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陪审制度述评及对我国的启示
2017-01-28刘丽敏
刘丽敏
中共石家庄市委党校,河北 石家庄 050000
国外陪审制度述评及对我国的启示
刘丽敏
中共石家庄市委党校,河北 石家庄 050000
现代陪审制度是普通民众参与国家审判活动的重要法律制度,是体现当代司法民主和公民司法参与权的保障性制度。而民意又是支撑司法大厦的基石,陪审制度是让民意有序地融入司法最为有效的形式。在审判模式改革日益深入的当下,笔者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沿革入手,深入比较两种陪审制度以期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有所启迪。
人民陪审员制度;民意;混合参审制;革新
囿于法律文化的不同,现代陪审制度亦随两大法系分为英美法系陪审制度及大陆法系陪审制度两种类型。作为司法民主的制度形式,在“防止少数法官对多数人实施暴政”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由于诉讼模式与诉讼文化有别,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制度所起的作用与影响相差甚远。如何借他山之石用以攻玉,革新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审判中的重要作用,也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对两大法系陪审制度的考察
(一)英美法系陪审模式考察
陪审制发源于英国。史料考证,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为征服英格兰越过了英吉利海峡,根据需要创建了陪审制度。产生于英国的陪审制度,其后来的广泛运用及长足发展主要在美国完成。保留古典陪审制是英美法系的现代陪审制度的重要特点。
1.陪审团由非法律专业公民组成,但选任严格。陪审团成员由非法律专业的各类社会人员组成,依据普通公民的良知及生活常识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判断是陪审团审判的独特特点。如,1974年英国的《陪审法》规定:年龄从18岁至65岁,凡在相关部门正式登记的选民,从13岁起连续在英国居住5年以上,没有因犯罪或职业限制而被取消陪审员资格的,都可出任陪审员。
2.陪审是宪法意义上的公民权利。《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规定:“无论何人,除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和公诉书,不得以死罪或其他重罪案受审。”宪法第6条修正案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应享有由犯罪行为地公正陪审予以迅速而公开审判的权利。”可见,英美法系陪审制度不仅仅是一项司法技术,更是一种受到宪法保障的重要的公民权利,从而成为司法民主化和公民权利保障的一个标志。
3.陪审团与职业法官在审判中职责不同。陪员负责案件事实的判断,并根据陪审团的裁决对被告进行量刑,而法官主要负责案件的法律适用。正是由于陪审团与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各有分工、名负其责,两者在既有配合又有制约的协作下形成了一种良性有效的审判机制。
4陪审团可能做出“使法律归于无效”的决定。英美陪审制度的一大特点就是陪审团拥有独立审查案情的权力,不受任何人干涉包括法官在内,导致法官做出的判决也只能依照陪审团的裁决,甚至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悖的判决。陪审团的裁决使法律归于无效的法理根据是陪审团代表的意志是民意的集中体现,但是学者们一致认为仅仅是陪审团对案情拥有独立审查权破坏不了法制的统一性。
5.陪审制对主审法官有利。这是托克维尔在170多年前的断言。英美陪审制把对案件事实进行判断的权力交由陪审员来行使,但如果一旦对事实的判断出现错误,法官则可以把自己置身事外,轻松地来一句“我虽然感到无比遗憾,但这不关我的事儿,是陪审团的责任”。
(二)大陆法系陪审制度考察
大陆法系国家陪审制度是对英美法系陪审制度的扬弃。采用的是有别于英美法系陪审制的参审制,由法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混合制法庭。德国采用的是混合审判庭模式,现以德国参审制为例阐述如下:
1.陪审员以个人名义参加庭审。混合审判庭模式由以个人身份参加庭审的陪审员和职业法官组成,陪审员以个人名义参加法庭审理、裁决,不严格隶属任何一个陪审团体。这种模式是把司法民主与专门庭审机构的权威相结合的最佳形式。
