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司法实务中“执行难”的问题
2017-01-28金铭
金 铭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浅谈司法实务中“执行难”的问题
金 铭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立案难、审判难、执行难是司法实践中的三大难,经过司法的不断改革,我国目前已经初步解决了前两难,但对于执行难的问题仍没有解决,造成执行难的问题多种多样,本文将从造成执行难的问题、以及面对这些问题如何解决,进行具体阐述。
问题;解决方式
一、执行中的问题
(一)审判质量不高导致执行困难
在司法的实务过程中,普通案件都是依照立案、审判、执行这三大程序进行,因此法院往往是依据判决而进行执行,但是在实践中会发现,大量的判决无法在执行过程中得到实现,最主要的原因在于,有一些判决判决不明确或是判决内容超过了当事人在审判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使有些判项无法得到执行。在司法实务中遇到过这样一个案件,案件主要事实是:当事人请求政府公开他们一村的房屋征收补偿情况,而当时的判决为,判决政府按当事人要求进行公开。案件判决以后,政府履行了公开的事项,而当事人对于政府公开的内容并不满意,因此要求法院执行。法院在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的时候,申请执行人要求政府必须把每户得到的补偿费及其户数、面积及计算方式一一列明。政府也是按照当事人要求进行列明,但申请执行人仍不满意,认为政府并没有列明所有的户数,但政府已经把法律允许公开的都已经公开了,可是当事人,仍不满意。由于当时判决书中并未具体的列明要求公开的事项,而是仅仅要求政府按当事人的要求进行履行,当事人的要求是不断变化当中的,审判过程中判决书的内容应该具体明确,应该把公开的事项一一列明,而不应简单的判决按当事人的要求进行,导致后期法院无法执行。因此审判质量不高是导致执行难的原因之一。
(二)工作部门协调性、配合性不高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一般都会采取一些针对不自愿履行判决书所确定内容的被执行强制措施,例如查封,扣押,冻结,限制高消费,作出失信决定书,作出拘留决定书,如果任然不履行就会将其以拒执罪移交给公安,目前有了这些强制措施,执行难的问题已经初步得到了解决,但是,在实践过程中,确出现了新的问题,例如到有关部门去封当事人财产或是去有关部门查一些关于当事人的信息,对方并不是十分的配合,有的甚至说自己不处理这方面的问题,对执行人员不管不理,导致执行工作很难开展,因此各部门工作协调性、配合性不高,是导致执行难一大因素。
(三)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我国法院隶属于地方政府的体制,经费由地方承担,法官的个人利益与地方是分不开的。当面对被执行人是地方政府时,受地方政府的影响法院的强制力会有所减弱。并且在实践过程中,法院对政府也无法采取强制措施,因为大部分的政府的资金都是专款专用,如果法院一旦对政府采取强制措施,会导致政府有些工作难已开展,社会公共利益将会造成损失,面对此情况,法院也无法对政府采取强制措施。
(四)被执行人确无执行能力
在执行过程中,会遇到很多案件,有些是行为执行案件,有些是财产方面的执行案件,但为数较多的,当数财产方面的案件。而财产方面的案件有的标的额十分巨大,而当事人由于破产等原因,已经拿不出钱去偿还申请执行人,导致执行陷入了僵局,法院只好穷尽一切执行手段,但最终也不能把所有的欠款向被执行人要回来,因而导致一部分申请执行人认为法院执行力度不够,同时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矛盾的不到解决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二、如何解决执行难问题
(一)提高审判质量,完善判决内容。面对审判当中判决不明,导致执行困难的问题,要求我们审判部门的审判人员,明确判决事项,尤其是对于信息公开的判决应该更加具体细致,而不能模糊不清,让法院执行人员依据判决能够清楚知道哪些是需要执行,如何执行。
(二)加大各部门配合,提高办事效率。法院对于被权执行人有一定的强制执行权,而这些执行权的实施往往是需要各部门配合的,加大工作部门的协调力度,例如规定一些法律明确对方不协助执行的不良法律后果,或是授予法院一定权限在对方不协助执行时,可以强制查封,从而解决此问题。
(三)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加强司法独立。我们要加强司法独立,把司法与地方分开,建立起独立的管理体制,充分保证司法的工作不受任何权利机关的干扰,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从而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四)加大对公民的法制教育,加强公民的法制理念。在司法实践中,以为没钱就可以不还,且对自己也不会造成任何影响。因此极不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甚至法院将其财产信息摆在被执行人的面前,被执行人也仍不承认。导致此现象,大部分都是由于被执行人法制理念薄弱,道德水平低下,因此加大对公民的法制教育,加强公民的法制理念,不仅是解决我们执行问题的重要因素也是我们建设法制社会最重要的一环。
综上,“执行难”是我们当今司法面临的一大难题,切实解决好执行问题,需要立法上的保障同时也需要各个部门积极配合,只有这样,我们执行人员才能够更好的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从而建立起真正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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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26-0172-01
金铭(1993-),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