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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问题探讨

2017-01-28虞惠明

法制博览 2017年26期
关键词:权益金融机构金融

虞惠明

福建省闽北职业技术学院,福建 南平 353011

金融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问题探讨

虞惠明

福建省闽北职业技术学院,福建 南平 353011

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日益提升,金融市场一篇繁华,越来越多的金融消费者开始购买更多的金融产品或服务,然而在交易过程中依旧还存在很多需要解决的问题,造成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这些金融消费者不得不采取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基于此,本文主要探讨了金融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相关问题。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

一、金融消费者的概念

金融消费者依旧属于消费者的范畴,在其支付一定价格后使用与消耗产品,其差异在于其消费的商品存在于金融领域。总的来说,“金融消费者”与“消费者”有着很大的交叉与重复,其本质均是不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但“金融消费者”是“消费者”在金融领域的延伸,因其行为涉及到金融产品、服务而具备了某些特殊的属性。

二、对金融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建议

(一)加快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

一是必须要清楚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内涵与外延,从金融消费者具体概念与我国实际国情出发来看,不能够单纯的排除法人与投资者,当市场环境趋于恶化的情况下,不具备财力、缺少经验的法人也往往会处在相对弱势的地位,应当对其给予充分的保护。欧盟与日本在立法过程中,针对金融消费者的定义引入动态判断,也给出了专业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提出专业金融消费者与普通消费者都必须予以法律保护,同时二者在某种情况下能够相互转化,转化条件需要由金融监管机构结合市场发展情况、消费者投资经验以及实际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做出判断。二是应当尽快出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国家立法的高度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可采取列举方式提出,坚持从综合监管与执法的角度出发,全方位的规定对金融机构的约束力以及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渠道,清楚的规定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责任[1]。

(二)进一步实行倾斜性保护原则

首先应当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真正纳入到金融监管目标中来;其次是应当进一步强化金融机构信息披露义务、说明义务以及适合性销售义务,进一步增加信息披露的刚性要求,例如说法定内容、格式和最小时间间隔等相关内容,适当增加信息披露载体,不断完善消费者风险知情以及风险确认办法,贯彻落实说明义务以及适合性销售义务,清楚规定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如损失如何赔偿等;再次是应当保障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权与依法处罚权,监管部门借助于现场与非现场监察、市场调研等手段,对不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金融机构和责任人实施问责,根据具体情节轻重进行警告、罚款或者撤销销售资格等处罚,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最后应当进一步健全法律救济制度,构建较为全面的金融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针对群体金融消费侵权事件,应当给予金融消费者保护组织起诉资格,从而有效减少维权成本。

(三)强化金融消费者自身维权意识

其一,政府相关部门需要做好宣传工作,用金融知识来武装金融消费者,正确引导他们能够真正重视且捍卫合法消费权益,在进行金融消费时能够真正明明白白消费,如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了解合同内容等,从而进一步降低自身损失,确保消费权益得以有效维护;其二,金融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应当能够恪守职责,为金融消费者带来更多准确详细的信息,禁止刻意隐瞒及误导消费者。金融机构必须提升信息透明度,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另外要帮助金融消费者学习和吸收更多关于这方面的知识,让其能够做出更加理性的消费决定。为有效消除消费者和金融机构的隔阂,金融消费者不但需要主动和银行方面予以沟通,第一时间了解相关信息;同时金融机构也需要进一步健全信息披露机制,真正实现程序公开、监管透明。

(四)将“保护金融消费者”纳入金融监管范畴

近年来我国金融行业市场化的不断推进,金融消费者权益如果无法获得法律保障,必然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公众对金融行业信息。如果金融行业缺少客户的信任与支持,则必然会导致危机的到来,甚至会影响到整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基于英国经济学家泰勒所研究得出的双峰理论,他提出金融监督管理必须要从两个目标出发:首先是从维护金融机构稳定发展与金融系统稳定、避免出现系统性金融维护的审慎监管目标出发;其次是从避免金融消费者遭遇欺诈或其他不公平待遇的保护消费者权利目标出发。审慎经营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属于金融机构必须遵循的两点,属于针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考核指标[2]。

三、结语

总而言之,我国金融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必然会需要金融消费者的支持与积极参与,其在金融市场中的重要性日益提升。除开本文中所提出的几点建议,金融消费者自身也需要努力增强金融素养,增强自主辨别能力,在进行金融消费以及享受金融服务的过程中可以做出更加合理的决定。唯有金融服务提供方对自身高标准、严要求,需求方能够对自己负责,才可以创设出一个更加和谐良好的金融环境,促进我国金融系统能够真正进入良性正常的发展轨道。

[1]孔庆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视角下我国互联网金融的规范发展[J].时代金融,2017(11):51+55.

[2]王万鹏.论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J].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7(02):58-61.

D923.8

:A

:2095-4379-(2017)26-0250-01

虞惠明(1969-),男,法律硕士,福建省闽北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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