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前期死刑判决制度背后的权力博弈研究
2017-01-28安绍东
安绍东 张 璐
1.安徽师范大学,安徽 芜湖 241100;2.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检察院,安徽 芜湖 241100
清代前期死刑判决制度背后的权力博弈研究
安绍东1张 璐2
1.安徽师范大学,安徽 芜湖 241100;2.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检察院,安徽 芜湖 241100
死刑裁决权是国家最高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清代专制主义政体下,最高统治者和地方实力派围绕死刑裁决权的最终归属进行了长时间的博弈,这种现象为研究清代前期的司法体制的变化提供了一个重要视角,同时也为今天的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了历史借鉴。
清代;死刑判决制度;权力博弈
死刑,作为一种直接以消灭肉体的暴力形式表达权力者意志的特殊权力,裁决权掌控在谁的手中,某种程度上可以反映出谁拥有对国家司法活动的最高话语权和对社会秩序的绝对控制力,因此可以视为表征国家政治生态与权力分布的一个显著指标。
清制,每省设一巡抚,二三省设一总督,间或有总督兼任巡抚,督抚皆有疆吏之称。总督为从一品,巡抚为正二品,都具有决讼断狱的司法权,为地方最高审级,但是地方督抚的司法权限受到严格控制,地方督抚仅对于寻常徒罪具有终审权,且需要详叙招供,按季报刑部查核。咸同以前,最高统治者从未正式赋予地方督抚死刑裁决权,对偶或出现的地方督抚擅结重案的现象,皆视为僭越弄权之举,予以严厉打击。
在地方,最高统治者严格控制督抚的司法权限,决不允许地方督抚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染指死刑裁决权,在中央则通过建立三法司会审与秋审制度使自己得以揽摄死刑裁决权。
清代死刑,在执行上分为立决与监候两种,立决适用于情节严重的重大刑事犯罪,一经皇帝裁决,即决不待时。无论地方与京师,重大刑事案件都须经过三法司会审。清沿明制,以刑部、都察院、大理寺组成三法司,为中央最高司法机构。三司各有分工,“持天下之事者,部也,执法纠正者,院也,办理冤枉者,大理也”刑部主审判,都察院主监察,大理寺掌核复,在中央层面上构成司法权的横向分布,而最终集中于皇帝手中。除利用这种制度性措施形成司法权分散的局面外,清代帝王又极重视以权术驾驭三法司,使其相互制衡,避免独大。此外,为防三法司结党,清代帝王又往往将更重要的刑事案件交大学士议,交军机大臣议,确保重大案件的最高司法权牢牢掌握在皇帝手中。
秋审则是对一年之中各省斩监候绞监候案件的复审,承续汉唐秋冬行刑的传统,于每年秋季举行,故称秋审。初定于顺治五年,康熙十二年始成定制。秋审程序过程繁复,大致要经历七道程序:每年年初,“臬司核办招册”,各省按察使核查本省斩监候绞监候案件,清理造册。臬司移文州县后,各州县即对在押监候犯人逐一审录,即核实案情,然后将案卷与案犯移送府司审录。由于秋审有时间限制,为提高办事效率,乾隆三年规定,人犯由“州县径行解司”,不必经府,二十五年又规定:“缓决人犯解审一次之后,情罪无可更定者,只令有司叙由详报,停其解审。”此后,唯有新案犯须解省审录,由臬司、督抚复核。由于司法权限受中央遥制太甚,地方督抚往往对审核一事积极性不高,不论案件多寡,大抵于一日之内草率定局,乐得做橡皮图章。督抚审录完结后,将案件造册呈送中央,向皇帝汇题。嗣后,中央秋审程序正式开始。案情首先交刑部核拟,刑部下辖之秋审处负责审核案卷,将刑部堂官与各省意见一并录册,在“秋谳大典”开始前半个月,分送九卿詹事科道参阅。秋·大典于每年八月初举行,是日,九卿詹事科道齐集天安门金水桥西朝房,将案件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分拟具题,送皇帝裁决。情实案件,经过复奏与勾决后,案犯即于当年问斩。缓决以下,仍然监候入明年秋审。秋·大典后,刑部取情实案件向皇帝具题,为表示爱惜民命,皇帝一般先命刑科给事中复奏封驳。复奏完毕,都察院十五道监察御史即开始办理勾决题本,钦天监择深秋某日为勾决日期,于皇宫懋勤殿举行勾决仪式,由皇帝亲自主持。勾决毕,即行文各省,正式对案犯执行死刑。至此,秋审程序完结。从地方到中央,耗时一年,集百官之力,造录成册,而皇帝于一日之间即审判完结,这种司法制度远远谈不上科学与高效,显然,这种制度的背后包含着深厚的政治意图,即在中央集权制度的大背景下,一切制度设计都以有利于中央对地方的绝对控制为中心,而这种绝对控制又往往是以牺牲地方的自主权为代价取得的。
通过以上描述可以清晰地看出,最高统治者通过强干弱枝的权力分配与督抚互制的人事布局,大权独揽,小权分散,使中央牢牢控制了地方重大刑事案件的司法审判权。又在中央建立使权力横向分配的三法司制度,复佐以权术,确保三法司的相互制衡,最终实现了权力的高度集中,使君主独掌死刑裁决权。尤其是秋审制度的逐步建立与完善,不但从制度上保证了君主掌握死刑裁决权,而且成为统治者树立慎刑爱民的政治形象的重要手段,是统治者彰显自身统治合法性的重要形式。
[1]<皇朝通志>卷七七.
[2]<清文献通考>卷七七.
[3]魏象枢.<寒松堂集>卷四,<惊闻宠命直陈下情等事疏>.
[4]<清世宗实录>卷七.
[5]<清圣祖实录>卷四四.
[6]<光绪会典事例>卷八四五.
[7]<清高宗实录>卷七四.
[8]<清世宗实录>卷一五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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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26-0216-01
安绍东(1993-),男,汉族,安徽无为人,安徽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史;张璐(1991-),女,汉族,安徽无为人,本科,硕士研究生在读,任职于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检察院,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