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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7-01-28刘乔楠

法制博览 2017年26期
关键词:登记证简政放权商事

刘乔楠

上海海事大学,上海 200135

“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刘乔楠

上海海事大学,上海 200135

近年来我国在商事制度领域进行了一些列改革,例如公司资本认缴制改革、企业信息公式平台建设以及“三证合一”。此次2016年10月1日是又一次更深层次的商事制度改革,又一次简政放权的重大举措。但是“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在具体推行中还存在法律制度不够完备、信息对接困难、后续监管等问题,未来,加快推动“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必须及时修法,促进信息共享和部门协同。

五证合一;商事制度;改革

2016年6月30日,国务院正发布了《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将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五证逐步实现统一。这是我国商事制度领域的又一次改革,此次把统计登记证纳入,有助于完善我国企业主体基础数据,有利于提高数据精准度和公信力。

但是在改革中虽然降低了企业的社会成本,但是变相增加行政成本,同时实现部门协同还存在一些问题。要加快修法,解决现行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与新的登记制度改革之间的冲突。同时改变既有部门间的工作方式,促进信息交换和部门协同。

一、基本介绍

“五证合一”实质上是在“三证合一”基础上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加入了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直接由工商部门核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此次“五证合一”是更大范围更深层次的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巩固“三证合一”的改革成果,最大程度的便利企业,可以最大程度的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就业增加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以环保部门的变化为例,通过统一信用代码,可以有效的标识污染源编码,并且通过对污染源企业有效的标识,为各部门提供有效信息,避免对统一污染源重复代码,促使各个部门信息互联互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可以有效标识污染源编码,可以对污染企业进行有效标识,并为各部门提供有效信息。而增加社会保险纳具有重大意义,是新型管理理念的重要体现,有利于创造服务型政府。进一步促使企业履行职责,充分保障员工的利益,促进社会的进步。

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

这样一个有意义的制度改革,在实施过程中会出现很多问题。但改革就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例如,根据有关规定当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的情况下超过3个月,税务机关可以宣告税务登记证无效。但是由于“五证合一”实施之后,会涉及多个部门,法律依据很难确定。

同时“五证合一”信息对接的问题、信息互换的问题。各部门信息对接要依靠的是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科技,使得申请信息和登记资料在各个部门互换。但是各部门直接对接还处在磨合期,必然会存在信息对接不完善,上下游数据质量交换等都存在在着问题。“五证合一”在实践中也存在着问题。例如有企业在拿到“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之后,如果去银行办理账户登记或者到公安部门办理车辆入户等手续时,会被要求还需要提供单独的税务登记证。这些问题也需要在实施过程中去解决。

三、“五证合一”的改进建议

(一)逐步完善法律制度

现阶段“五证合一”仅仅是形式上的合一,要想实现实质上的“五证合一”就要确保法规规章之间的协调统一,改革总有一个从不完善到完善的过程,所以要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地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二)增强部门协作,加快制定配套机制

“五证合一”是政府简政放权的重要体现。改革所涉及多个政府部门,需要过去各部门之间过去的职权流程,改革不是一蹴而就需要各部门的合作。所以要尽快出台相关的配套机制,对各职能部门尽情明确的职责分工,实现信息共享。

(三)是完善信息共享系统

要想更好的实现“五证合一”的制度改革,很大程度依赖信息共享系统的建设。但是现阶段信息共享系统的规范和标准并不完善这也制约了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所以有必要按照统一的标准完善信息服务系统。充分利用大数据,信息系统这样一种现代科技推动各政府部门的信息共享。

四、总结

从“三证合一”、“到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对于保障我国商事制度改革,建设商事国家,促进服务型政府有重大意思。“五证合一”是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进一步体现了政府简政放权的新理念。但是要打破各部门之间职权的壁垒,依赖于法律制度以及各种配套机制的完善,促进各部门间的职权调整。信息公示平台的建设也促进政府透明化办公,同时也进一步便利了企业,进一步激发创业热情与活力。面对商事制度改革的迫切需要,要在实践中寻求更加有效的信息共享方式。

[1]蒋大兴.徒增商事成本—法律及管制如何影响企业设立(行为)[J].法学家,2016(1):82.

[2]蒋大兴.“三证合一”是简政放权的升级版——论商事国家、法治政府与营业自由[J].工商行政管理,2015(14).

D630

:A

:2095-4379-(2017)26-0211-01

刘乔楠,女,汉族,黑龙江肇东人,上海海事大学,经济法专业法学硕士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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