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分析
——以死亡赔偿金可否列为赔偿范围为视角
2017-01-28蒋竹
蒋 竹
安徽正新律师事务所,安徽 巢湖 238000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分析
——以死亡赔偿金可否列为赔偿范围为视角
蒋 竹
安徽正新律师事务所,安徽 巢湖 238000
以物质损失作为形式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受案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新司法解释所遵循的主要原则。本文主要以死亡赔偿金的视角为切入点,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规定的缺陷和相关的完善措施进行了探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死亡赔偿金;物质损失;精神损害
刑法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构建,对刑法的犯罪惩治功能与民法体系中的受害人补偿机进行了融合,它是对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及家属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障的有效方式。从附带民事诉讼的结果来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解决的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在刑事犯罪行为产生以后的权利救济问题。从《刑事诉讼法》新旧司法解释的变更情况来看,死亡赔偿金是否列入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问题是法律界所关注的热点问题。这一问题与法律体系对法律体系的公正性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一、死亡赔偿金纳入附带民事诉讼的必要性
在原有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下,死亡赔偿金是赔偿性质。但是从各地法院的实际情况来看,因为法院强制执行力度的缺乏和判决威慑力不足,让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赔偿表现出了难以实施的问题。也就是说,死亡赔偿金执行难的问题给法律公正性带来的不利影响,这也是死亡赔偿金问题的主要影响因素。但是从这一机制的必要性来看,死亡赔偿金纳入附带民事诉讼的措施可以被看作是保障人权的客观要求。在现实生活中,这一机制可以让受害者家属摆脱因被害人死亡而引发的家庭生活困难问题。这一机制的构建,也是民法体系与刑法体系相协调的必然要求[1]。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规定的缺陷
(一)物质损害赔偿项目相对较少
从立法的原意来看,非精神利益的损失,是《刑事诉讼法》最新司法解释中存在的物质损失问题的表现。目前我国法学界对物质损失问题还存在着一定的争议,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于以下方面:一是物质损失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依据的合理性;二是间接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其中,对间接物质损失不予赔偿的观点,笔者也是比较赞同的。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缺失
死亡赔偿金是否列入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问题,是我国法学界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一些学者认为,死亡赔偿金是精神抚慰金的组成部分,在精神抚慰金被排除于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以后,死亡赔偿金也需要被排除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以外[2]。一些学者在对刑事案件中涉及到的一些现实问题进行分析以后,提出了这样的观点: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多数为弱势群体,死亡赔偿金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以后,会让这些被告人难以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补偿。当然,也有一部分学者认为死亡赔偿金需要纳入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之中,因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家属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死亡赔偿金也应当包括在内。在笔者看来,将死亡赔偿金纳入附带民事赔偿的措施可以让法律的惩戒作用得到加强,即使在判决结果难以得到有效执行的情况下,这一机制也可以让刑事犯罪的犯罪成本有所增加。相反,如果将死亡赔偿金等因素排除于附带民事赔偿之后,一方面不能有效地保护被害人家属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立法上的妥协也会让司法领域的腐败问题有所加深。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完善建议
(一)对物质损害赔偿项目进行增加
在司法领域,死亡赔偿金与残疾赔偿金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相似性,二者都可以被看作是间接性的物质损失,因而在一些刑事案件之中,死亡赔偿金并不会纳入到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之中。为了对刑事案件受害者家属的切身利益进行保障,在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进行完善的过程中,有关部门可以将因刑事案件受害人死亡以后,导致劳动能力减损问题给家庭带来的财产损失列入到物质损害赔偿项目之中。
(二)对精神损害赔偿机制进行完善
从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死亡赔偿问题所作出的新的司法解释来看,它并没有对被害人一方获得死亡赔偿金的权利进行严格禁止。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交通肇事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情况下,法院在案件审判过程中依然可以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内容对赔偿责任进行确定。也就是说,在交通肇事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情况下,受害者一方有权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请求肇事方(侵权者)进行死亡赔偿金赔偿。但是在这一赔偿机制下,赔偿机制成为了一些犯罪行为较为轻微的加害人获得缓刑的量刑依据。一些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恶性交通事故的肇事者,也可以借助赔偿机制获得减、缓刑期的机会,这种现象的存在,会对法律的强制性带来不利的影响。因而最高法针对死亡赔偿问题所作出的新的司法解释,是对形式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的困难进行解决的应急机制,在新司法解释出台以后,有关部门需要对精神损害机制进行完善。
精神损害赔偿机制的构建,可以让法律体系的人权保障功能得到强化。它对公民的人格权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维护。从我国法律体系的现状来看,《侵权责任法》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与《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规定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从审判工作的实际来看,法官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往往依据《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宣判。这种存在于法律规范之中的冲突会对法律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带来不利的影响。在对精神损害机制进行完善的过程中,有关部门需要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及《侵权责任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规定进行统一。从刑法体系与民法体系之间的差异性来看,刑法体系可以被看作是公法体系的代表、民法体系可以被看作是私法的代表。利用法律手段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有效弥补,是私法的法律价值的表现。在对精神损害赔偿机制进行完善的过程中,有关部门还需要建立一种“刑不代赔”的法律理念,即刑事案件的加害人所承受的刑罚并不代表着对受害方的赔偿。
(三)对刑事案件当事人的救济制度进行完善
刑事案件对社会的安全稳定有着严重的危害。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及亲属难以支付死亡赔偿金的问题,是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经常遇到的实际问题。国家救助制度是对刑事案件受害人及家属进行补偿的有效方式。我国目前在被告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刑事案件中应用的国家赔偿制度,就可以被看作是国家救济制度的表现。如《刑事诉讼法》(最新修正案)第140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从国家救助的性质来看,这一赔偿机制可以被看作是国家社会福利保障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刑事案件受害人(及家属)专项救助基金纳入国家财政预算体系的措施的应用,是对国家救助体系进行完善的一种有效措施。国家救助制度的落实,可以在对刑事案件的受害人所遇到的生活困境进行缓解的基础上,通过对刑事案件受害人家属所做出的极端行为进行规避方式来稳定社会秩序。这一机制的完善,也可以对国家司法机制的公平性进行强化。在这一机制的构建过程中,司法部门也可以将没收的罚没款项应用于国家救助体系之中[3]。审前阶段财产保全制度的建构,也是对当事人救济制度进行完善的措施。
四、结论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与普通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之间的差异性,让刑法与民法之间的矛盾性成为了影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主要因素。在《刑事诉讼法》的最新司法解释出台以后,针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刑事审判中的实际问题,有关部门需要从整个法律体系的框架入手,在对现有的法律体系进行突破的基础上,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进行完善。
[1]傅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3.
[2]苏昊然.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D].吉林大学,2015.
[3]刘敬宇,赵方迪.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应列入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研究[J].法制与经济,2016,12:128-129+133.
D925.1;D925.2
:A
:2095-4379-(2017)26-019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