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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前财产公证对家庭稳定的探讨

2017-01-28

法制博览 2017年26期
关键词:婚姻关系公证财产

刘 莹

黑龙江省哈尔滨国信公证处,黑龙江 哈尔滨 150010

我国婚前财产公证对家庭稳定的探讨

刘 莹

黑龙江省哈尔滨国信公证处,黑龙江 哈尔滨 150010

随着我国经济形势不断提升,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和经济收入均得到提高,法律观念逐步增强,婚前财产公证在婚姻关系中逐渐得到重视。当前,由于离婚率走高,导致财产分配纠纷日益凸显,对于婚前财产在离婚后分配比例需要法律条款进行明确界定,这就要司法相关部门对婚前财产归属问题进一步完善。本文通过针对我国现有婚前财产公证的现状,探讨如何优化完善现有婚前财产公证制度。

婚前财产;公证;家庭稳定

随着科学的进步和发展,我国居民的婚前财产公证,已经成为男女双方建立婚姻的一项法律活动,这一项法律活动,可以保证男女双方各自财产和权利,如果当他们的婚姻出现危机,他们各自的私有财产,可以得到明确的公证,虽然这一项法律活动,已经逐步被大众认可,但在我国的不同区域,由于经济发展不同,对于婚前财产公证,还是存在较大的阻力。这种阻力主要是一些人认为,还没成家就把私有财产分清,他们没有想到,如果将男女双方的婚前财产确权,不仅可以保证男女双方各自的财产,在今后的婚姻关系中,无论发生什么情况,双方婚前的私有资产都不会受婚后关系的侵犯。否则,如果没有婚前财产公证,男女双方在建立婚姻关系后,需要构建稳定的家庭生活,在经济发达的社会,婚姻就可能出现变化,当婚姻出现变化,就可能发生财产变更,这时候男女双方就可能对婚前财产发生争议,反而对家庭稳定带来伤害。而婚前财产公证,可以提前对男女双方婚前的个人财产的权利划分清楚,这样就避免了对婚前财产的争议,实际上对家庭的稳定是有益的,也是男女双方应对财产变更问题的有效解决措施。

一、我国婚前财产的公证现状

我国经济在近几十年来得到不断的发展,是中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极大的提高,也使每一个家庭的动产和不动产逐步增多,但我国十三亿人口,沿海地区、中西部地区和偏远山区,由于经济发展速度不同,不同区域的法律意识存在差异,在有些地区,还没有认识到婚前财产公证对家庭稳定的影响,因而还在用传统的观念对待婚前财产,他们只考虑到如果还没结婚,就考虑男女双方的婚前财产,是对婚姻的一种不信任,没有考虑到婚前财产的公证,可以保证家庭的稳定。在这样的条件背景下,我国婚前财产公证被大众认可的时间还需要较长时间,作为司法公证人员要积极宣传婚前财产公证。

由于我国婚前财产公证,现今普及的范围还不够全面,我们的任务还很艰巨,根据调查统计数据显示,发达地区的婚前公证案件量明显高于中西部地区,这主要是由于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迅速,婚前财产公证符合男女双方的要求,而经济落后地区的青年男女,由于经济的发展滞后,他们对婚前财产公证的认识还存在不足,还需要在经济发展中提高认识。

在发达地区出现婚前财产公证原因是:在发达地区,由于经济收入不断增加,就会使个人的资产积累得到快速提升,这样就使男女未婚青年,开始追求财产和人格独立,他们需要确保个人财产不受到剥夺侵犯,即使是建立了婚姻关系,也需要采取财产婚前公证法律手段,使婚前的私有财产得到保证;同时由于现代青年,他们的思想逐渐开放,他们对婚姻的态度更加现实,因此,他们认为婚前财产公证,是增加夫妻之间信任感的条件,因此也是保证家庭稳定的因素;尤其是当代青年,男女双方多为独生子女,他们在婚姻中购置的财产多为父母婚前投资,为保证婚姻稳定,采取婚前财产公证,这对婚姻的稳定是必须的;尤其是如果双方经济财产存在较大差距,一方在婚姻关系中又不愿出现误解拜金,因此就会主动申请财产婚前公证[1],这也是为了稳定家庭的稳定。

