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价值导向看经济社会中的公平竞争
2017-01-28王自鑫潘冰格
王自鑫 潘冰格
武汉工程大学,湖北 武汉 430205
从价值导向看经济社会中的公平竞争
王自鑫 潘冰格
武汉工程大学,湖北 武汉 430205
本文从公平竞争概念的产生与提出,研究其价值导向规律,认为经济社会的公平竞争应以资源优化配置为导向。在此基础之上,论述了公平竞争的产生、原则、判定标准及竞争环境保障机制与相关难点,以期抛砖引玉,为后续公平竞争相关研究提供借鉴。
价值导向;公平竞争
一、竞争的含义
理解公平竞争,须要从认识竞争开始。在经济社会中,竞争抑或是市场竞争指市场中的经济个体为追求有利的市场条件,实现该个体既定的经济目标而不断进行相互较量的过程[1]。由于竞争过程发生在市场框架之中,因此竞争的内容必然须要服从经济行为的普适价值观。经济活动的产生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是为了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那么竞争必然也应当是以实现经济资源的最优配置为终点。从这个层面上理解,竞争过程可以狭义的理解为经济个体之间为争夺各自相关的生产资源而展开的博弈。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竞争过程都能够使得经济资源流向生产效益最高的那一方,过度的竞争甚至还会引发不正当竞争与垄断,最终引致经济效益的下降,因此要对其进行规范。竞争法便是一部用来规范竞争内容。我国分别于1993年和2007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这两部法律法规构成了我国竞争法的主要内容。遗憾的是,这两部法律法规均只规定了竞争执法机关的执法权,并没有对市场经济主体须要以何种方式进行竞争予以限定。这样的结果使得当且仅当博弈结果引发资源浪费的情形并且一方提起诉讼,方能对竞争结果进行校正,而无法对有可能产生资源浪费的竞争过程进行预防。
二、公平的内涵
公平竞争的提出从某种程度上缓解了以上矛盾的进一步激化。通过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制止垄断和不正当的竞争行为,让经济个体在公平的条件下参与竞争,才能实现有效的竞争,发挥竞争在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2]。那么,什么样的竞争环境才是公平的?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得明确公平的内涵。公平一词本身就带有很强的价值取向,不同的社会阶段、同一社会阶段的不同社会阶层甚至同种社会阶层的不同社会群体对何为公平的理解均不尽相同。因此,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公平不应当是单个群体所认可的公平,而应当是能够反映经济社会中大众的价值取向的社会公平。从形式上来讲,公平竞争须要有统一的竞争规则,在该规则下,各方机会平等,胜出的概率相同[3],而最终哪一方能够胜取完全取决于该方对资源利用的边际收益。这样,竞争过程将促使各方合理革新相关技术与制度,提高生产力与服务水平。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公平竞争的提出是为了保障经济社会合理的竞争机制的构筑与延续。因此,竞争的公平理论上也是经济公平的一种体现。经济法社会的竞争公平的主要任务在于保证各个市场主体共同遵守平等的市场竞争机制,一方面确保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另一方面强调市场竞争机会平等[4]。
三、公平竞争的环境保障
有了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与判定标准,还须对公平竞争的竞争环境进行保障。对竞争环境的保障一方面可以采取行政干预,另一方面须要采取立法保护。政府的干预一般条件下多以宏观调控的形式对竞争过程进行规范。须要注意的是,政府干预是一把双刃剑,处理不当也有可能会适得其反。相比之下,以立法的形式对竞争过程中的各种可以预期的行为进行规范与限制不失为一种优选。法律法规通过消极反对与禁止对相关竞争行为进行打击与限制,防止竞争行为偏离正常的社会价值取向。然而,法律法规所固有属性是在相对较长的一段时间内保持稳定,而竞争过程则会随着时间与竞争的加剧而不断升级与演变,从而法律法规通常存在滞后的现象,无法彻底保障公平竞争环境。一些学者认为,对公平竞争进行立法保护,将公平竞争上升到公平竞争权并以法益的形式赋予给经济主体,规定经济个体的公平竞争权神圣不可侵犯,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公平竞争环境。然而,在行政法理论与实际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公平竞争反映的是市场需求,理所当然的认为公平竞争权为竞争者依法当然享有的权利,而对公平竞争是否具备法定权利属性却众说纷纭[5]。如果经济个体公平竞争的法定权利属性无法统一,公平竞争权难以在竞争法理论上自圆其说,那么公平竞争也很难在法理上得到支持。
[1]刘大洪,殷继国.论公平竞争权——竞争法基石范畴研究[J].西北大学学报,2008,38:138-143.
[2]刘训峰.公平竞争权之质疑[J].行政法学研究,2011:97-103.
[3]崔勤之.简论市场公平竞争环境[J].法学研究,2005:64-67.
[4]肖可义,王璐.经济法公平观之解读[J].中国经贸导刊,2010,2:91.
[5]赵昆.公平竞争的伦理学界定[J].齐鲁学刊,2009:84-90.
D922.294
:A
:2095-4379-(2017)26-0124-01
王自鑫(1993-),女,湖北襄阳人,武汉工程大学,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生;潘冰格(1992-),女,浙江金华人,武汉工程大学,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