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土地银行概念
2017-01-28汤媚龄
汤媚龄
甘肃政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论土地银行概念
汤媚龄
甘肃政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土地银行从最初的德国模式发展至今,我国诸多地区对此进行了相应的实践。但总体而言,由于对土地银行的理论研究不够深入,无法真正的将土地银行的价值发挥得淋漓尽致。本文对土地银行的概念进行分析,从学理和实践上揭开土地银行的面纱。
土地银行;土地融资论;金融机构
一、土地银行的发展概述
1770年,世界上最早的土地银行成立于德国,全称“土地抵押信用合作社”。其后,土地银行逐渐发展到其他国家和地区,土地银行逐渐成为支撑农业发展的重要的金融机构。至今为止,世界范围内没有对土地银行的概念有一个明确统一的界定。
2008年12月22日,我国彭州市首家农业资源经营合作社挂牌。[1]2009年土地银行在成都试行,之后全国陆续推出了类似机构,对土地银行的探索之路便逐渐开启。但是在实际中土地银行的发展仍存在巨大障碍,对土地银行的研究也没有配套的完整体系。它成为了萌芽早而生命力并不旺盛的时代产物。
二、土地银行概念的词典释义
土地银行的出现至今,其发展遍布世界各地但发展形态各异,因此针对土地银行的含义界定尚不明晰。《土地科学词典》对土地银行的定义为:“以土地为抵押的办理长期放贷业务的银行”。[2]根据词典对土地银行定义的可作出以下判断:第一,土地银行是从事信用业务的机构;第二,该种银行经营的业务以土地为客体;第三,土地银行与现有的银行在部分业务操作方面和经营管理具有类似性。
土地银行,单就字面含义来讲,表明是与土地有联系的银行机构。办理土地金融业务,涉及土地抵押等方面。由此可见,土地银行是以土地为经营客体。土地银行属于银行的一种,在业务操作和经营管理方面可以先借鉴现有的其他银行的做法。
三、土地银行概念的学理解读
学术界对土地银行的定义主要分为两种观点。一部分学者认为,土地银行本质是隶属于政府的服务机构。持土地银行是城市储备机构的主要以贾生华为代表。[3]从主张土地银行是城市土地储备机构的学者观点出发。土地储备论的观点提出时间较早,大部分观点的提出在本世纪初。而我国现今城市发展速度放缓,逐步进入稳步发展阶段。国内发展的重心已经偏向于农村市场,再将土地银行局限于城市土地储备机构与我国实际情况并不相符。
另一部分学者认为土地银行是以土地为客体,提供以土地为基础的金融服务的机构。具体可分为土地流转中介论和土地融资论两类。主张土地中介论的学者以邵传林为代表。[4]他们认为在中国土地并不归私人所有,农民只享有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因此不能依靠土地进行贷款,导致土地银行的作用主要局限于对土地流转提供中介平台。土地融资论的学者以郭骊为代表。[5]他们认为土地银行应定位为土地金融机构,原因在于:土地银行的职责应定位为融资,农民利用土地银行抵押使用的土地获得贷款,激活农村金融市场。
四、土地银行概念的分析与界定
专科词典未将土地银行划分到具体某一分类中,也并未对土地银行作出更详实细致的规定。就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而言,将土地银行的价值放置于农村市场,使土地银行在农村发挥作用,更符合我国实际和学术思想的主流。主张土地融资论的学者认为土地的不仅具有流转的功能,还可以作为融资工具为农村金融市场注入鲜活血液。这类观点在土地中介论的基础上,给土地赋加了额外的功能—融资。
1770年德国以合作形式开启了土地银行制度的篇章,美国在1916年建立了美国联邦土地银行。[6]1988年,从国务院批准组建贵州湄潭县土地金融公司开始,我国对土地银行的探索由此起步。综合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看,笔者认为土地银行是指主要从事土地的存贷业务,其基本模式是农民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存入银行,银行支付其价款,之后银行再把土地贷给经营企业或大户,并收取价金。[7]土地银行,类比于现实存在的其他银行,只不过是将土地作为其业务客体,银行围绕土地开展一系列业务。其目的是通过资源整合的方式,将闲散的土地集中起来,通过土地银行这个媒介,流转给种植大户,推动实现农业发展的集约化、产业化和规模化。即,土地银行是围绕土地开展金融服务和发生资金融通关系的,对土地进行存储、贷出以及进行抵押的中介金融机构。
[1]陈家泽,周灵.成都探索“土地银行”[J].决策,2015(08).
[2]陈洪博.土地科学辞典[M].南京: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1992:101.
[3]崔新民,贾生华.试论建立城市土地银行[J].中国土地,2001(01).
[4]邵传林,霍丽.农村土地银行的运作机理和政策制度[J].改革,2009(07).
[5]郭骊,陈少强,孙艳丽.试建立中国特色农村土地银行[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0(04).
[6]邵挺.美国联邦土地银行的演变及启示[J].中国发展观察,2015(09).
[7]陈少强,孙艳丽.农村土地银行的中外比较与借鉴[J].中国发展观察,2010(03).
D922.281;D922.3
:A
:2095-4379-(2017)26-0233-01
汤媚龄(1995-),湖北黄冈人,甘肃政法学院,法学专业,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