2.职业法官在庭审中处于主导地位。职权主义模式是大陆法系审判模式的显著特点,在庭审中职业法官始终处于主导位置,并以其独特的法庭审理艺术和丰富的法学知识及专业司法人员的职业地位在庭审中发挥主导作用。大陆法系庭审由职业法官主导,庭审结束后,法官宣布休庭,由职业法官与陪审员共同进行评议。在非公开的评议过程中职业法官的主导作用体现在提出审判中的问题并要求表决。
3.陪审员与法官享有平等表决权。对所认定案件的事实与法律适用,陪审员与职业法官拥有平等的表决权,最后的判决和裁定按多数原则确定。
4.陪审员由基层议会选举或者由联合组成的特别委员会任命。由社区编制候选人名单,交给地方法院,地方法院组成挑选委员会来选择决定。其中三分之二是由40岁—60岁的男性白人组成,其中有商店店主,文职人员等。而蓝领工人则得不到充分的代表。一个人被选为陪审员后,任期4年,连选可以连任,但不超过2届,1年要在法庭工作12天。
二、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与大陆法系的参审制“一脉相承”。但是由于诸多制度上的弊端,人民陪审员在参审时,往往陪而不审,合而不议,形同“泥塑”,使陪审毫无意义。因此必须改良当下的陪审员制度,应当借鉴国外陪审制度中有利于我国陪审员制度发展的元素,合理配置审判资源,有效贯彻司法民主。
(一)借鉴英美国家影响陪审员参审积极性的因素
丹宁勋爵曾评价说:“有资格作陪审员的人们都是不动产持有者和户主。他们强烈主张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财产、生命和自由。对自己财产权等的关心、对皇室贵胄侵犯自己权益的行为的憎恨,使得他们有高度的热情参加陪审团。”选择陪审员按照这种标准的机制不具普适性,但足以说明在英美国家担任陪审员意味着一定的社会地位和较高的威望,同时也是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和义务,加上英美国家公民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极大热情,成就了公民参与司法审判的主动性、积极性。我国的人同陪审员制度应当汲取这种调动陪审员以积极、主动的心态参加案件审理的元素。
(二)采纳大陆法系参审制的精华
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中陪审员既要参与案件的审理又要参与案件的裁判。应当把认定案件事实的权力赋予人民陪审员专门,这种制度设置恰好对应了人民陪审制度的价值目标,司法权由人民陪审员分享的制度安排既实现了司法民主又达到了对法官权力进行制约的效果,同时最大限度地发挥了陪审员丰富的生活经验优势,对案件事实认定会更加客观。
(三)强化审判功能与制度的良性互动
英美国陪审团的功能是以配套的制度为保障的,其功能的实现是通过相应制度的设计或者完善与功能伴生的制度。功能与制度的和谐亦应是我国日渐深入的司法审判制度改革的题中应有之意。加之我国司法审判制度改革不同于西方法治国家自下而上的自然演进模式,而是自上而下的人为推进模式,因此,应当从改革的制度层面明确我国司法审判制度应当到达什么样的功效,依功效而设计制度,达到以制度保障功效的改革目的。
(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提升司法公信力
注重保障公民民主、自由的保护及提升司法公信力是英美国陪审团制度的重要特点。而我国司法审判,保障人民民主、自由及公信力等方面尚有很大欠缺。因此对于司法审判制度改革来说,必须注重提升司法审判的公信力,要扩大公民司法审判的参与度,以最大限度的保证审判公正及人民是最终裁决者的法意。
亚里士多德曾经指出,人类的政治安排从来都没有最完美的方案。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任重而道远。作为一项司法制度,它的完善与我国整个法治建设的推进与发展水平息息相关,如果仅局限于对人民陪制度的碎片化修补性改革,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遵从司法规律,做出严谨统一的制度安排,在实践中不断改进,才能使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促进司法民主与司法公正及法官职业化方面发挥更大的功用。
[1]何兵.陪审制度的意义[N].人民法院报,2005-4-25.
[2][英]丹宁.法律的未来[M].刘庸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3]赵信会.人民陪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5.12.
F416.82;F203
:A
:2095-4379-(2017)26-0175-02
刘丽敏(1972-),女,河北元氏人,中共石家庄市委党校政治法律教研部,教授,主要从事宪法学、法治政府建设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