二、保证家庭稳定,完善我国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措施

我国男女双方在建立婚姻关系之前公证财产,可以保证家庭稳定。主要是可以减少婚后的经济纠纷,又能够明确日后的财产归属,这样就可以保证依法维护家庭关系,因此,婚前财产进行公证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目前的婚前财产公证制度还不完善,在一些地区还存在一定问题,尤其是需要当代男女青年的欢迎,这就需要不断完善和优化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改革,使婚前财产公证适应时代的发展需求,这样才能够发挥婚前财产公证的最大实用性。基于我国婚姻财产纠纷现实事件,提出切实有效的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创新的措施。

(一)婚前财产公证与凭证审核力度

针对他人利用不正当手段将公证人的资产受益转移到个人名下,将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只有加强凭证权利审核力度,才能避免出现此类事件。

财产凭证审查要严格把关,在婚前财产公证过程中,认真核对申请人信息与记录权利凭证的权利对象是否一致。同时,为确保信息真实性,记录权利人必须现场确认信息,避免安全隐患的发生[2]。

(二)婚前财产公证与双方财产公证的原因

采取婚前财产公证目的在于对婚前财产归属进行明确界定,保护所有人财产的归属权利,日后减少双方不必要的财产纠纷,促进家庭关系和谐稳定发展。但在实际生活中财产公证双方,往往是双方婚前资产相差悬殊,财产较多一方更需要婚前公证,另一方态度比较消极,持隐忍或不情愿的态度较多。这种婚前双方不和谐的心理状态必将留下隐患,不平等的潜在关系容易引发婚后事端,导致婚姻出现问题,甚至走向离婚之路。那么婚前财产公证机构的首要工作,是让婚姻关系中弱势一方理解接受婚前财产公证的目的和意义,打消心理负担,消除抵触心理状态。

(三)婚前财产公证与婚前财产公证的年限

对婚前财产公证的适用年限进行合理规划切实可行,避免了各自婚前财产无限期延续,这可以打破婚姻关系中某方以此作为任意妄行的保护伞。只有这样才能避免长久婚姻关系出现纠纷,促进家庭生活幸福和谐。在设定公证年限可采取阶梯性原则,例如: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等级。如婚姻关系持续25年,则婚前财产公证失效。这种设定年限的做法,能够磨合夫妻双方婚姻内关系,另外,在此期限之外,弱势对象若不满婚姻状态提出离婚,也能得到婚前财产一定比例的分配,保证了婚姻关系平等公正[3]。

(四)完善补偿婚前财产公证制度

采取婚前财产公证的夫妻双方出现解除婚姻关系的现象,那么法院会根据婚前财产公证进行分割财产,个人财产的所得比例如何处理还存在一定问题,按照婚姻法中规定,在解除婚姻关系时要考虑到承担补偿[4],即便夫妻双方在婚前进行财产公证,但按婚姻关系存在中付出较多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补偿,尽管付出较多的定义范围较小如:独自照顾老人或子女等,根据事实情节给予相应补偿。

参照其它国家补偿政策,财产补偿分为共同财产对个人财产补偿和个人财产对共同财产补偿两种形式,将两种补偿方式有机融合一体。因此,我国需要继续完善补偿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切实创新补偿条款,对个人财产补偿拓宽范围,促进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更加适合于我国国情。

[1]苏文红.浅论婚前财产公证[J].法制与社会,2015-02-15.

[2]李娉婷.当今中国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意义与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6-07-15.

[3]陈兆曼.婚前财产公证的法社会学探析[J].发展研究,2012-01-20.

[4]匡大同.当前婚前财产公证的突出问题及对策探讨[J].法制博览,2015-03-05.

D923.9

:A

:2095-4379-(2017)26-0169-02

刘莹(1965-),女,汉族,黑龙江哈尔滨人,法律本科,黑龙江省哈尔滨国信公证处,公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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