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委员会工作规范化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17-01-28王科
王 科
巴中市人民检察院,四川 巴中 636001
检察委员会工作规范化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王 科
巴中市人民检察院,四川 巴中 636001
检察委员会是检察机关的决策核心,加强其工作规范化建设应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及时补齐短板,要与司法责任制改革工作相结合,进一步规范检委会运行机制,全面履行检委会的法定职责。本文笔者以B市两级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进而提出规范化建设建议。
检委会;必要性;问题;建议
检察委员会(以下简称检委会)是各级检察机关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审议决定重大、疑难复杂类案件和重大事项。任何工作的规范都不是一蹴而就的,它需要一个持续、深入的过程。检委会工作是否规范?决议是否科学?执行是否有效?事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事关司法机关权威与公信力。
一、检委会规范化必要性
(一)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
规范司法机关的各项活动,做到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切实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精神的需要。
(二)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需要
通过规范司法机关的各项内在行为,加快检委会工作规范化建设,提升检委会审议案件和事项的法治水平,体现了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的需要,有利于不断提升检察机关的外在司法公信影响力。
(三)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需要
明确和规范检委会审议议题范围,完善提请程序,强化检委会人员职责,规范检委会工作建设,有利于防止检察官因不敢、不愿、不能担责,随意将案件提交检委会,是适应司法体制改革需要,落实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关于健全检委会运行机制的要求。
(四)提高法律监督职能的需要
法治国家建设从动态上看,是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法的运行过程。①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严格工作规范化标准,提高工作要求,规范检委会工作,有利于提高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为更有效发挥其法律监督职责提供基石。
二、存在的问题
(一)检委会过滤机制不健全
一是个别基层院仍存在承办案件检察官不敢、不愿、不能担责现象,将不宜由检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提交审议。二是两级院检委会均存在以研究案件为主,对其他重大事项的审议流于形式。如有的院没有将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的检察工作报告和专项报告提交检察委审议,有的院未将本地区检察业务、管理等规范性文件提交检委会审议。
(二)提交检委会审议案件、事项的程序有瑕疵
对提请检委会审议案件(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除外)来讲,个别院未按照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要求,由承办案件的员额制检察官直接提请分管副检察长审核后报请检察长决定是否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仍存在案件承办检察官提出请示,科室讨论提出意见,提请分管副检察长审核,报检察长决定的层层报批现象;同时,存在提请检委会审议的书面报告要素不齐全、内容完整、重点不突出等问题。对提请检委会审议的报告、规范性文件或重大事项,也还存在内容不完整、格式不正确的问题。
(三)检委会会议纪要制作不规范
个别基层院存在检委会会议纪要制作不规范问题,有的制作会议纪要时未对案件、事项进行简要概括,而是将审查报告中的内容复制粘贴;有的对检委会的届次确定有差错;还有的纪要格式不正确、用语不规范、错漏现象突出等。
三、规范化建设措施
(一)规范化议题审查工作
两级院检委会办事机构和检委会专职委员要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题标准(试行)》《四川省检察机关完善检察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四川省检察机关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严把议案审查关,实现由“程序过滤”向实体审查转变,确保上会议案内容清晰明确、材料完整翔实,尤其是提请检委会讨论的案件,案件承办检察官或主任检察官要全面汇报,客观反映案件情况、争议焦点和分歧意见,并提出明确意见。检委会办事机构审查发现案件承办检察官或主任检察官对上会案件没有提出明确意见的,应当要求补充意见。
(二)探索完善检委会有关制度
一是制定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办法。建立“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检察权力运行机制,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的办案责任制,防止检察官不敢、不愿、不能担责现象发生。二是制定检委会工作制度。对检委会审议议题的范围、提请、审议等环节进行具体规定,规范检委会工作。三是制定完善检委会审议案件过滤机制。适应司法体制改革需要,落实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关于健全检委会运行机制的要求,明确和规范检委会讨论议题范围,完善提请程序,强化检委会人员职责,规范检委会的各项流程,为检委会决策当好参谋助手。
(三)汇编检委会规范化建设制度规范
由市级检委办将高检院、省院、市院制定的各类检委会工作文件进行汇编印发各县区院,促进检委会规范化建设。各基层院要结合本院出台的相关制度规范,作进一步完善,做到检委会委员人手一册,定期组织学习,切实提升检委会委员审议案件或事项的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培训指导提高素能
一是持续开展检委会人员的培训教育。结合实践需要,组织多种形式的培训,提高检委会成员的业务素能。二是加强对基层院检委会的指导与旁听。进一步加大对下级院检委会工作的指导力度,通过旁听指导,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落实,促进检委会工作规范化建设。三是建立专业人员咨询库。由于检委会委员大多是法律专业出身,面对一些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涉及非法律专业问题时,可以建立各类案专业人才咨询库,以便检委会决议更加准确有效。
[注释]
①郝丽洁.法治国家中法律监督的地位及其实现途径[J].前沿,2004(1):150-153.
D926.3
:A
:2095-4379-(2017)26-0150-01
王科,男,任职于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