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入额法官“协助办案”模式研究
——以法官助理的配置为切入点
2017-01-28王美俐
王美俐
天台县人民法院,浙江 天台 317200
未入额法官“协助办案”模式研究
——以法官助理的配置为切入点
王美俐
天台县人民法院,浙江 天台 317200
员额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基础工作,其目的在于推动以审判为中心,以辅助审判工作为重心的法院人员配置模式的建立。但从目前法院内外的反映和法院实际工作来看,员额制在推行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具体而现实的问题,如员额如何确定,辅助人员如何配置,薪酬待遇如何调整等等。本文主要探讨在法官“缩水”,案件量“一路高涨”的情况下,如何充分发挥未入额法官的协助办案作用,法官助理如何配置,以应对司法改革带来的现实考验。
员额制;法官助理;人员配置;协助办案
法官的精英化、专业化、职业化需要审判资源的科学整合,尤其是审判辅助力量如何科学配置决定了员额制改革的成效。有实务部门的同志指出:“审判辅助人员配置状况,与法官员额却是互为因果的关系。一方面,配备多少审判辅助人员,直接影响到法官工作量的测算,而这些又会成为确定法官员额的重要依据。”①。对于未入额法官,应区别于一般的审判辅助人员,明确其职能权责,协助员额法官继续办理案件,从而有效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
一、问题的引出:员额制的现实考验
从职业能力角度来看,员额制是倒逼法官提升自身素质、增强业务能力的重要途径,法官职业能力是否过硬,直接关系到办案绩效、审判质量是否达标,关系到以员额法官为核心的审判团队能否建立良好的协助模式并产生1+1>2的强大动力。推行法官员额制改革,不是形式上“减人”,也绝不是为了“员额”而“员额”,主要目的是通过改革对现有司法资源进行优化整合。“员额”需要通过严格的遴选,最重要的是“员额”的人数也有严格的限制,这就意味着,经过员额制改革现有法官队伍中必然会出现“几家欢乐几家愁”的情况。
然员额制改革又是符合和顺应司法规律的改革,为实现员额制改革的目标任务,就要安抚好未入额法官的“失落感”,安顿好未入额法官的转岗与分流,另一方面对于案多人少的矛盾则需要通过审判辅助人员协助办案的方式来提高审判质效。在辅助人员中,法官助理肩负着更多的协助职责,法官助理的业务能力可能直接影响案件审判质效。而未入额法官不管在业务能力上还是司法经验上都优于其他辅助人员。因此,笔者认为,如何充分发挥未入额法官的辅助职能,也是影响员额制改革成败的因素之一。
二、心态分析:调动未入额法官的积极性
如何调动未入额法官的积极性,笔者认为从未入额法官自身角度来看需要调整好心态,在此基础上还要提升业务水平,从制度设计层面来看,则要解决未入额法官的“后顾之忧”,即解决未入额法官晋升员额的路径问题。
(一)微观层面
心态要调整,业务要提升。一是提高思想认识,认清改革是一个探索和进取的过程,未入额法官要以平常、宽容的心态正确认识和看待司法改革。二是加强法律学习,提升综合能力,提高审判实务能力水平是法院人不懈的追求,不管有没有入额,不管在哪个职位,都应当本着法律人的信仰,做“复合型”法律人,积极探索新的矛盾化解方法,排除公众对司法不公的怀疑,增进当事人和公众媒体对裁判的信任,实现服判息诉、定纷止争的最佳办案效果。
(二)宏观层面
空间看得见,未来看得清。从宏观制度层面,则给予未入额法官希望与空间,充分调动未入额法官进取心与潜能,是其明白从“未入额‘到’入额”是时间与能力的问题。通过各试点法院的做法,法官助理在员额法官缺额时,享有优先选任权,对于未入额的年轻法官来说,在员额制的道路上,既能看得见空间,又能看得清未来。
三、配对有方、考核有度:科学组建审判团队
(一)科学配对,消除隔阂
