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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2007年内罗毕国际残骸清除公约》对我国残骸打捞清除工作的影响

2017-01-28陆超楠

法制博览 2017年26期
关键词:内罗毕残骸生效

陆超楠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上海 201306

浅析《2007年内罗毕国际残骸清除公约》对我国残骸打捞清除工作的影响

陆超楠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上海 201306

随着世界经济贸易的快速发展,水路运输作为国际运输的重要途径也得到了飞速发展,与此同时也引起了严峻的环境与安全问题——沉船事故屡有发,2015年5月14日生效的《2007年内罗毕国际残骸清除公约》作为国际统一立法已于2017年2月11日对我国生效,并对我国残骸打捞清除工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残骸清除公约》;中国;影响;启示

一、《内罗毕国际船舶残骸清除公约》概述

为了共同应对残骸打捞清除问题,国际海事组织法委会最后2007年通过了《残骸清除公约》并最终于2015.4.14正式生效。[1]中国作为航运大国在尊重本国国家利益的基础上积极响应国际号召,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于2016年11月11日向国际海事组织递交了《加入书》,公约最终于2017年2月11日对我国生效。若不及时有效开展残骸打捞清除工作,势必会影响海上船舶航行安全,阻碍航运经济乃至世界经济的发展,除此以外也会带来海洋环境污染等问题,不利于经济生态可持续发展,各航运大国以及航运界应主动采取相关措施积极应对残骸打捞清除问题,共同应对全球性海上难题。

二、我国残骸打捞清除相关工作

目前,我国没有出现有关沉船沉物打捞清除详细而又具体的法律规定,大多均未全面介绍规定残骸清除有关的残骸定位、标记等具体相关内容,或规定并不明确具体过于笼统,实践中可操作性较差,难以适应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健康快速发展的要求,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情况屡屡发生。有关残骸打捞清除作业中的责任主体的规定不明确,各法律规定中也存在着互相冲突的部分,关于强制性打捞清除费用的性质等问题也尚未得到解决。我国一直没有制定有关残骸打捞清除的具体规定,且现行的残骸打捞清除规定大多生效时间久远,不能完全考虑到海上航行安全因素与海洋环境保护已显然滞后可操作性可实施性较差,不符合当今我国对于航运业发展的高要求,造成有关海事部门解决残骸隐患清除问题、海上航行安全问题带来诸多弊端。立法滞后且不具有全面性,除此以外对于清除责任主体的规定存在的冲突以及实务中存在的难题也并未得到解决。[2]

三、《残骸清除公约》对我国的影响

《残骸清除公约》对我国残骸打捞清除工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结合我国的行业背景及国家整体利益,我国有限适用有关涉外因素的船舶残骸清除公约,但对于公约中的相关争议条款作出了保留。严格责任作为《残骸打捞清除公约》的责任基础,只要造成了残骸事故,船舶登记所有人均须承担残骸位、标记和清除产生的费用。在此情况下,即使船东对于残骸事故并不构成任何主观过错,或责任应由有过错的第三人承担,船舶所有人也不能免除残骸打捞清除的责任,在通过办理有关的责任保险或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情况下,船舶所有人才有权向登记国有关主管机关申请证书。《残骸清除公约》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理论基础上不断发展与创新,提出了相关新的解决方案,努力构造更加完善的沿岸航线的理念也得到较好的印证。除此以外,该公约具体明确的阐述了有关残骸清除问题解决的相关程序性问题,实践价值影响深远,对于沿岸国在专属经济区开展清除残骸的工作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不可否认我国拥有较长的海岸线,此次公约对于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以及生态环境建设、水上安全等一系列问题都产生了深远而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有关残骸打捞清除的法律法规并不全面,加入《残骸清除公约》为国内的残骸打捞清除立法提供了重要的借鉴作用,从而推动我国国内残骸打捞清除的立法及完善,为主管机关残骸打捞问题提供坚强的法律后盾。[3]

四、《残骸清除公约》对我国的启示

《残骸清除公约》于我国生效不久,对于我国国内残骸打捞清除工作仍需大家的共同努力,我国结合本身的国情综合分析我国残骸打捞清除工作中的不足与缺陷,借鉴国外相关的成功经验,在坚持国际公约有关残骸清除的基本原则和法律理念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完善我国现有不足,例如扩大残骸适用范围、完善报告定位工作、建立强制保险直接诉讼机制以及海事主管部门提高履职能力等。

五、结论

我国残骸打捞清除工作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需要我国各部门各司其职,以积极的态度、主动的心态、坚定的决心制定适合我国航运发展的政策从而弥补我国现有残骸打捞清除的不足。

[1]胡正良.海事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199.

[2]姚欣.内罗毕国际船舶残骸清除公约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启示[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6(7):95.

[3]翟久刚,陈厚忠.沉船残骸清除机制研究[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14.38.

D922.294

:A

:2095-4379-(2017)26-0239-01

陆超楠(1992-),女,汉族,江苏南通人,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2016级国际法研究生,研究方向: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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