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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监护人制度的缺失与完善对策

2017-01-28

法制博览 2017年26期
关键词:监护人职责监护

陈 揆

长沙市麓山滨江实验学校,湖南 长沙 410000

老年人监护人制度的缺失与完善对策

陈 揆

长沙市麓山滨江实验学校,湖南 长沙 410000

目前,我国已经进入了老龄化社会,然而,老年人监护制度并不全面,面对老龄化问题造成的一些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缺乏合理的制度规定。本文主要基于此探讨老年人监护人制度的缺失与完善措施。

老年人监护人制度;缺失;完善

人进入老年之后,身体健康每况愈下,精神状态不同以往,手脑协调能力变差,还有部分老年人,出现了糖尿病、高血压等疾病,在处理个人事务的时候往往会心有余而力不足。然而我国在立法上对老年人的监护缺乏明确的规定,截止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出台具体的管理制度。老年人监护人制度的缺失无疑严重制约着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因此,我国相关部门应该采取措施改变这种现状,让老年人能够享受到他们应该享有的权利,安度晚年。

一、我国老年人监护人制度缺失问题分析

(一)监护人权利和职责不对等

现行的老年人监护人制度规定了老年人监护人应该承担的职责和义务,但是并没有明确老年人监护人的确定方法,也没有对老年人监护人的权利范围进行界定,监护人权利和职责的不对等导致老年人监护人范围狭小,执行监护职责的时候常常无法做到尽心尽力,一旦出现监护问题,容易引起监护人之间推卸职责的现象发生,影响老年人的安定生活。

(二)缺乏完善的监督机制

一些老年人丧失了必备的行为和意识能力,因此他们无法对监护人行使监督权利,现有的老年人监护人制度把居委会、村委会以及法院当成临时的监护监督机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些机构忙于自己的职责无法真正履行其监督职责,对老年人的监督工作不到位。

二、完善老年人监护人制度的措施

(一)设立对等的监护人权利

为了激发老年人监护人的监护积极性,我国应该改革现有老年人监护人的法律和法规,设立对等的老年人监护人的权利。首先可以对监护人的报酬权进行法律确认。在明确非法定监护人的身份后,他们就应该有权利依法申请履行监护职责所获得的相应的回报,并有权利拒绝相关生活和医疗等费用。当然对法定监护人来说,赡养并照顾老人是他们应尽的义务和需要承担的职责,必须承担老人安度晚年各项费用。在老年人意识清醒并授权的情况下,监护人有权对老年人的民事活动进行代理,但不得在未经老年人同意的情况下改变老人的意志和意愿,做出对老年人权益有损的事情。非法定监护人也有权因生活、工作等原因提出辞职。这种对等权利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老年人监护人的选择范围,让那些因工作、身体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可以通过其他的渠道和方法来照顾老人,履行他们的职责,同时对监护人权利的设立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监护人的经济条件,维护了他们的法定利益。

(二)完善老年人监护人选拔制度

扩大老年人监护人的选择范围,对有意向的老年人监护人进行选拔,要保证他们懂得关爱老人,有一定的耐心,能够让老人感到身心的愉悦。一方面可以根据老年人自己的意愿进行指定,另一方面可以对面向老人的亲属或者有爱心的人进行社会性选拔,尊重老人的意愿并提请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明确老年人监护人的职责

完善老年人监护人制度就要明确规定好老年人监护人应该承担的责任。他们要尽力照料老年人的日常生活起居,维护好老年人的身体健康,尽力给老年人以快乐舒适的晚年生活,让他们感到身心愉悦,保持良好的精神和心理状态。他们要在老年人同意的情况下依法保管老年人的财产,处理老年人授权的一些事物,让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相应的保障。

(四)完善老年人监护人监督制度

完善老年人监护人的监督制度,还需要明确监督职责的责任人及其应该行使的监督权力,可以由老年人指定或者由老年人的近亲担任,或者设立专门的老年人的监护监督机构来对老年人的监护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查。加大宣传力度,宣扬我国传统的尊老爱幼的道德风尚,加大社会对老年人监护情况的监督。

(五)建立老年人监护人举报制度

老年人,尤其是高龄老人,他们的心理、生理、社会功能都逐年的退化丧失,面对侵权行为,他们的自我救济能力非常小,在寻求救济的过程中,也会受到多种因素的组织。为了避免出现监护不当老年人无处申诉的问题,还需要建立举报制度,允许老年人亲戚、邻居、朋友、医护人员进行举报,如果发现老年人财产被非法侵占,或者老年人遭受诽谤、侮辱、虐待时,要及时向相关机关报案,保护好老年的人身和财产上的安全。

三、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老年人监护人的制度并不完善,存在很多缺陷,我们应该采取措施,明确老年人监护人的相应职责、选择方式以及应该获得的薪酬权以及去留权,加大对老年人监护人的监督力度,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让老年人老而有所依,能够得到妥善的养护,身心健康,安度余生。

[1]王晶君.成年监护制度中老年人自主决定权的实现途径——以医疗决定权为视角[J].时代农机,2017(03).

[2]李国强.论行为能力制度和新型成年监护制度的协调——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制度安排[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03).

[3]王荣珍,唐趣.民法典编撰中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规制研究[J].法治论坛,2017(01).

D923

:A

:2095-4379-(2017)26-0213-01

陈揆,男,汉族,湖南株洲人,长沙市麓山滨江实验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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