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保护机制研究
2017-01-28孔令营
孔令营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100
产权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保护机制研究
孔令营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100
在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成为我国的顶层设计,加强产权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保护成为了新的课题。然而,我国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监督资源配备相对薄弱、监督的效力缺乏制相关制度保障、公益诉讼制度还不够成熟等诸多问题,制约了产权保护中检察监督职能充分有效发挥。本文以问题为导向,提出完善产权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保护机制,以期对推动产权的检察监督保护有所裨益。
产权保护;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公益诉讼
2016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该意见从多个方面提出了对产权保护新的总体要求和实践路径。2017年1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发布了《最高人民检察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形成多元化的产权保护格局,充分发挥产权的检察监督保护职能,为产权保护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多元化产权保护格局的关键一环,因此,迫切需要从加强对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资源的配置,强化涉及产权的民事行政案件的裁判结果监督、审判程序监督、执行监督,积极探索推动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开展涉及产权的虚假诉讼专项监督等方面开展对产权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保护机制研究。
一、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产权保护的必要性和法律依据
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建立健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产权保护制度,依法有效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增强社会信心,形成良好预期;有利于增强各类经济主体创业创新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司法权的有效行使能最有力的保障产权制度良好运行。反之,司法不公正,产生司法权力寻租等异化现象,其保障产权的功能不仅不能有效发挥,反而会对产权巨大的破坏,难以保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因此,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部门加强对涉及产权保护司法权力运行的监督对保障社会公正司法具有迫切现实必要性。
我国《宪法》规定了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决定了民事行政监督在产权司法保护中的作用。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这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部门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经济主体合法产权时行使行政检察职能明确了方向、提供了有力依据。
二、产权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保护实践中的问题
民事行政监督资源配备相对薄弱、监督的效力缺乏制相关制度保障,监督力度、效果亟待强化。产权民事检察监督保护大量涉及股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多个领域,这需要检察办案人员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然而民行检察监督人才队伍力量配置不强,缺乏专业办案人才,对法院在涉及产权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结果监督,审判活动的违法行为,产权案件生效判决裁定执行违法行为的监督力度和深度不够,民行检察监督缺乏规范化,这都不利于保障各类产权主体申请监督权的有效实现。
产权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保护的相关沟通协调联动机制、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配套机制亟需构建。检察院和法院在产权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保护方面沟通协调机制不流畅,双方在法律关系认定、法律适用、诉讼程序、执行程序等方面存在认识分歧和差异。各级民行检察机部门在案件移送、受理、情况反馈等方面的协作配合存在冲突,同级检察机关民行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缺乏案件线索信息共享、沟通平台。这些配套监督机制不完善导致民行检察监督难以对产权保护案件做到实时并全面跟踪监督。
其他新类型问题。在涉及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产权领域以及民事、行政违法行为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开展的公益诉讼制度正在试点阶段,各方面的监督模式还在探索,公益诉讼监督效果还不是很明显。产权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以物抵债、以房抵债等方式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损害损害案外人产权案件在近年来不断增加,难以防止对各类产权主体合法权益的侵害。对产权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履行职责的程序性和合法性缺乏严格的检察监督,行政检察案源渠道有待拓宽。
三、完善产权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保护机制的构想
强化产权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保护的实效。首先,注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资源配置,加强办理产权案件的能力建设和队伍建设。开展专业化的专业培训、岗位练兵、业务标兵竞赛;注重培养选拔专家型人才和业务骨干办理产权保护检察监督案件,增加一线办案力量;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员额制,提升民行检察官的监督能力水平,打造专业化的产权民行检察监督办案队伍。第二,建议通过立法来完善民行检察职权配置,强化民行检察监督效果。我国新修订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行政部门并没有规定拒绝接受民行检察监督的责任,使得民行检察监督职权不具有刚性,有必要通过高位阶的法律明确规定对民行检察监督的答复义务,认为监督意见正确的,应及时制定改正措施并反馈民行检察部门;认为监督意见欠妥的,应书面说明不予采纳理由,以强化监督效果。同时还要树立“行民并重”的监督理念,加强对涉及产权案件的民事、行政诉讼案件裁判结果、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的全面监督。
积极探索产权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保护的协调、共享工作机制建设。1、构建和谐互动的检法两院的沟通衔接机制。检法两院可以定期(如每季度、半年)举行联席工作会议,建立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派驻法院检察室等等,就产权民行检察监督保护中出现的问题加以协商,找出解决方案,推动产权司法保护工作顺利发展。2、积极参与党委牵头,人大、政府、司法机关共同参加的产权保护协调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定期通报情况,共同开展调研等常态化机制,增强产权民行检察监督保护的针对性和实效性。3、建立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与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案件线索、处理结果的双向共享、配合联动机制形成最有效的产权监督保护方式。4、检察院系统内部逐渐推广办案一体化工作模式,上下联动、合理分工,全面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
完善解决新类型问题的举措。加强检察机关对涉
及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产权领域以及民事、行政违法行为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开展的公益诉讼制度重大理论问题研究,稳步推进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积极运用诉前程序和提起公益诉讼的方式,维护被民事、行政违法行为侵害的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开展涉及产权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专项监督工作,结合民法总则的立法精神,灵活运用调查核实权,提升产权虚假诉讼监督实效。重点宣传行政检察新职能,扩大产权行政检察监督保护的影响力和社会认可度,有效拓展案件来源渠道。
四、结语
产权制度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为实现有恒产者有恒心,建立健全产权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保护机制成为新的课题。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督促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保护产权职责,来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为产权司法保护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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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4;D925.1
:A
:2095-4379-(2017)26-0109-02
孔令营,男,河南人,法律硕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干警,研究方向:法学。