从员额制改革成果来看,员额法官主要有三类:院长、党组成员、审委会专职委员,各庭室庭长、副庭长和业务骨干,青年法官和少量助理审判员。原则上,各员额法官至少配备一名法官助理,为此,笔者认为,为消除一些“老”法官助理的心理落差,在配对上应当把握好几个主要因素进行科学配对:员额法官敢用、会用法官助理,法官助理信任、信服员额法官。
笔者试图从年龄、学历、法院工作资历、审判经验与理论水平以及法官工作总量等要素对各类型员额法官及各类法官助理如何科学配对进行分析,以期组建更科学、更和谐也更高效的审判团队。在员额法官配对法官助理的时候,首先在年龄、资历以及审判经验上应当形成一定梯队,员额法官在上述要素中都应当高于法官助理,而在审判理论水平上,法官助理可以高于员额法官,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为员额法官提供智力辅助,比如查询类似裁判案例、提供最新研究观点等等。有助于形成法官助理和法官之间在年龄、思维方式、职业能力等方面的差异,是法官助理能够在法官指示下和谐工作,有助于提高审判效率,为培养和储备精英化法官创造良好的环境。②而在院领导型员额法官中,考虑院领导还肩负比较重的行政事务,在配备法官助理时可以优先考虑青年法官与助审型助理。在法官工作量上院领导型法官相对一般员额法官比较少,为充分培养员额法官的主要“后备力量”,可以考虑1-2名院领导型员额法官配备1名青年法官型或助审型助理,从而使各法官助理之间工作量保持相对平衡。
(二)质效考核,晋升有望
现有对法官助理的考核制度都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无法适应实践的需要。考察我国台湾地区,对法官助理的考核是以《聘用法官助理月份工作报表》的形式,从程序审查、卷证索引、卷证内容,争点整理、问题分析、收集材料、裁定意见书、判决意见书等几个方面对法官助理的工作量进行统计。在现行的法官工作团队模式下,未入额法官编入1至2个审判团队中,其工作量则可以其团队工作量进行折比,其所在团队工作的“质”与“量”直接影响其考核的优与劣。团队与个人在此种考核模式下,是一个相辅相成的关系,从某种程度上也能激励未入额法官为自己的“入额”之路提高竞争力。
未入额法官以及法官助理的一个焦点问题是如何通过相应的养成机制与晋升渠道,让其成为员额法官或候补法官。国外一些国家在法官助理的制度上也不尽相同,如美国的法官助理工作仅仅是一个职业实践的机会,为此法官助理根本无法直接晋升为法官,而在
大陆法系的法官助理制度则将法官助理作为法官的主要来源之一。从员额制改革各试点法院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及反馈的数据信息来看,政法编制下的法官助理在员额出现“缺口”的情况下,同等情况下法官助理享有优先权,再配备相应的考核体系,实现法官助理到员额法官的遴选路径。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优秀的律师、法学专家教授及其他法律专业人才也会通过遴选制度成为员额法官。因此,从总体上说,法官助理只是晋升法官的途径之一,并非唯一途径,且只有优秀的法官助理才可能成为法官。
四、结语
司法体制改革已进入收官之年,对未入额法官如何合理安置及未来走向仍需作有益的探索。笔者作为员额制改革的见证者与参与者,以自身工作经历和具体改革要求为基础,试着以未入额法官的心态与期望为切入点,以法官助理的视角对改革提出一些设想,对法官助理协助模式发表一些初见。
[注释]
①何帆.做好法官员额制的“加减法”[N].人民法院报,2014-7-17.
②柯艳雪.双重模式法官助理制度的构建[J].内蒙古电大学刊,2013(1).
D926.2
:A
:2095-4379-(2017)26-0142-02
王美俐(1986-),女,汉族,浙江台州人,天台县人民法院,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