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和酒后驾车肇事法律问题探究
2017-01-28陈婉莹
陈婉莹
河南理工大学万方科技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0
交通肇事逃逸和酒后驾车肇事法律问题探究
陈婉莹
河南理工大学万方科技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0
随着我国的法律建设不断深化,对交通肇事逃逸以及酒后驾车肇事的相关法律也逐步的完善,本文主要就交通肇事犯罪主体范围和肇事罪性质加以阐述,然后对交通肇事酒后驾车法律不足和立法建议详细探究。
交通肇事;酒后驾车;肇事法律
一、引言
处在当前的发展过程中,人们的生活质量水平得到了大幅度提高,人们对车辆的拥有数量也在增加,这就会增加交通事故的发生率,对人们的健康以及人身财产安全有着很大影响。因此,人们需要加强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关法律完善。
二、交通肇事犯罪主体范围和肇事罪性质
(一)交通肇事犯罪主体范围
交通肇事犯罪主体主要是实施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的人。交通肇事犯罪主体是典型自然人犯罪主体,结合我国的刑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行人是可能触犯交通肇事罪的,当前的法律法规只对横穿公路行为规定民事责任,没有追究刑事责任[1]。交通肇事罪构成的要件在刑法当中有着明确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和发生重大事故。车辆的驾驶人员以及乘车人和行人等和交通活动相关的单位以及个人,都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交通肇事罪性质
交通肇事罪根据司法解释的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的内容规定,交通肇事造成一人到二人重伤,如果是不具备第一到第五项的规定的五种情形是不构成犯罪的。如果是行为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就会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交通肇事罪的性质能够看到,逃逸自身不是肇事行为,是在交通肇事后的行为,依照着犯罪行为学行为终了理论,在犯罪行为终了后发生其他行为就能和终了前犯罪行为并列为犯罪构成要求[2]。结合最高法院司法解决对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规定能够看到,主要是把逃逸从量刑情节上升到和责任要件规定存在冲突,故此,在构成交通肇事罪要求行为人至少负事故同等以上责任。
三、交通肇事酒后驾车法律不足和立法建议
(一)交通肇事酒后驾车法律问题
交通肇事酒后驾车法律在当前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其中的法律责任过轻是比较突出的。目前法律只是规定了行政处罚,没有刑罚的制裁措施。在法律的适用方面也没有得到统一,对于酒后驾驶的违法行为定性归罪一直都存在着争议,在实际中也常常出现同案不同罪以及同罪不同刑的问题。酒后驾驶案件比较复杂,量刑不能一刀切,法官有着自由裁量权,结合不同案件和情况对多种影响因素加以判断。但是还存在着一些法律适用不统一的相关问题。再有就是道德教育以及法律规定没有得到完善。
(二)交通肇事酒后驾车立法建议
对交通肇事酒后驾车的立法完善是比较重要的,笔者结合实际主要从以下几个层面进行立法建议:
第一,对于逃逸致人死亡构成罪名。逃逸造成人死亡是符合独立罪行的全部要件的,对这一类的行为入罪,追究交通肇事不履行法律规定救助伤者一无行为,罪名就是,交通肇事后不履行法定救助义务罪是比较适合的[3]。对这一独立罪名的设立对行为主体客观特征比较符合,对理论实践当中逃逸以及逃逸造成人的死亡的争议问题能得到有效解决。对刑法和司法解释当中对交通肇事罪行为不合理的,就要进行完善,对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要严加惩处。
第二,酒驾刑法的法理需要进一步完善。对于酒后驾驶,运用政法调整即可。而醉酒驾车的行为对社会危害就比较严重,需要通过刑法来调整。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刑法中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法律认定方面只有造成严重结果才能构成犯罪,这对司法部门对酒驾案件的处理就有着诸多的不利。而在刑法修正案当中进行补增了危险状态规定。为保障社会安全以及对严重犯罪结果发生的防治,醉酒危险驾驶严重的构成犯罪,把基本犯罪形态设置成危险驾驶罪的危险犯。对于醉酒驾驶的违法行为在通过法律制裁的时候不能单一化,要对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方法,可结合实际通过案例导向,最高法院进行发布示范性以及指导性的典性案例。在立法层面进行完善等,促进刑法的立法完善。
第三,对酒后驾车法律认定标准科学制定。对交通逃逸以及酒后驾车的法律认定标准要能科学的制定,我国在酒后驾车方面的认定标准比较宽松,而在相关的处罚标准方面也比较宽松。为能够对醉酒驾驶犯罪进行惩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对刑法的功能充分发挥就显得比较重要[4]。对于危害公共安全有着故意性的,并造成严重伤亡的,就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定罪。
四、结语
总而言之,加强交通肇事逃逸以及酒后驾车肇事法律的立法完善,对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就有着积极作用,充分重视,结合实际的交通肇事类型以及酒后驾驶的严重程度,采用相应的法律条例进行定刑。只有从立法层面进行完善,才能保障交通肇事的社会问题得到妥善的解决。
[1]刘宇.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比较研究[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西部论坛),2015(S1).
[2]田诚文.话说交通肇事逃逸的“成本率”[J].山东农机化,2015(02).
[3]陈洪明.论交通肇事逃逸[J].经济与社会发展,2015(08).
[4]彭卫东.交通肇事逃逸问题研究[J].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15(03).
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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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26-0227-01
陈婉莹,河南理工大学万方科技学院,英语专业本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