或者抵押的标的物。然而与此同时,承包权在本质上构成了物权,对此不应当进行抵押。由此可见,土地三权分离的相关措施符合了新时期的农村整体形势,针对农民贷款的难题进行了显著缓解,同时也增强了各项土地风险的可控性。在上述改革的前提下,土地经营权本身构成了独立性相对较强的土地权利,农户对此可以签订流转合同,从而获得某个时间段的土地控制权,以便于自主开展处分、收益及其他经营活动[2]。
如果从经济学的学科视角来看,实现三权分离的根本宗旨应当在于分离不同的土地产权。但是在上述的改革中,有关部门并没有密切关注法律思维。这是由于,经济学产权以及法律权利二者表现为显著的差异性,土地产权因此也无法取代法学视角的民法权益。由此可见,农村土地的未来权利改革还需更加关注法学视角,通过运用法律权利的思路来平衡各方权益,实现有关法条的修改。
三、法学视角下的改革思路
(一)重塑法律主体
从所有权角度来讲,针对土地所有权有必要重塑相应的法律主体。如果要推行全方位的三权分离,那么针对集体土地涉及到的各项所有权都应当予以尊重。尊重上述的所有权,在此前提下才可以推行改革。在法学的视角下,农村土地的归属应当落实于农民集体,因地制宜推行相应的土体改革。从民事主体的特殊角度来讲,农民集体本身应当构成非法人或者法人类型的组织,对此可以将其归为民事领域中的独特主体。由此可见,针对农民集体不应当简单将其归入非法人或者法人类型的民事组织,而是有必要单独确立农民集体的特殊地位。
(二)引入成员权的民事概念
面对市场化转型的新时期,针对土地承包权以及土地经营权都有必要将其归为成员权。进入新时期后,农户再也不需要缴纳特定比例的集体承包费,而是拥有了持久并且稳定的经营权限。由此可见,针对集体土地如果要从法学视角入手来表述农户的权益,则有必要纠正现阶段的法学概念。近些年以来,民法正在把更丰富的财产权赋予农户;受到上述形势的影响,农户针对特定的集体土地也将拥有更强的份额权利。因此在修订法律的具体实践中,可以引入成员权用来表述此项土地权利。在新时期的农地改革中,土地承包权也将构成独特的一种份额权利,进而实现全方位的自由流转[3]。
(三)明确法律属性
实质上,土地经营权本身应当构成法律权益,在此前提下才可以设置相应的法律条文。从现状来看,有关部门在表述土地经营权时,较多参考了经济学,但却没有将其归入法律视角来进行表述。应当明确的是,土地经营权如果构成了不动产的一类债权方式,那么与之有关的流转模式就应当包含土地质押、土地转租以及土地转让。然而,如果将其纳入了不动产的特殊物权形式,则包括了抵押、出租以及转让等方式。至于土地经营权,应当将其视作债权抵押的特殊方式,对此有必要进行物权化的相关处理。
四、结语
从本质来讲,针对新时期的农村土地如果要推行三权分离,那么有必要关注与之有关的各项要素。实际上,土地经营权以及承包权都应当纳入经济学,二者表述的是特定的产权结构。但是如果要将其转变成法学领域的某项法律权利,那么整体难度还是相对较大的。由此可见,现阶段如果要致力于推行多层次的土体改革,则不应当忽视法学思维运用于土地权利分离的相关实践。未来在实践中,法学家还要密切关注并且充分参与新时期的土地权利改革,确保现行法律与农村实践能够结合在一起。
[1]申惠文.法学视角中的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J].中国土地科学,2015(03):39-44.
[2]普金霞.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法律思考——基于权能分割和成员权视角[J].人民论坛,2015(26):118-120.
[3]李佳怡.法学视角中的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J].才智,2015(30):254.
D922.32;D923
:A
:2095-4379-(2017)26-025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